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的邻避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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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风险沟通

风险沟通(risk communication)的说法最早由美国环保署首任署长威廉·卢克希斯提出。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风险沟通的定义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周立娟,2015)。

风险沟通的定义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科万罗提出的,他认为风险沟通就是在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带有目的性地交换与健康或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具体地说,就是在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传播关于健康或环境风险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风险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政策、采取行动控制风险。其中,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包括政府、专业组织、公司、公众利益团体、工会和媒体;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则包括个别市民和科学家。

美国国家科学院对风险沟通的定义是:个体、群体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观点的交互活动,这一过程涉及多侧面的风险性质及其相关信息,不仅直接传递与风险有关的信息,还表达对风险事件的关注意见、反应,以及发布官方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这个定义注重高风险沟通双方的双向互动,以及如何保证风险沟通的有效进行。不同于单向告知,风险沟通更强调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基于风险感知的对话与合作。

一个良好的风险沟通除了具备启蒙、知情权、态度改变等功能之外,还应具有公共涉入和公共参与功能。风险沟通能够调和政府、企业、专家和公众之间关于风险问题日益激化的矛盾,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一种新的伙伴和对话关系形成。在应对各种风险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和信任会带来更好的风险应对与治理。

风险沟通是IRGC风险治理框架的要点,有效的风险沟通是利益相关方协商的前提条件,风险沟通为各方提供了对话协商所需要的重要信息,确保了各方的信息、利益和价值都被考量到,这样使得风险决策更加有效(Renn,2015)。

风险沟通主要涉及科学界、公众、政府、企业四个主体的信息交流。公众与科学界的沟通关键在于如何将专业化的知识以通俗的形式传递给公众,使之能客观、科学地来认识风险。而公众与企业、政府的沟通要依靠政府搭建起一个沟通平台,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将政府方和企业方所掌握的信息公开给民众,这不仅是促进决策程序公正的必要举措,也是提升公众对政府信任度的关键。

信息透明公开有助于缓解居民邻避情绪。政府应公开环境评估结果、项目建设规划、项目相关补偿政策等信息,让民众了解,以便对项目的建设具有参与感,减少对未知的恐惧,从而有效缓解其邻避情绪。信息不仅仅是风险评估的依据,更是情绪的缓和剂。有效的沟通体现利益各方对待问题的态度,信息的有效传递能够帮助各方及时准确地了解问题现状,并针对此做出相应的恰当的回应,在邻避风险扩大之前进行及时的控制。

政府为民众开放意见听取通道,向民众普及项目相关科学知识,在项目规划的过程中听取民众意见,公开决策信息,开放决策过程。这样的一系列举措不仅仅能在信息技术层面,更能在情绪心理层面影响公众对于邻避设施选址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