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种植业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新变化,农业生产走向市场化,农业经济走向国际一体化,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标准,以其规范生产行为维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共同利益、规范管理行为合法维持市场秩序、规范进出口贸易合理建立和规避贸易技术措施等特点,在政府出台的相关农业政策中起到基础支撑作用。
农业标准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其他领域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农业技术标准体系是由农业领域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若干技术标准及其子体系按内在联系构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有机系统,是对农业体制与政策、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农业科技水平、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供求、农业经济效益,以及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具有典型的目的性、协调性、层次性、配套性、连续性和开放性等工程化的基本特征。农业技术标准体系是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从本质上说,农业技术标准体系既是农业技术推广运行的技术基础、农业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也是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与布局的技术指南、建设现代农业的技术保障,还是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和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手段。目前,标准化已经发展成为农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分支,其发展态势可大致反映出一国种植业系统的发展现状;同时,种植业标准化又是一项管理技术,依照体系管理对种植业产品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与监督。本章主要通过系统剖析我国种植业标准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差距,为完善我国种植业标准化提供理论依据。
1.市场流通产品有标率低
依据NY/T 2137—2012《农产品市场信息分类与计算机编码》、NY/T 1940—2010《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 1961—2010《粮食作物名词术语》、NY/T 199—2011《油料作物与产品名词术语》标准中列出的农产品种类、名称,共采集659个产品,使用产品名称查询农业行业标准中对应的标准,每一个具体产品在上述几个方面中只要有一个标准存在,就计该产品为“有标准”。按此方法统计,在659个产品中,只有173个产品“有标准”(至少存在1个标准),占26.25%,而486个产品无任何一项标准。在173个有标准的产品的标准中,有质量追溯标准4项;物流类标准(包装、标识、储运)24项;加工标准45项;种子、种苗标准25项;术语标准7项;分类标准2项;产地环境标准11项;等级规格标准43项;产品标准123项;其他主要为植保、生产技术规程和检测方法标准。
2.体系结构失衡,配套程度低
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理应是整体设计的产物,然而现行的农业技术标准体系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农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多采用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未从农业产业出发来考虑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标准配套程度低。不同类型的标准缺失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标准缺口较大。许多产品仅仅只有一个产品标准,而且在产品标准中缺乏草本花卉标准、中草药标准、特有成分检测方法标准等。如促生长剂,因缺乏精确有效的检测方法标准,导致难以评价和监管。目前市场销售的蓝莓,也处于无标准可依据状态。许多领域的标准缺失,制约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制约了我国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
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除企业标准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政府标准,从法理上应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互不重叠性。但现实中,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机关不同,加之缺乏信息沟通与统一规范,导致的结果是各自为战、互不对接。有许多农产品标准及其生产技术规范,存在三大标准的内容相近,甚至出现一些关键参数上差异较大、相互矛盾的现象。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特别是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4.专用农产品标准缺乏,产品标准针对性不强
例如,NY/T 2137—2012标准中,稻类中早籼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等21种产品无任何标准,无标率达到80.77%。粳稻谷、黑米、籼米、粳米、稻等5种产品有一项标准,有标准的只占19.23%。而在小麦类中硬质白小麦、弱筋小麦、高筋小麦粉等19种产品无标准,无标率达到82.61%。小麦、冬小麦、春小麦、小麦粉等4种产品有标准,有标准的只占17.39%。
5.部分标准老化滞后
我国标准体系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老化滞后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但实际中,我国农业种植业标准更新周期长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一倍以上。近年来,我国标准修订更新的效率显著提高,但通过标准体系与产品的对应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部分农业种植业标准远超5年,未更新修订的标准还存在较多。如NY 526—2002《水稻苗床调理剂》、NY/T 390—2000《水稻育秧塑料钵体软盘》、NY/T 240—1994《西北地区夏玉米生产技术规程》、NY/T 205—1992《华北地区冬小麦公顷产亩产栽培技术规程》、NY/T 117—1989《饲料用小麦》、NY/T 115—1989《饲料用高粱》等,“标龄”超过10年、20年,甚至接近30年的标准还大量存在。标准得不到及时更新,使得标准的技术内容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也难以体现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部分技术要求缺乏先导性。由统计分析可以得知,目前我国农业种植业标准体系中的标准,较我国实际生产、流通的产品数量差别较大。目前市场上的多数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无标可依”。同时,已有的“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6.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
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标准反映各方共同利益,各类标准之间需要衔接配套。很多标准技术面广、产业链长,特别是一些标准涉及部门多、相关方立场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由于缺乏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有的标准实施效果不明显,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尚未形成多部门协同推动标准实施的工作格局。
7.实施效果差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标准已具有相当的数量规模和覆盖面,但有些技术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起到了技术储备和科技成果格式化的功能,缺乏实施手段和途径,与农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执法脱节。由于体制和制标程序上的原因,我们很多的农业标准都是按照行业归口和生产环节而制定的。一个产品的生产过程,要完全按照标准全程标准化管理,至少需要有5~8个标准方可实施。一些产品的标准过多,标准间的衔接配套性差,标准重复、交叉严重,同时很多标准过于学术化和技术化,内容过繁,导致实施者不知所云,不知所措。目前,我国农业标准实施推广试点示范多,但覆盖面有限。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当时尚在改革初期,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不适当的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8.基础研究薄弱
标准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各有关方面合作起草并协商一致或基本同意而制定的适于公用并经标准化机构批准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虽然标准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但要达到一致或基本同意,也必须有科学的证据,不是简单地把成果变为文本。我国对标准制定的投入很低:一个国家标准只有几千元,仅够咨询费;一个行业标准几万元,可以开审定会。鉴于经费困难,有些制标单位采用拉赞助方式解决,缺乏公正性;有些制标单位直接将国外标准、论文转为标准格式,不适应我国国情,很难应用到生产实际中。同时,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没有法律地位,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标准的基础研究薄弱,也使我国在农产品国际标准制定中难于发言,仅有极少的农产品标准能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
在产品质量方面,种植业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其生产受到环境条件的影响,产品质量有一定的波动,用严格的界限很难给予定义,如GB/T 17891—2017《优质稻谷》,不是采用品种,而是采用参数来定优质稻谷等级,至今为止无法在实际中应用。此外,缺乏对农作物品种品质的基础数据的积累,制定出的标准与实际有一定的距离。如专用小麦标准的制定简单地把小麦质地分为硬质和软质,把小麦品质类型分为高筋、中筋和低筋小麦三个类型;而实际上我国占总产量80%以上的小麦属于半硬质小麦,适应我国水饺、包子、馒头的消费习性,标准中却无此分类。
在生产技术规程方面,由于缺乏对农作物生长生理的研究,缺少农作物生长环境基础数据资料,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仅简单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文本,没有在不同环境下的操作方法,不能适应我国地域面积很大、气候条件复杂的国情,基层的农技员很难应用,更谈不上农民使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仅有约8%的县域能正确使用生产技术规程标准。
在国际交流方面,发达国家为提高农产品品质,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制定的农产品技术标准有详细的基础支撑资料。尤其是以英国、法国、德国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的技术大权,并且不遗余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而我国的标准基础薄弱,虽然参加CAC、OIE、FAO等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会议,但提不出实质性内容,大多停留在熟悉、了解情况阶段,对主动参与或采用CAC 标准缺乏研究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