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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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出水排放标准和执行的法律

村镇生活污水是造成村镇水环境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且会随着村镇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加剧。为有效处理、利用村镇生活污水,首先要使村镇生活污水经过技术经济可行的方法处理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为进一步排放和再生利用提供基础。由于缺乏针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致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以开展。由于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导致各个地区确定的污染物指标和排放限值不尽相同,在村镇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的选择上缺乏统一,可类比性差,监管困难。因此,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村镇生活污水的排放、治理及管理,能够切实改进村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1.2.3.1 排放标准

我国已颁布并正在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这些标准主要是针对具体行业制定,其中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从“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个方面对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2011年以前,我国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仅在北京、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出台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技术导则等规定中有相关标准。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率先发布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64/ T700—2011),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值、COD、BOD、SS、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

2013年,山西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 726—2013)。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COD、BOD、SS、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均等同或略宽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级别的标准值)。

2015年,河北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13/ 2171—2015)。该标准未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3种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值、色度、COD、BOD、SS、总磷、总氮、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一级标准等同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值)。

2015年,浙江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73—2015)。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控制性污染物主要包括pH值、COD、SS、总磷、氨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

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该标准在农村类型的划分以及污染物控制指标等方面均与河北省地方标准相似。

目前,我国大部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基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但是由于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水平及监测手段等都严重落后于城镇地区,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尴尬局面。

1.2.3.2 农村污水治理遵循的主要法律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标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⑤《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⑥《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⑦《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05-29实施,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

⑧《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2004-05-10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02-04-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