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矿产资源化与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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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废机电产品资源

3.1 政策与规范

废弃机电产品即指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及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城市矿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再利用开发较早的分支。多年来,国家主管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相关政策、标准、指南,逐渐规范废机电产品的资源利用。

3.1.1 圈区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资源和原材料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作为可再生利用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量不断增长。尤其在沿海地区的浙江、广东、江苏等资源缺乏而进出口条件相对便利的省份,对上述废弃物资的拆解利用逐渐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市场。但这些地区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拆解利用企业,大多数规模小而分散,技术水平不高,环保投入很少,某些地区的污染问题已很严重并引起较广泛的社会关注。同时,由于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的多样性、复杂性,给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甚至出现一些以旧充废进行走私的现象。

针对这些情况,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部分省市开展了圈区管理试点工作,将从事拆解、利用废五金电器等七类进口废物的企业纳入园区集中管理。这项工作符合国家关于规范和整顿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行业,逐步实现严格管理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工作思路;也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实现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进口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的集中防治,更好地保护环境;有利于加强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管;对于促进环境、经济和贸易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过程的环境管理,推动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建设,促进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圈区管理”,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04]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处理园区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①园区应距离港口较近,不得混杂在城市密集区或农业用地间;并应具有一定规模,一般不得低于2000亩。

②园区应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规划,配套建有危险废物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对货物进口、堆存、拆解、加工等环节要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设备,防止废水、废油和固体废物的污染,尤其是对露天堆场存放货物过程中,雨水冲刷产生的污水、地面冲洗水、加工过程中的污水等要妥善处理。

③园区内企业必须按照环函[2004]344号文件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

④园区内设置海关、质检的监管区。监管区设有专用的进出通道,通过电子地磅系统、电子车牌识别系统、集装箱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实行闸口通道式验放管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⑤园区必须是一个独立性、封闭性较强的区域。一般要求园区仅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3.1.2 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核定

《关于核定2013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对于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部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的原则,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会发布核定下一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环保部于2012年7月发布了《关于核定2013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环办[2012]10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针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考核程序以及产业布局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需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对各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者方可通过定点资质的申请。

同时为了优化产业布局,对于同一地区的定点企业数量也进行了总量控制,具体要求如下。

①环保部已批准两个以上园区开展“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区外不予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②经环保部批准开展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定点企业数量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再增加区外的定点企业。

③未实行“圈区管理”的省(区、市),严格限制定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④确有必要增加新定点企业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的定点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业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业),优先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

⑤对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经营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对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类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的,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将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核定工作交由各省、直辖市环保局负责,从2014年起由各省市环保局制定本区域的核定文件和要求,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要关注企业所在省市相关文件,及时做好核定工作。

3.1.3 进口废电线电缆环保控制标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线、电缆(海关商品编号7404.0000.10),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电缆(海关商品编号7602.0000.10)的进口管理工作,根据进口的废电线电缆中所夹杂物质的属性不同,在其控制标准中将夹杂物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

①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油封电缆、光缆,铅皮电缆;

d.含多氯联苯废物;

e.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f.《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②废电线电缆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废电线电缆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d.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线电缆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③废电线电缆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木废料、废玻璃、剥离铁锈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质量的2%。

3.1.4 进口废电机环保控制标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10)的进口管理工作,根据进口的废电线电缆中所夹杂物质的属性不同,在其控制标准中将夹杂物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

①废电机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含多氯联苯废物;

d.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②废电机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

d.密闭容器;

e.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机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③废电机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质量的2%。

3.1.5 进口废五金电器环保控制标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海关商品编号7204.4900.20)、以回收铜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海关商品编号7404.0000.10)和以回收铝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海关商品编号7602.0000.10)的进口管理工作,根据进口的废电线电缆中所夹杂物质的属性不同,在其控制标准中将夹杂物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

①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镇流器和压缩机;

d.含多氯联苯废物;

e.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f.《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②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d.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五金电器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③废五金电器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剥离铁锈以及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质量的2%。

3.1.6 废弃机电产品处理区环保规范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防止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8月发布了《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以下简称《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规范》适用于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管理。

①《规范》中对于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规划、设计及建立相关的环保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a.要以资源循环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企业为依托,建设以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废弃机电产品的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相配套的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一般不得低于80公顷(1公顷=104平方米)。

b.集中处置区应鼓励下列类型企业入区:

能够形成工业生态链的企业;

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充分利用当地产业资源和优势能源与当地产业结构充分结合的企业。

c.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建设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专门贮存场地,禁止露天堆放废弃机电产品、拆解部件及残余物。集中处置区内企业应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工艺加工废弃机电产品。禁止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电线电缆。集中处置区内应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厂。

②《规范》对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运行环境保护也有明确要求,主要要点如下。

a.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在拆解过程中禁止采用平地或简易炉、窑等焚烧方式加工废机电产品;

b.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在拆解过程中应按照材料的特性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分类、加工;

c.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时必须采用对环境不造成污染的加工方式,可以使用人工或机械拆解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利用率更高、固体废物产生量更少的机械拆解方式。

③对于进口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建设及环保方面重点要求如下。

a.进口废弃机电产品加工企业必须以材料回收为目的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彻底拆解;

b.集中处置区在选址时应距离进口口岸较近,以降低运输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c.集中处置区应是一个独立性、封闭性较强的区域,一般要求园区仅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d.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应在集中处置区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立专门进出通道、电子地磅系统、电子车牌识别系统、集装箱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道式放射性探测系统,并配备其他查验辅助机械设备;

e.集中处置区应在进口处设置专用监管区,内有查验区域、检验检疫区域、消毒区域、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不合格物品堆存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