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用指南:梦回十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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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军转安置接收条件(如表2-1)

表2-1 北京市军转安置接收条件

续表

续表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 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安置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4)配偶婚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5)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至当年3月31日,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6)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7)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8)经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9)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10)本人已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11)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12)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1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2. 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本人因战因公致残的。

3. 工作需要的

(1)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职称的,或硕士博士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的;

(2)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

(3)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

(4)结婚前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5)结婚后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

(1)本人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本人已婚,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3)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4)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6)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7)本人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8)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9)本人离异,子女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子女判给本人的。

(三)不能接收安置的情况

本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接收安置:

(1)配偶结婚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且结婚不满一年的(截至当年3月31日);

(2)转业干部以离异为条件进京安置的,且离异不满一年的(截至当年3月31日);

(3)1992年起无《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的;

(4)1994年起无《普通中学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的;

(5)2002年起无《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的;

(6)2005年起无《招收地方人员攻读研究生入学批准书》的;

(7)无士兵直接提干审批报告表的;

(8)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2006年后无小城镇户口),其入户时间不满4年的(截至当年3月31日);

(9)与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10)随调(迁)家属(子女)无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计划的,家属不予安置,子女不予随迁;

(11)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任职不满一年的;

(1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13)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身体有病,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4)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要求,随迁子女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年满18~25周岁的子女,转业干部入户后,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以投靠方式落户;超过25周岁的北京市公安局不给办理随迁手续。

(四)审档材料要求

1. 档案材料

(1)转业审批报告表、预备役登记表、《201×年北京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后文简称《审核登记表》)及相关取证齐全;

(2)档案目录、工资登记齐全,前后一致;

(3)档案无涂改、缺失,页码、印章清楚;

(4)干部任职经历相应的任免、职称评审表齐全,立功受奖登记表齐全;

(5)干部家属情况登记表齐全;

(6)家属随军报告表、身份号码登记表齐全;

(7)随调家属档案材料齐全,干部、工人身份明确。

所有取证材料和复印件均为A4纸,并按要求整齐粘贴在《审核登记表》上。

2. 证明材料

(1)相关证明材料需粘贴在《审核登记表》背面。部队方面证明材料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其他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按照审核要求需进一步补充的相关材料,补充后也应粘贴在《审核登记表》背面,补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经市军转办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部队。

(2)根据进京安置条件需要,需提供户口簿的,应将户口簿主页、户主和军转干部直系亲属页逐页复印;需提供结(离)婚证、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应将原件逐页复印。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发票,购房时间截至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属租住部队公寓住房的,需提供师以上单位干部、营房部门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家庭住址证明与《住房需求情况表》不一致的,以《住房需求情况表》为准。

(3)在京外服役的军转干部进京安置的,需提供结婚、房产等主要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落户地址户主和相关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

(4)军转干部符合进京安置条件且配偶是北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拟落户地址户主和相关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

(5)按照自主择业方式移交安置的,安置去向根据军转干部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确定,不必提供住房证明材料。

3. 相关要求

(1)凡属军委政治工作部明确规定不得列入转业计划的,不予接收。

(2)凡移交时涉及军转干部档案主件材料(入学、入伍、提干、任职等)及主要证明材料不全或错误的,不予接收。

(3)部队各大单位移交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档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补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按照政联〔2011〕1号文件规定,凡累计滞留部队满三年的军转干部,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不再接收,其他滞留人员继续移交安置的,仍需依据本年度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虽有要求,具体实施还是看单位)

(5)按照中组发〔2014〕9号文件要求,严禁涂改军转干部档案,严禁在军转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身份(即“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部队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督导和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管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军队干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和管理。对发现军转干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军转干部当年及今后进京移交安置资格,并通报军地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隐瞒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方面

1. 安置条件与提供材料对应情况(如表2-2)

表2-2 2017年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

续表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如已婚,提供配偶户口、结婚证复印件;如未婚,提供父母户口复印件。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选择计划分配结婚须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结婚证、配偶户口复印件;配偶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

结婚证、配偶户口复印件。

(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结婚证复印件;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配偶军官身份职级、单位驻地证明。

(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职级、单位驻地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在京一方任职满一年以上;双军人一方为高级士官可按双人办理。

(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

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父母户口及所在街道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职级、驻地证明。

(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

(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

(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

(13)本人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

(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

(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离婚满1年)、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

(19)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选择计划分配结婚须满一年)。

结婚证,配偶户口。

(20)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21)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离异(选择计划分配离婚须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离婚证、判决书。

(22)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前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的。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

(23)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

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

2. 相关表格及证明

(1)从事飞行或在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登记表。

(2)出生时间认定意见书。

(3)住房证明。

(4)双军人证明。

(5)离婚证明。

(6)单身证明。

(7)军队双轨制干部转业安置方式申请表。

(8)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9)201×年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

3. 其他说明

(1)《201×年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在京住房详址及房屋性质栏,填写居住地在北京市城六区,但本人部队驻地或配偶工作单位非本市城六区的,或配偶、子女户口非本市城六区的,或配偶、子女户口在城六区但非户主的,必须出具住房证明。本人或配偶部队驻地在京,住房详址及房屋性质栏填写“无”的,须由驻京部队出具无房证明。

(2)住房证明包括:本人或配偶为户主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已购房未办理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发票复印件及售房单位证明;现住部队公寓房的由师以上单位干部、营房部门出具家庭住址证明。

(3)取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干部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4)部队的相关证明须由师以上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5)户口须为常住户口,复印件须含首页、主页、本人页及变更记录页。

(6)证明材料所述情况应于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以前生效。

(六)安置办法

北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的是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具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师职转业干部

(1)中央单位每年由国务院军转办下达接收指标,国家部委及部分央企和国企有接收任务,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需要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具体商谈。

(2)进北京市安置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照转业干部档案情况,并结合转业干部个人意愿进行指令性安置。担任师职职务满三年的师职干部安置在市属或区属委办局,一般是虚职平职安置,区属单位一般是正处行政领导岗位,保留原职务待遇,实际是降一职实职安置。对在部队担任虚职或任职不满三年的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置在市属事业单位或降一职虚职的行政单位,保留工资待遇。安置市属企业的一般是企业中层领导岗位,如企业副职(副总经理或纪检书记)。

2. 团职转业干部

(1)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接收团职转业干部采取考试和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岗位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公务员编、事业编或企业。

(2)近年来城六区团职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与以往相比发生部分变化,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各区均能安置到公务员岗位。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降一职安置,任领导职务不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的,降两职安置。

(3)除城六区以外其他区接收行政团职转业干部不论职务高低基本都能安置到行政岗位。任领导职务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满5年以上的不降职安置,不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不满5年的降一职安置。

(4)城六区团职转业干部任领导职务不满三年的和非领导职务的,也就是不符合任职的,安置上有差异。具体是:丰台区个别不参加谈话和任职不满的统一安排在事业单位岗位,对往年安置到行政岗位不报到的,不再安置行政岗位(市军转办有要求);石景山区团职干部统一由组织部采取指令安置,重点考虑安排相应公务员岗位;海淀区团职转业干部由组织部统一安置公务员岗位。

近年来,海淀区组织行政团职转业干部参加“双选会”;西城区明确由组织部根据个人情况落实相应的工作岗位,符合、不符合任职的均安置在行政岗位;朝阳区行政团职干部均能安置公务员岗位;东城区行政正团职干部符合任职的由组织部统一安置公务员岗位,不符合任职的团职干部参加区里组织的“双选会”进行选择,选上公务员单位是公务员,未选择上的再由区人事局负责安置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3. 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主要采取考试和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岗位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公务员编、事业编或企业。区县一般是自愿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发合格证,参加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岗位选择;考试未通过的参加事业单位选择;没有选择单位的采取指令性安置。在郊区安置任正营级领导职务满三年和正营级职务满五年,或副团级职务不满五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主任科员;担任副营级领导职务满三年和副营级职务满五年,或正营级职务不满五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副主任科员。

4. 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1~4年不加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减5分。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团职转业干部滞留的,在区县安置时原则上不再安置行政岗位,在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安置时要适当减分(未落实减分)。

5. 照顾安置条件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6. 有关注意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7. 郊区军转干部安置倾斜政策

(1)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非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郊区机关的,可核增编制。

(2)郊区县满编的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可以相应增加事业编制。(其他事业单位因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造成超编的,可适当核增编制的规定继续执行)

8. 军转干部的职级确定

机关安置按行政移交的营职以上军转干部,符合下列任职情况的,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所需职数单列: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转干部确定为调研员职务的。

(2)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调研员。

(3)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或正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正团级非领导职务不满5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副调研员(因为军改原因,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增加,故也有这一级别干部被定为主任科员,并且成为常态)。

(4)担任正营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正营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或副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副团级非领导职务不满5年的军转干部,可定为主任科员。

(5)担任副营级领导职务满3年和副营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正营级的军转干部,可定为副主任科员。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北京市一般情况是,团职干部进国家机关、市直单位平职虚职安排;团职干部进区里满年限的降一职虚职安排,不满年限的降两职虚职安排;团职干部进郊区满年限的平职虚职安排,不满年限的降一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干部参照团职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十级以上基本安排为主任科员,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满年限指任领导职务满3年或任非领导职务满5年)。以上总结的情况不作为安置政策依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