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因目的不同而有各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通则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应符合建筑技术法规或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