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实用技术2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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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什么是工作监护制度?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定的动作。

分组工作时,每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线路停电工作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允许单独留在高压配电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如有无触电危险)、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④在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个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⑤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