第一节 采购方法
2012年《政府采购协议》要求采购实体以透明公平的方式进行采购,采取与协议相一致的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等采购方式。除上述三种正式的招标方式外,《政府采购协议》也规定了可选择的谈判和电子拍卖两种非正式的采购安排。
一、采购方式
根据招标过程的公开程度,《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正式的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提交投标书的采购方式。采购实体通过在指定媒介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公开采购信息,协议参加方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提供了最大程度的透明,并向最大数量的供应商开放竞争。因此,《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完全适用于公开招标。
考虑到透明度和竞争性的最大化,很多国际和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或规则表达了对公开招标方式的偏好,将其作为主要或默认的采购方式,而《政府采购协议》没有做出这样的硬性规定,允许参加方国内政府或采购实体根据情况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中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二)选择性招标
选择性招标(Selected Tendering),是指采购实体仅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投标书的采购方式。采购实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向已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收到邀请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选择性招标在一定程度上有的放矢,可以节约采购时间和成本。但由于有邀请范围的限制,所以其竞争性是有限的,因而它在许多国际采购规则中仅作为公开招标的一种补充方式,只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政府采购协议》没有限制采购实体采用选择性招标方式,而是从国际自由化角度对选择性招标内在的滥用风险进行了防范。就选择性招标方式而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就是采购实体如何选择参与采购的合格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实体选择合格供应商主要有两种方式:
1. 通过资格预审方式
通常而言,采购实体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为了确保有效的国际竞争,采购实体发布意向采购公告邀请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采购,并按照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合格供应商。
2. 建立供应商常用清单
采购实体将符合参加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列入常用清单中。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采购实体可以从常用清单中选择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在采用这种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应该使清单中的供应商获得公平的机会,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向申请加入该清单的供应商提供资格审查的机会。
为了确保选择性招标下最有效的国际竞争,《政府采购协议》要求采购实体应允许所有合格供应商参加特定采购,除非采购实体在意向采购公告中说明了对允许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数量限制和选择有限数量供应商的标准。如果在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不能公开获得招标文件的,采购实体应确保依据上述规定选择的所有合格供应商可同时获得这些文件。
(三)限制性招标
限制性招标(Limited Tendering),是指采购实体与其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进行联系,并直接谈判合同条款的采购方式。在限制性招标中,不存在竞争和价格机制,是竞争程度最弱的招标方式。作为单一来源采购,限制性招标不适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政府采购协议》严格限制采购实体使用限制性招标,只有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时才可以使用这种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不可行
如果采购实体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实质性修改,可在以下情形下使用限制性招标方式:
(1)无人参加采购。
主要指没有潜在供应商申请参加采购,或没有供应商提交投标书。
(2)投标不符合要求。
虽然有供应商提交投标书,但这些投标书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没有满足参加条件的供应商。
主要指没有供应商符合参加采购的资格条件。
(4)串通投标。
采购实体提交的投标书属于串通性质。
上述情形主要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没有满足采购实体要求的投标或供应商,导致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无法进行。
2. 唯一供应商提供
货物或服务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商提供,并且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不存在货物或者服务的合理选择或替代:
(1)有关要求针对的是艺术作品;
(2)保护专利、版权或其他专有权;
(3)由于技术原因而缺乏竞争。
上述情形主要指由于艺术、专利和技术等原因导致该货物或服务没有竞争,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提供,而没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提供。
3. 补充采购
采购实体向原供应商补充采购未包括在最初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更换此类补充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1)由于经济或技术原因,如与原采购所取得的现有设备、软件、服务或安装的互换性或共用性要求方面不可行;
(2)将对采购实体造成严重不便,或造成采购实体成本大幅增加。
上述情形主要指采购实体为已购货物或设施更换配件,或因扩大现有货物或服务的需要进行补充采购,但由于经济、技术或对采购实体的影响等原因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
4. 不可预见的紧急状态
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如由于采购实体无法预见的事件所造成的极端紧急状况,使用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不能及时获得货物或服务。
上述情形主要指由于不可预见的极端紧急状况,采购实体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不能及时采购货物或服务。
5. 商品市场采购
采购实体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货物,主要指价值较低、价格和供货稳定、采用公开招标程序造成采购成本过高的货物。
6. 研究开发
采购实体采购应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的特定合同及其执行过程中要求开发的原型或首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首件产品或服务的原始开发可包括限量的生产或供应,以便取得现场测试结果并证明该产品或服务达到可接受的质量标准,适宜大量生产或供应,但并不包括为形成商业发展能力或收回研究开发成本而进行的大量生产或供应。
上述情形指的是采购实体为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目的,采购特定原形或首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
7. 资产特殊处理
采购实体在短期极为有利条件下进行的采购,如由于供应商财产清算、破产在管或破产等所产生的非常规资产处理,而不是向一般供应商的正常采购。
上述情形主要指供应商因清算、清偿或破产等原因对资产进行的非常规处理,只有迅速采购才能取得通常难以得到的优势。
8. 设计比赛
采购实体将合同授予设计竞赛获胜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竞赛的方式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相一致,特别是在有关意向采购公告的发布方面;
(2)由一个独立的评判委员会对参加者进行评判以便将设计合同授予比赛获胜者。
上述情形指在公开举行的设计比赛中,通过发布公告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并由独立的评判委员会裁定将合同授予比赛获胜者。
除上述适用条件外,《政府采购协议》对限制性招标的规范主要包括:一是使用方式。采购实体不得以避免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为目的,也不得以歧视其他参加方供应商或保护本国供应商的方式使用限制性招标。协议要求采购实体不得以规避竞争或歧视的方式使用限制性招标。二是书面报告。采购实体根据规定的适用条件使用限制性招标授予合同后,应为每个合同准备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采购实体的名称,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和种类,以及说明按规定适用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和条件,以证明使用限制性招标是合理的。采购实体在书面报告中应说明合理使用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在必要时供本国上级主管机关按照信息披露、国内审查程序以及争端解决的规定使用。
二、采购安排
《政府采购协议》也规定了谈判和电子拍卖两种非正式的采购安排,它们可以适用于招标方式,但不是正式的采购方式。采购实体可根据采购情况决定是否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中使用谈判或电子拍卖。
(一)谈判
招标程序的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招标人和投标人需要就某些问题进行磋商,而磋商的结果往往造成对原来约定条件的改变,从而形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这就涉及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过程中是否允许谈判的问题。通常而言,因谈判会产生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的可能性,在招标程序中一般不允许谈判。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政府采购协议》引入了谈判的可能性,并一直延续至今。谈判本身不是一种招标程序,但在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方可允许采购实体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中同时采用这种安排。具体而言,采购实体在进行谈判时应符合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
1. 前提条件
参加方可以规定其采购实体在以下情形下开展谈判:
(1)提前表明谈判意向。
采购实体在协议要求的意向采购公告中事先声明将在采购中进行谈判,即通过公告形式已提前表明开展谈判的意向。
(2)确定最具优势投标。
采购实体根据意向采购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后,没有发现最具明显优势的投标。采购实体与供应商开展谈判的目的是确定投标者的优势和劣势,并从中选择最具优势的投标。
2. 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实体开展谈判提出了非歧视要求,要求在以下方面做到一视同仁:
(1)选择谈判供应商。
采购实体应确保依照意向采购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来选择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无论是排除供应商参加谈判,还是选定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实体都应根据事先发布的评审标准来进行。
(2)确定投标截止期限。
采购实体在谈判结束后,应为仍然参加的供应商规定一个统一的截止期限以提交新的或修改的投标书。
(二)电子拍卖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实践的广泛应用,电子拍卖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电子拍卖(Electronic Auction),也称电子竞标或电子逆向拍卖,是一种通过电子手段展示供应商的新报价或可量化的非价格评标因素折算的新价值,或两者兼有,从而产生投标排序或重新排序的迭代过程。具体而言,在电子拍卖中,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断提交价格更低的投标而相互开展竞争以赢得合同,采购实体按照其报价及其他事先确定的标准确定最终排名,并进而依据该拍卖结果授予合同(1)。由于电子拍卖的特点是电子采购系统以价格为基础进行供应商排序和再排序,国际上趋向于将其应用于标准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2012年《政府采购协议》提及了在招标过程中使用电子拍卖的可能性,采购实体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否采用电子拍卖,但协议并未明确其适用条件,只对电子拍卖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如果采购实体在进行协议管辖的采购时有意使用电子拍卖,则该实体在电子拍卖开始前应向每个参加者提供:
(1)基于招标文件中所列评审标准并将在拍卖过程中所使用的自动排序或重新排序的自动评审方法,包括数学公式;
(2)在合同依据最具优势投标授予的情况下,对竞标要素的最初评审结果;
(3)有关拍卖活动的其他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协议》并未明确电子拍卖是独立的采购方式,而是将其作为采购实体可在招标程序中选用的采购安排,其基本要求是采购实体在拍卖前应披露包括自动评审方法和竞标要素的初评结果等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