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法规(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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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事故报告的主体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课堂阅读

物体打击事故

1. 事故经过

2015年8月20日上午,某盾构工程正在进行围护桩(冲孔桩)施工过程,三名工人(此处简称A、B、C)在一个桩位进行桩护筒埋设的土方开挖。在开挖前,工人A将桩机冲击锤提升悬挂在2米左右的半空中,并将桩机制动锁锁住。其后工人B下到冲击锤下方的桩孔内进行土坑开挖,工人A在土坑旁边防护,工人C离开桩机到旁边休息。

13点左右,在工人B挖土过程中,桩机制动锁失效滑动,致使桩锤突然落下,轧住了工人B 的胯部,工人A发现此情况,立即启动桩机,将冲击锤升起,并与工人C一起将伤者抬到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项目部报告了有关情况,项目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18点左右,院方告知伤者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调查发现:

(1) 死者与桩机司机均属于新进场工人(8月18日进场,8月20日即发生事故);

(2) 项目部将围护结构工程进行了分包,分包之前未将分包单位的资质及分包合同上报监理、业主备案;

(3)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没有将事故的情况报告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经验教训

(1) 应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从大量的事故经验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违章作业引起的。

(2)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工作作风,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安全管理无小事,管理过程中绝对不能抓大放小,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认真、细致,发现隐患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

(3)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的漏报、缓报、瞒报、谎报都会给事故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事故抢险和调查。

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2-2  广州地铁6号线工地遇不明气体爆燃致2人死亡

2008年4月15日18时15分,广州地铁6号线东湖站至黄花岗站施工现场盾构区间(地下负23米处),在盾构机开仓作业时遇不明气体导致伤亡事故,现场作业工人18人全部撤离至地面,其中7人受伤分别送广医附属第一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药学院医院抢救。造成2名工人死亡,5名工人受伤。

4月16日,事故调查组紧急制定了不明气体检测方案,并委托广州穗监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盾构隧道事故现场的余气成分及浓度进行检测。从16日中午至17日凌晨,先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4次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盾构机土仓内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超标。据此专家初步判断,盾构机土仓内由于聚集了大量的甲烷等有害气体,造成在开仓过程中引起爆燃。

有害气体的来源有三种可能。

(1)距事故工点100多米处的地面有一废弃油站,有可能时间长由于地面裂缝发育造成渗漏;

(2)事故工点属老城区,可能有旧的化粪池产生的沼气渗漏;

(3)或者有不明或废弃的煤气管道渗漏等原因。

地铁公司方面表示,施工前已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勘测,并没有发现异常气体的存在。

请运用所学知识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并判断事故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