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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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1.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虽然两法立法宗旨略有差别,但其立法初衷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规范各自领域的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在适用范围方面,《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密切联系,主要涉及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法律管辖问题。与此同时,两法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资金来源和规范的行为等方面。

3. 在基本原则方面,《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确立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4. 就采购政策而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偏重于规范管理事项,所以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较丰富,涉及采购市场的统一、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模式、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和回避制度等多方面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新增了电子化采购的内容。而《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偏重于规范程序,涉及管理的事项较少,只包括不得规避招标和不得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两方面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增了招投标交易场所及鼓励电子招标的内容。

5. 就监管机构而言,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实行财政部统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而《招标投标法》明确实行发改委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