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人(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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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践上的两难

21.何以后果论不能是直接自败的

我已表述了何以有些理论是能够间接自败的。何以有些理论可能是直接自败的?比如说,当某个人成功地做了对他来说可能的那些行动中的那个最好地达到他的T设目标的行动时,他成功地遵循理论T。用我们意指“某群体的那些成员”。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以称T


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倘使我们全都成功地遵循了T,我们从而将使我们的T设目标之达成比倘若我们中没有人成功地遵循T的话所会达成的更糟这一点为真。


这个定义看起来令人信服。“全都”和“没有”带给我们一些最简单的事例。讨论这些就足够了。

尽管看起来令人信服,但是我们必须拒斥这个定义。当它应用于某些协同问题时就不再令人信服了。这是这样一些事例,就是每一个人的行动后果取决于别人所做的是什么。第26节将涉及一个简单的事例。下面所示的是另一个事例。

如果我们两者都做(1),我们两者都成功地遵循C。既然你已经做了(1),那么如果我做(2)或(3)的话,我就会使结果更糟。而且你会提出相同的主张。如果代之以我们两者都做(2),那么就都没成功地遵循C。既然你已经做了(2),如果我做(3)的话,会使结果更好。而且你会提出相同的主张。如果我们两者都做(1)而不是(2),那么我们两者都成功地而不是都没成功地遵循C。但是我们从而使结果更糟,使我们的C设目标之达成更糟。按照上述的定义,C在此是自败的。

这个结论并不是得到正当证明的。的确,如果我们两者都做(1),两者都成功地遵循C。但是,如果我们产生了最好的结果中的任何一个的话,我们本来也会成功地遵循C。如果我们两者中的一个做了(2),另一个做了(3),那么每一个就做了对他来说可能有的行动中会使结果最好的事。此处对C的诘难并非它是自败的。此处的诘难是,它是不确定的。无论我们两者都做(1),还是我们中的一个做(2)而另一个做(3),两种情况我们都成功地遵循C。由于这是真的,所以如果我们两者都成功地遵循C,那么并不确保我们的行动联合地产生最好的可能结果中的一个。但是也并不确保它们不产生。如果我们产生了最好的结果中的一个的话,我们本来就成功地遵循C了。C并不指引我们离开最好的结果。此处的诘难强度小一些。C只是未能指引我们走向这些结果。(我将在第26节中解释这个诘难如何能够是部分地得到答复的。在这些段落中我只是步里根之后尘。

如果C指引我们离开那些最好的结果的话,那么如果我们成功地遵循C,我们将不产生最好的结果之一这一点会是肯定的。这提示着另一个定义。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称理论T是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


(i)当以下情况肯定时,如果我们都成功地遵循T,我们将从而使我们的T设目标之达成比我们没有人成功地遵循T的话所会达成的更糟,或

(ii)仅当我们并不成功遵循T的时候,我们的行动才会使我们的T设目标最好地达成。


情况(ii)表达的是这样一个观念,就是,要使我们的T设目标最好地达成,我们必须违背T。我用“当”并非意指“仅当”。我们无需涵盖所有的情形。正如我所解释的,“我们”并不意指“每一个活着的人”而是指“某群体中的所有成员”。

就C的事例而言(i)和(ii)会为真吗?仅当我们并不成功地遵循C的时候,我们才可能使结果最好这一点为真吗?因而肯定的会是,如果我们全都而不是没有人成功地遵循C,我们将从而使结果更糟吗?其中没有哪一个是可能的。当每一个人做出对他而言可能做出的那个使结果最好的行动时,我们成功地遵循了C。如果我们的行动的确共同地产生出最好的那个结果,那么我们必定都是在成功地遵循C。此处就任何人的情况而言,不可能为真的是,如果他以不同方式行动的话,他本来会使结果更好。按照这个定义,C不可能是直接自败的。

C可能是一个多元理论,通过诉诸数个不同的原则来评估结果的善。其一会是某个关于利弊的功利主义的主张;其他的或许是一些关于公正分配、关于欺骗、强迫或资格的原则。如果这些和其他原则告诉我们一致认同哪一个结果会更好的话,刚刚所作的推理将是适用的。这样的一个多元理论不可能是直接自败的,因为,它是对行动者中立的:给所有行动者只设定共同的道德目标。如果我们使这些共同目标最好地达到的话,我们必定是在成功地遵循这个理论。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倘使我们并不遵循这个理论时我们才将造成这些目标得到最好的实现这一点就不可能是真的。

22.有些理论如何会是直接自败的

如果我们的理论是相对于行动者的,给不同的行动者设定了不同的目标,又当如何?我们现在可能无法应用我的定义中的(ii)条。如果T给不同的人设定不同的目标,我们就没有什么能够最好地达到每一个人的T设目标的方式。但是我们略加修改却能够应用(i)条。而且我将给出另一个定义。


当如果某个人成功地遵循T,从而使他自己的T设目标的达成比他倘若没有成功地遵循T的话更糟这一点肯定时,我们称T是直接地个体性地自败的。



当如果我们全都成功遵循T,从而将使每一个人的T设目标的达成比我们当中没有人成功地遵循T的话所会达成的更糟这一点肯定时,我们称T是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


自利论为不同的行动者设定不同的目标。这个理论会是直接地个体性地自败的吗?S给我设定的目标是,我的生活对我来说要过得尽可能地好。当我做出我的可能行动中的那个对我而言将是最好的行动时,我成功地遵循了S。如果我成功遵循S,我将从而使结果对我更糟这一点会是肯定的吗?这不可能。无论就一个单一行动的情形而言,还是就不同时间的一系列行动的情况而言,都是不可能的。对这第二个主张的论证就像我上述所给出的那个论证。S给我设定了不同时间的同一个共同目标:我的生活对我来说尽可能过得好。如果我的不同时间的行动使我的生活尽可能过得好,我必定在每一个行动上成功地遵循了S。我必定是在做出我的可能行动中那个对我而言将是最好的行动。所以不能够肯定的是,如果我总是成功地遵循S,我将从而使结果对我而言更糟。

对我来说能够更糟的事是始终倾向于遵循S。但是在这个情形中,坏的不是我的行动而是我的意向。S不能够是直接地个体性地自败的。它只能够是间接地个体性地自败的。

有些理论能够是集体性地自败的吗?假设理论T给你和我设定了不同的目标。而且假设每一个要么会(1)促进他自己的T设目标,要么(2)更有效地促进另一个人的T设目标。结果表示如下。

最后假设两者中没有哪一个选择将影响到另一个选择。那么就每一种情况而言这一点是真的,就是,如果他做(1)而不是(2),他将从而使他自己的T设目标得以更好地达到。无论另一个人做什么都是如此。只有倘若我们两者都做(1)而不是(2)的时候,我们两者才都成功地遵循T。只有那时每一个人才是在做其可能的行动中的那个最好地达到他的T设目标的事。但肯定的是,如果两者都成功地而不是两者都没成功地遵循T——如果两者都做(1)而不是(2)——我们从而将造成每一个的T设目标完成得更糟。理论T在此处是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

这样一些情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最简单的一些事例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中:

(a)当理论T是相对于行动者的,给不同的行动者设定不同的目标时,(b)当每一个人的T设目标的达到部分取决于其他人做什么时,以及(c)当每一个人所做的将不影响到其他人所做的时。

23.囚犯的两难困境和公共的善

如果T是自利论,那么这三个条件通常成立。S常常是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这些情形具有得自一个例子的一个误导性的名称。这就是囚犯的两难困境。这是一宗联合犯罪的案子,你和我分别受到审讯。结果表示如下。

无论另一个人做什么,对每一个人来说如果他认罪的话将更好。通过认罪,每一个人将肯定为自己减少两年监禁。但是如果两个人都认罪的话,对每一个人来说将比两个人倘若都保持沉默的话更糟。

让我们简化一下。如果每个人做而不是两个人都不做对他自己更好的事,对两人而言都将更糟。一种情形是,当


(肯定条件)每个人可能要么(1)使他自己得到两个利益中较小的那一个,要么会(2)给另一个人更大的利益,


以及


(否定条件)两个人的选择都不会以其他方式使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更好或者更糟。


当肯定条件成立时,结果表示如下。

如果我们加上否定条件,那么表格变成下面这样。

否定条件有的部分不能够在这个表格中表现出来。一定是没有互惠:没有哪一个选择会造成另一个作出相同的选择这一点必定为真。如果他做(1)而不是(2),那么对每个人而言将更好。无论另一个人做什么都是如此。但是如果两者都做(1),这对每个人而言比倘若两人都做(2)更糟。

在什么时候两人中没有哪一个人的选择会影响到另一个人?仅当每一个人获悉另一个人所作选择之前必须作出最终选择的时候。在监狱之外,或者在博弈论专家的办公室之外,这很少为真。它也不会确保那个否定条件。可能有,例如,被延迟的互惠。两者中无论哪一个选择可能影响到他是否后来受害于或得益于另一个人。因此,我们很少能够知道我们面对一个囚犯的两难困境。

最后这一主张得到关于囚犯的两难困境的大量文献的支持。这类文献叙述了很少有说服力的两人事例。我的否定条件很难成立。

受到广泛讨论的那些事例之一是美国和苏联之间的军备竞赛。这时常被认为是一种囚犯的两难困境。这两个国家都应当秘密地发展新武器吗?如果只有一个国家这么做,它后来就可以摆布另一个。这将会是它的最好结果,另一个的最糟结果。如果两者都这么做,它们将保持同等地位,但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而且伴随着持续竞争的不安全感。这对两者会是第三好。对两者来说第二好是哪个国家都不秘密发展新武器。每一个都应该发展新武器,因为,如果另一个做同样的事的话,它将得到其第三好结果而不是其最糟结果;如果另一个并不做同样事的话,它将得到其最好结果而不是其第二好结果。但是如果两者都发展新武器,这比倘若两者都不发展新武器对两者来说都将更糟。这一点,例如,在Gauthier(1)和Brams中有论证。

我所说的否定条件有部分此处可能成立。如果新武器能够秘密地发展,每一国家在获悉另一个国家所作的选择之前必须作出它自己的选择。就研究问题而言,刚刚给出的推理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至于它是否适用于新武器的生产和部署,是否每一方知道对方在做什么,则充满疑问。至于纯粹的研究进展是否能使一方摆布另一方也不清楚。而且,这还是一重复性的或持续性的状况。类似的决定必须一次又一次地作出。有鉴于此,以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事将肯定对每一方更好一些这一点不是很清楚的。每一方所作的选择可能影响到另一方后来的选择。

有大量的文献讨论这种重复性的事例:一种被误导性地称作重复性的囚犯的两难困境。为了弄清在这样一些事例中一对对的人如何行动,人们已经做了许多实验。在这些实验中,那两个选择被称作是合作性的和非合作性的。例如,业已得到表明的是,如果那些参与者服下5毫克的安定,他们更有可能合作。参见《冲突之解决杂志》诸期,安·阿伯,密歇根。除了这样的一些实验性的工作之外,人们还对“重复性的囚犯的两难困境”进行了大量理论性的讨论。尽管有趣,但是这个讨论在此并不相干。我们应当区分两种事例。在第一种事例中,每一个人知道他将面对一定数目的“重复性的囚犯的两难困境”。鉴于就大多数具有实践重要性的事例而言这并不为真,我把对这些事例的讨论放到注释常有论证说,如果各人知道他将面对一个特定数目的“重复的囚犯的两难困境”,那么,对于各人而言,如果他总是作出那个非合作的选择将更好一些。这个选择对最后一轮中的各人将更好。既然各人知道这一点,那么这个选择对于倒数第二轮中的各人将更好。相似的推理回溯到第一轮。中处理。

在绝大多数重要事例中,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到底将多少次地面对“重复性的囚犯的两难困境”。按照我的定义,那些面对这样的一系列事例的人,甚至没有面对过哪怕是一个真正的囚犯的两难困境。就这些人而言这一点并不为真:就是如果每一个而不是两个都不做将对他自己更好一些的事,则将对两者会更糟。这一点之所以并不为真,是因为在这些“重复性的囚犯的两难困境”中,两个选择中究竟哪一个对自身将更好不再清楚。这是因为一个人的选择可能影响到他人后来的选择。如果一个人作出协作性的选择,这可能引导他人后来作出相同的选择。正如博弈论专家所说的,如果我们考虑到选择的所有可能后果,就没有哪一个是主导性的,就没有哪一个肯定是对自身而言更好的。因而,这样的一些事例所产生出的问题对自利论者而言是一个内部的问题。如果一个人的目标是尽其所能地做那对自身最好的事,一个人在“重复性的囚犯的两难困境”系列中应当如何行动?在一个真正的囚犯的两难困境中,所产生出的问题则有所不同。在一个真正的两难中,如果一个人以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动,那么肯定的是,这对他自身将更好一些,不仅当下如此,而且从长远来说和从总体上来说也是如此。所产生的问题不是一个人如何能够最好地追求自己利益的那个内部的问题。所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每一个人而不是两个都不做那个对自己肯定更好的事,那么对他们两者而言都将更糟。

尽管我们很少能够知道我们面对着一个囚犯的两难困境,但是我们经常能够知道我们面对着那些多人版本。而且这些具有重大的实践上的重要性。罕见的两人事例只有作为多人版本的一个模型才是重要的。


如果每一个而不是我们两个都不做对自己更好的事,这对每一个人将会更糟这一点肯定时,我们面对着一个多人的两难困境。


这个定义只涵盖那些最简单的事例。如前所说,“每一个人”意指“某个群体中的所有的人”。

多人情形即撒玛利亚人的两难撒玛利亚人是古代的一个民族。在希伯来人的北国以色列亡于亚述(公元前722年)之前,此名是指定都撒玛利亚的北国以色列人,之后则指亚述王从外地迁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杂居而形成的新民族。一般认为,后世撒玛利亚人有利可图时就承认自己与犹太人有血缘联系,引火烧身时就矢口否认这种联系。与该两难相关的内容参见《圣经·新约》中耶稣所讲述的那个帮助陌生人的“好撒玛利亚人”典故(《路加福音》(第10章)。——译者。我们每一个人有时在自身付出较少代价的时候会帮助一个陌生人。每一个人也会大约同样地经常得到帮助。在一些小共同体中,助人所付出的代价或许间接地得到偿还。如果我助人的话,作为回报,这可能导致我后来得到帮助。但是在大共同体中,则未必如此。此处如果每一个人从不助人可能对他更好。但是,如果没有什么人助人,则对每一个人将会更糟。每一个人或许因从不助人而得益,但是他会因从未得到帮助而受损,而且受损得更多。

很多事例发生,当


(肯定条件)(i)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付出一定代价的情况下给予别人一个更大的利益总量或更大的预期利益总量;(ii)如果每一个人而不是没有人把这个更大的利益给予别人,每一个人会得到一个更大的利益或者一个更大的预期利益时;以及

(否定条件)不存在抵消掉这些直接后果的间接后果时。


肯定条件涵盖很多种情形。在一个极端,每一个人都会给那些别人中的一个人以更大的利益。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撒玛利亚人的两难。在另一个极端,每一个会给那些别人中的所有人一个更大的利益总量。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些事例中,每一个会给那些别人中的一些人以更大的利益总量。(在第二个极端,其中每一个会有益于所有那些别人,(ii)是多余的,因为它可以被(i)蕴含。在其他事例中,(ii)时常为真。例如,如果利益是随机分布的,那么它就会为真。)

另一事例的范围牵涉到每一个人所做的会有益于别人的几率。在一个极端,每一个人肯定会给予别人更大的一个利益总量。在另一个极端,每一个人给予别人一个更大许多的利益是一个非常小的几率。在这个事例范围中,每一个人会给予别人一个更大的预期的利益总量。这就是那些可能的利益乘以该行动产生这些可能利益的几率后所得到的值。当我们的行动后果不肯定的时候,我有关那个两难的定义就需要予以修正。在这些事例中,这一点是不肯定的,就是,如果每一个而不是大家都不做将对自己更好一些的事,这对每一个人将会更糟。


当如果每一个而不是大家都不带给自己一个预期的利益,这要么将减少对每一个人来说的预期利益,要么将施加在每一个人身上以一个预期的损害或代价肯定时,我们面对着一个风险两难的困境。


在一些多人事例中,只有肯定条件成立。在这些事例中,因为所牵涉到的那些人数足够地少,每一个人所做的可能影响到别的大多数人所做的。这些事例具有实践上的重要性。有许多事例牵涉到国家、公司或工会。这些事例具有一个真正的囚犯的两难困境的一些特征。但是它们缺乏那个中心特征。因为每一个人的行动可能影响到足够多的那些他人的行动,所以哪一个行动会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是不清楚的。这样的一些事例所产生出的问题又是一个对自利论者而言的内部的问题。在一个真正的囚犯的两难困境中,至于哪一个行动将总体上说来带给行动者以一个更大的利益或者一个更大的预期利益,不存在什么不确定性。真正的那些两难困境所产生出的问题是相当不同的。

我说过,多人两难是极为常见的。理由是这样的。在一个两人事例中,否定条件未必成立。这可能需要狱警或者博弈论专家予以特别确保。但是在那些牵涉到许多人的事例中,否定条件自然成立。每一个人必须在获悉别人做什么之前行动这一点无需为真。即便当这一点不为真的时候,如果我们人数非常庞大,每一个人所做的也极不大可能影响到绝大多数他人所做的。它可能影响到一些他人所做的;但是这很少会造成足够的不同之处。

最常见的真正两难是那些贡献者两难。这些牵涉到公共的善:后果甚至有益于那些并不帮助产生这些后果的人们。就每一个人的情况而言,这一点能够是真的,就是如果他帮助,他将增加利益总量或预期的利益量。但是他所增加的利益中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会返回到他。既然他分享的只是他所增加的东西中的一个非常小的份额,它也许不能补偿他的贡献。于是,对每个人说来,如果他不做贡献对他可能更好。无论他人做什么这都能够如此。但是如果做贡献的他人更少,则对每一个人说来将会更糟。而且如果没有人做贡献,这将比如果所有的人做贡献更糟。

很多贡献者两难牵涉到两个临界值。在这些事例中,存在v和w这样两个数值,如果做贡献的人数比v少,那么就没有什么利益产生出来,而且如果做贡献的人数比w多,这将不会增加所产生的利益。在许多这样的事例中,我们并不知道他人可能会做什么。那么,这一点将是不肯定的:就是如果有任何人做贡献的话,他将有益于他人。只有他带给他人一个预期的利益时这点才将是真的。一个极端的事例是投票,其中两个临界值之间可能只有一票之差。数值w此处等于v+1。尽管选举很少是一个真正的囚犯的两难困境,但还是值得留待更后面的相关地方予以讨论。

一些公共的善需要财政贡献。就道路、警务和国防而言都是如此。其他一些则需要合作努力。当大型企业中工资取决于利润,而且工作是不快乐的或者是一种负担的时候,如果他人工作更努力一些,那么对每一个人会更好一些;如果他自己工作更努力一些,那么对每一个人会更糟。就集体农场的农民而言同样如此。第三种公共的善是避恶。此处所需要的贡献通常是自制。这样的一些事例可能涉及


上班族:如果他驾车的话,对个人来说会走得更快,但是如果全都驾车的话,每一个人则比全都乘坐公共汽车的话走得更慢;

士兵:如果他转身逃跑,对他而言将更安全一些,但是如果全都这样的话,被杀死的人将比大家都不这样做更多;

渔民:当海洋过度捕捞时,如果他设法捕捞更多的话,对他而言可能更好一些,但如果渔民全都这么做的话,对每一个人而言则更糟;

农民:当土地过度拥挤的时候,如果他或她生育更多的孩子的话,对他而言能够更好一些,但如果大家全都这么做的话,对每一个人来说则会更糟。约翰·布鲁姆对此提出质疑,他评论说:“如果一个额外的孩子所生产出的东西比他所消耗的要多,那么他的存在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更好;而如果他消耗的比他所生产出的东西要多,那么他的存在对于包括他自己的父母在内的每一个人而言则更糟。”我相信这个诘难已经被老年多子多女所带来的那个大得多的好处所答复。


还有无数其他事例。就每一个人而言,如果他增加污染、消耗更多的能量、插队和撕毁协议,能够更好一些;但是如果全都这么做的话,对每一个人来说则比大家都不这么做更糟。如果每一个人而不是大家都不做那些对他自己而言将更好的事,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将更糟这一点通常都是真的。

这些两难困境都是以利己的标准表述的。既然鲜有人是纯粹利己的,这可能看起来减少了这些事例的重要性。但是就这些事例中的绝大多数而言,下面这一点是真的。如果每一个人而不是大家都不做将对他自己,或他的家庭,或他所爱的那些人更好一些的事,那么对每一个人来说则将更糟。

24.实践上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法

假设每一个人都倾向于做将对他自己或者他的家庭抑或他所爱的人们更好的事。那么就有一个实践上的难题。除非出现某种变化,否则实际的结果对每一个人都将会更糟。这个难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比自由竞争经济得多的东西的主要理由之一,即我们为什么需要政治和道德的主要理由之一。

且让我们使用贴标签的方法。而且采用人们所理解的“或他们的家庭抑或他所爱的人”这些语汇。每一个人具有两个选择余地:E(更利己一些)和A(更利他一些)。如果全都做E,那么这比全都做A对每一个人更糟。但是无论他人做什么,就每一个人而言如果他做E将更好一些。该难题就在于,因为这个理由,每一个人现在都倾向于做E。

如果绝大多数人做A,这个难题将部分得到解决,如果全都做A该难题将完全得到解决。以下面图示中所表明的方式中的一个方式或多个方式可能得到一个解决方法。

(3)中的变化不同于(4)中的变化。在(4)中某人倾向于做A,无论如何这对他而言更好。因为他本身中的这个变化,A对他来说不会

更糟这一点是一个纯粹的副后果。在(3)中某个人倾向于做A,只是因为,鉴于他本身的某个别的变化,做A对他会更好一些。

(1)到(4)消除了那个两难困境。利他主义的选择对每一个人不再会是更糟的了。这些通常是好的解决方法。但是它们有时是无效率的,或者是难达到的。那么我们需要(5)。(5)解决那个实践上的难题,但是它并不消除那个两难问题。一个理论性的难题仍然存在。在本章和下一章中我讨论我们如何能够解决那个实践上的难题。我在第四章中讨论那个理论性的难题。

在解决方法(1)中,自利的选择是不可能的。这有时是最好的。在很多贡献者两难中,应当存在不能逃避的纳税。但是(1)经常会是一种拙劣的解决方法。渔网会被撕毁,士兵会被绑在他们的哨位上。两者都具有不利之处。

(2)是一种较不直接的解决方法。E仍然是可能的,但是对每一个人来说A更好。或许有一套奖励制度。但是,如果它起作用的话,所有的人都必须得到奖赏。假使惟一的奖励是避免某种惩罚,可能更好。如果这起作用,就没有什么人遭受惩罚。如果所有该当惩罚者都被枪毙,可能就没有什么该当惩罚者。

(1)和(2)之间的选择常常是困难的。考虑一下那个农民的两难。其中就每一个人而言如果生育更多孩子的话,能够更好,如果全都这么做的话,对每一个人来说则更糟。一些国家奖励两孩家庭。中国现今奖励一孩家庭。但是在该难题最严重的地方,国家太穷,无力给每一个人奖励。而且如果这样一个制度要生效的话,非奖励必须像惩罚一样。由于该制度不会是完全生效的,所以某些人就会不得不承受这样的惩罚。这样的惩罚不仅落到父母头上,而且落到那些孩子们头上。

一个可供选择的余地是(1),其中对人们来说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是不可能的。这会涉及在生下第二个孩子之后强迫绝育。万一有哪一个孩子夭折或者两个孩子都夭折,如果这个绝育是可以扭转的话,则会更好。这样的一种解决方法可能看起来有些吓人。但是在公民投票中它或许得到一致的支持。如果大家都不是全部生育两个以上的子女,对某个群体中所有的人来说会更好。如果所有人都宁愿事情这样发生,那么所有的人可能选择并且投票支持这样一种强制性的绝育。如果它在公民投票中得到一致的支持,这或许会消除强制性中的吓人之处。而且这种解决方法比奖惩制度具有优势。正如我说过的,当这样的一种制度不是完全生效的话,那些生育更多孩子的人以及他们的孩子都必定受到惩罚。如果代之使会受惩罚的东西成为不可能,可能更好。参看Sen and Runciman。

(1)和(2)是政治的解决方法。被改变的是我们的状况。(3)到(5)是心理的解决方法。变化的正是我们。这种变化可能是具体的,只解决一个两难问题。渔民们或许变得懒惰起来,士兵们或许变得宁死不屈,或者被训练得自动服从。下面是四个更具一般性的那类变化:


我们可能变得值得信赖。那么每一个人可能答应去做A,条件是别人作出相同的承诺。

我们可能变得不愿做“搭便车者”搭便车者(free-rider):原意指搭乘顺风车的人,引申为“免费享用公共利益者”,“无功受禄者”。——译者。如果每一个人认为别的许多人将做A的话,那么他可能宁愿做他的份额。

我们可能变成康德主义者。那么每一个人只会做他合理地意欲每一个人去做的。没有人会合理地意欲人们全都做E。因而每一个人会做A。

我们可能变得更加利他。鉴于充分多的利他主义,每一个人会做A。


这些是道德上的解决方法。因为它们或许解决任何一个两难问题,它们是最重要的心理解决方法。

它们通常比政治上的解决方法要好一些。这部分地是因为它们无需被强迫。就拿“撒玛利亚人的两难”为例。不能使不帮陌生人这一点为不可能。那些坏撒玛利亚人不能被轻易抓住和受罚。那些好撒玛利亚人会得到奖赏。但要确保这一点,法律就不得不介入。鉴于执行的代价,这种解决方法可能并不值得。如果我们直接倾向于帮助陌生人,会好得多。

知道哪一种解决方法会是最好的还不够。任何一种解决方法都必须得到实现或者贯彻。就政治解决方法而言这通常更容易一些。状况比人更容易改变。但是我们时常面对另一个、二阶的贡献者两难。极少有政治解决方法能够由单一的个人来实现。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很多人的协作。但是一种解决方法是一种公共的善,带给每一个人利益,无论他在贯彻这种解决方法方面是否尽了其份额。在绝大多数大型群体中,就每一个人而言如果他做了他的份额则将会更糟。他所造成的差异将小得无法偿付他的贡献。

这个难题在组织良好的民主政体中可能是小的。此处可能足以使原初的那个两难困境得到广泛的理解。这可能是困难的。但是我们从而可能为一种政治解决方法进行投票。如果我们的政府对民意调查有所反应,甚至可能无需进行投票。

当没有什么政府的时候,该难题就大得多了。这正是当年令霍布斯感到担忧之处。现在它应当是令各个国家感到担忧之处。例子之一是核扩散问题。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获得一种解决方法可能是艰难的。核扩散问题的这个版本在某个方面其尖锐性更小,因为行动者的数目相对来说是小的。各人所做的可能影响到他人所做的这一点在此是可能的。

当其解决方法受到某些统治集团反对的时候,该难题就再大不过了。这就是受压迫者两难。

这样的贡献者两难时常需要道德上的解决方法。我们时常需要一些人直接倾向于做他们的份额。如果这些人能够改变这个状况,以便得到一种政治解决方法,那么这个解决方法可能是自我支持的。但是没有这样的一些人,它可能永远不可能实现。

那么道德上的解决方法时常是最好的;而且它们时常是惟一的一些可以达到的解决方法。我们因而需要一些道德动机。如何能够引发这些动机?幸运的是,这不是我们的难题。它们存在着。这就是我们如何得以解决许多囚犯的两难困境。我们所需要的是使这些动机更加强烈,分布更加广泛。

就这个任务而言,理论大显身手。那些囚犯的两难困境需要得到解释。它们的道德解决方法也是如此。两者为人们所理解得都太少了。

我们看到,有种解决方法是一个条件协议。这要成为可能,我们都能够交流这一点首先必须为真。如果我们是纯粹利己的或者是从不克己的,交流能力很少会有差异。在绝大多数大型群体中,允诺我们将作出利他主义的选择这一点会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就每一个人而言如果他遵守诺言的话对他会更糟。但是假设我们是值得信赖的。每一个人现在能够允诺去做A,条件是其他每一个人作出相同的承诺。如果我们知道我们都是值得信赖的,那么每一个人将有一个加入这个条件协议的动机。每一个人将知道,除非他加入,否则该协议就不会生效。一旦我们全都作出这个承诺,我们就将全都做A。

如果我们的人数是庞大的,全体一致在实践上将是难以达到的。如果我们惟一的道德动机是值得信赖的,那么我们将未必达成联合的条件协议。如果他加入的话,对每一个人来说很可能会更糟。(我们甚至也未必将交流。)假设我们所要求的某物要比全体一致要少一些。在一个有1000个成员的共同体中,每人可能以至少别的900人参加为条件承诺做A。如果我们惟一的道德动机是值得信赖,那么我们将不会达到这个解决办法。如果他作出这个承诺,对于各人而言很有可能会更糟。有三种可能性。加入的其他人的数目可能最终(a)少于900、(b)正好900或者(3)多于900。如果(a)发生,则没有什么人的承诺具有约束性;所以当决定什么符合我们利益的时候我们可以忽略这个可能性。如果(b)发生,对于作出承诺的各人而言将更好。就各自而言这样的一点再次为真,就是,在没有他的承诺的情况下,整个计划会失败——没有别的什么人的承诺会变得具有约束性。对各人而言那会更糟。但是如果(c)发生,对于各个做出了他的承诺的人而言将更糟。这对于各个现在承诺做出那个利他性选择的人而言也是真的。既然他是值得信赖的,他将作出这个选择。但是即便没有他的承诺,别的每一个人的承诺也会变得具有约束性。所以各人将作出对于他自己而言更糟的选择,而且他将得不到什么回报。各人从他人的那些承诺中所得到的,即便在他本人没有作出该承诺的情况下,他本来也会得到。下面请注意,与(b)相比,(c)更加有可能发生。多于900个别的人参加比正好900个别的人参加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所以如果各人作出这个承诺,这对于他而言很有可能更糟。如果人数更多一些,比方说数以百万计,甚至更有可能如此。要么各人的承诺将不造成什么影响,因为太少的他人参加;要么对于他而言将更糟一些,因为多于足够数目的人参加。在其中作出该承诺最终将对于各人更好的那个情形,即在其中正好特定数目的人参加的那个情形,将是最不大可能的。可能有某种避免这个难题的方法,或许以一系列会聚于一点的“民意调查”。但是在那些牵涉庞大人数的情形中,则存在另一个难题。要能够使所有的人交流,然后达到一个联合的协议,会花费某些努力。但是该协议是一种公共的善,造福于各人,无论他是否促成这个协议。对于这个贡献者两难,纯粹的值得信赖这一点是提供不出什么解决之道的。

很少有人的惟一的道德动机是值得信赖的。假设我们也不愿做搭便车者。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具有这个动机,他将不希望留在那个联合的条件协议之外。他将宁愿加入,即便这样做对他将会更糟。这为该联合协议解决了刚刚提到的那个难题。而且,如果有足够多的人们不愿做搭便车者,将不会有达成一个实际协议的需要。所需要的一切无非是确保将有许多人做A。那么每一个人会宁愿做他的份额。但是不愿做搭便车者本身并不能够提供这个保证。所以存在许多它并不提供解决方法的事例。参见Sen(3)。

康德的检验标准总会提供一种解决方法。这个检验标准具有其自身的一些问题。我能够合理地要么希望没有人行医,要么希望所有人都行医吗?如果我们对这个检验标准加以提炼,我们也许能够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但是在囚犯的两难困境中,它们并不出现。这些就是其中我们自然地说“如果每一个人都那样做的话会怎样?”的情形。参见,例如,Strang and Ullmann-Margalit。

第四种道德上的解决方法是充分利他主义的。我在此不是指纯粹的利他主义。纯粹的利他主义者,不给他们自己的利益什么权重,可能面对类似囚犯的两难困境的情况。能够为真的是,如果所有人而不是没有人做肯定对他人更好的事,这对每一个人来说将会更糟。在一个两人事例中,假设各个纯粹的利他主义者要么会(1)给予他自己一个更大的利益,要么(2)给予他人一个更小的利益。纯粹的利他主义在此对于两者而言都会更糟。(两个利益之间的差别可能得是巨大的,因为符合我们自己的利益的东西部分地依赖于我们的动机是什么。)至于“充分的利他主义”,我意指充分关注别人,限制的情形是不偏不倚的仁爱:对每一个人,包括自己在内,同等关心。

第四种解决方法是最不为人理解的。时不时地有这样的主张,就是在那些牵涉到非常多的人的贡献者的两难困境中,每个人所做的不会有什么差异。这一直被认为表明合理的利他主义者不会有什么贡献。正如我将在下一章中论述的,这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