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使用功能分类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
2.3.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见表2.3.1。
表2.3.1 民用建筑分类
注:1 本表的分类仅供设计时参考;
2 当做建筑的节能设计时,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分类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分类规定。
二、层数或高度分类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屋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建筑防火分类
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四、使用年限分类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五、设计等级分类
见《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六、工程规模分类
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
表2.3.3 民用建筑按工程规模分类
注:1 本表依据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编制;
2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单独的托儿所不宜超过5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