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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功能房间人均最小面积和人口密度
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
2.5.1 各功能房间合理使用人数是确定空间尺度、核算配套用房及设施的依据,房间合理使用人数的确定,可按最小人均使用面积进行折算,人均最小使用面积见表2.5.1。
表2.5.1 各功能房间人均最小使用面积
注:1 本表依据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编制;
2 本表为建筑正常使用情况下房间的合理使用人数,非消防疏散计算的最不利人数。
2.5.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有标定人数的建筑(有固定座席的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或人员密度,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无标定人数的房间疏散人数可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部分无标定人数的房间人员密度值见表2.5.2。
表2.5.2 无标定人数的房间人员密度值
注:1 本表依据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编制;
2 商场营业厅建筑面积值应乘以面积折算值,地上商场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场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