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污染与水危机
一、水危机
水危机是指自然灾害和社会与经济异常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对正常的水供给或水灾害防御秩序造成威胁的一种情形。水危机划分为直接水危机与间接水危机。
1.直接水危机
直接水危机,是指突发事件对水安全直接造成的威胁或危害,包括天灾和人祸。天灾也称自然危机,如暴雨、山洪、干旱、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力直接破坏水供给与防御的稳定而造成的威胁或危害,如洪水和干旱等,使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危害。这种自然危机虽然是不可抗拒的,但因有自然规律可循,一般是可预报的。人祸也称人为危机,指人的主观行为直接给水安全造成的威胁或危害,如人为水污染,人为水工程破坏等。这种人为危机之所以看作是直接水危机,是因为这些人为突发事件与水直接相关,具有相对固定的行为主体,如工厂向河道、水库排污,水库周边的炸鱼事件等,水管理部门根据以往的管理经验可以预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间接水危机
间接水危机,是指那些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水无关的突发事件对水安全间接造成的威胁或危害,主要是指人祸,如战争、疾病、恐怖活动、爆炸、罢工、游行等其他政治或经济突发事件给水安全造成的威胁或危害。如2003年的“非典”疫情带来的疫区水质问题,特别是定点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污水排放与处理问题等。这种表面上与水无关的突发事件一般是不可预见的,随机性很大,无规律可循,水管理部门无法根据以往的管理经验来判断其发生的规律性。
由此可见,直接水危机与间接水危机有如下的主要区别。
(1)从产生的原因看 直接水危机是由与水直接相关的事件诱发的。间接水危机是由与水间接相关的事件诱发的。
(2)从发生的规律上看 直接水危机一般有规律可循,可以根据频率分析或积累的管理经验进行预报预测。间接水危机无规律可循,偶然性极大,无法预报预测。
(3)从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上看 直接水危机是多发的,大量的。间接水危机是偶发的,少量的。
二、水污染
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体后,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泥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成分发生变化,水体失去原有功能,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按水体类型可分为河流污染、湖泊污染、海洋污染、地下水污染等。
水污染从有人类的那天就开始出现了,只不过是那时的污染物依靠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即可解决。目前水体污染这么严重,是因为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水体的承载能力或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水域内,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不同的水体具有不同的纳污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指标,也是制订排污总量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