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我国农村污水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1.5.1 农村污水处理标准、处理技术规范尚未建立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刚刚起步,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较差,出台的一些技术规范缺乏必要的科学验证,技术参数、经济参数、社会接受度有待认证。现在的农村污水处理直接套用城镇的污水处理标准体系。从严格意义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仅在北京、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出台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技术导则等规定中有相关标准,因此在设计与建设上几乎无标准与规范可循,工程设计只能参照其他相关规范进行。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设计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水标准不合理
我国大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水平及监测手段等都严重落后于城镇地区,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而且北方缺水型地区完全可以采用更低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对出水进行回用。
(2)进水负荷设计不规范
农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用水时段及用水习惯等具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太湖流域为例,部分农村使用井水和河水占较大比例,一些旧居住区农户习惯将使用完的水泼于地面,一些用户把厨房或阳台的生活污水接入了雨水立管。从而降低了污水的收集率,而设计时若仍按居住人数或用水定额进行计算,会导致实际进水量或进水负荷偏低,影响农村污水处理效果。
(3)技术选择不合理
由于农村建设基本无规划,住宅都较为分散,分布也较为不规则,管网的布设存在较大的难度,成本较高;此外,农村人口数量不稳定,每日时段分布明显,水量、水质波动较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否则会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
1.1.5.2 缺少适宜不同区域特点的实用技术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了村镇生活污水与分散点污染源处理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工作,有些无动力或微动力的低能耗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得到应用。此外,还开始采用环境生态工程如土地处理、垂直流或水平流人工构筑湿地、地下渗滤系统、生态沟渠等处理工艺条件研究,以及环境工程如生物法的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条件研究,初步形成以环境生态工程为主的格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达100多种,技术、工艺装备等多种多样,政府、农民等选择技术时,面临着建设成本、技术工艺效果、运行维护等无法准确评估的问题,此外由于选择的工艺技术不统一,也造成了后期管理运行的难题。
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虽然积累了大量的村镇污水的处理技术,也出现了农村污水处理不缺技术,缺管理的观点,实际上由于农村不同地区生态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生产习惯等区域差异显著,农村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性特征,缺少符合区域特点的农村污水处理实用落地技术,导致一些技术在本地化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如人工湿地在北方应用过程中出现冬季保温的问题,在南方水网地区应用有氮磷出水过高的问题;农村污水水力负荷冲击大,使得活性污泥法不能使用的问题。
1.1.5.3 缺少农村生活污水运营的长效管理机制
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建设了污水处理工程,但是存在“建得起,转不起”的尴尬局面,主要是因为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缺少长效的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行维护资金短缺、无保障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需要一定的运行维护费用和定期检修资金。由于目前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设施的建设,而不能用于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大部分农村治理设施的运管资金来自行政村自筹。但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村污水处理厂缺少运行经费来源,而且治理设施建设遗留问题参差不齐,以及运管过程中频繁的定期清查、管道和池体的修复、处理效率的提升等,使得行政村自筹的经费无法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
(2)工程管理水平普遍较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管理人员的指导,也需要村民的自我管理。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总体上只保证了建设资金而没有保证运维资金。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种类多样、缺少运维资金、村民缺乏污水设施管理的专业知识、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原因,很多污水处理设施处于零维护状态,设施停运、湿地堵塞、杂草丛生及管道破损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规划设计不合理、建设质量不高,也是导致后期管理维护难的重要原因。
(3)技术支撑、标准规范、管理机制等仍待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主要工程——生态处理工程存在工程量大面广的特点,而生态环保专业技术人员不够,难以对各村进行实时监督指导,难以提供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撑。其次是没有管理机制,无验收标准,无运行维护配套措施,而且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置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人员,造成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无法长效运行。
1.1.5.4 缺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机制
由于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技术多样化、污水水量大、覆盖面广等特点,缺乏有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的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监管体制
大部分的污水处理设施都没有统一设置标识、标牌、工程编号,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依据、没有管理模式可以参考,给全面监管、维护和长效管理带来了难度。
(2)治理设施产权不明确
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以浙江省为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中的牵头单位为环保局,“五水共治”期间牵头单位是农办,还有部分“世行办项目”,再加上设施以建设为主,各省、市级层面也基本没有出台正式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加强管理方面的政府文件使得治理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和责任主体不明确,使后期的运行监管出现空缺。
(3)运维管理的基础支撑能力薄弱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标准对农村水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未系统地出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相关投资建设、排放、运行等标准;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总体不足,农村水环境治理投入更为有限;监管能力方面,多数县市级环保部门工作力量薄弱,绝大多数乡镇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和编制,缺乏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的专业队伍。
(4)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厂主要由所在地村集体管理,村民的管理操作水平相对较低,且缺少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经验。
(5)有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市场内生发展动力不足
多数地方对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考核涉及较少,评价和激励机制未能形成。如浙江省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偏向于治理设施建设目标完成率。同时,针对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制度也尚未建立,难以用环境监测分析数据评价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绩效。另外,治理设施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需求”不足,缺少规模效应,盈利面较窄,加之领域较新、政策措施扶持缺失,市场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市场发展内在动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