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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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卷第二

有度第六[1]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2]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3]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王[4]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5]残齐,平中山,[6]有燕者重,无燕者轻,[7]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攻赵救燕,[8]取地河东;[9]攻尽陶、魏之地,[10]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11]攻韩拔管,[12]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13]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14]威行于冠带之国。安釐王死而魏以亡。[15]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16]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17]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18]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19]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20]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21]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22]忘主外交,以进其与,[23]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24]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25]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26]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27]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28]轻公法矣。[29]数至能人之门,[30]不壹至主之廷;[31]百虑私家之便,不壹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32]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33]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34]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35]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36]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37]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38]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39]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40]故主雠法则可也。[41]

[1]先慎曰:乾道本“六”作“七”,据赵本改。

[2]旧注:强,为不曲法从私。〇卢文弨曰:注“为”字当作“谓”。先慎曰:“为”、“谓”字同。

[3]旧注:荆全之时与荆亡之时,民及社稷未改易而全、亡遂殊者,则由奉法有强弱故也。〇顾广圻曰:“氓”当作“民”,下二句同,旧注未讹。

[4]顾广圻曰:“襄”当作“昭”,下同。《史记·年表》、《世家》,燕无襄王。下文云“残齐”,在昭王二十八年,或一谥“襄”也。

[5]旧注:方城,涿之邑也。〇顾广圻曰:句有误。王先谦曰:“袭”,谓重绕在外。谓燕都在蓟,涿、方城在外,犹《左传》言“表里”也。涿与方城二地,注误。方城见《燕世家》,《汉志》涿属涿郡,蓟、方城属广阳国;方城详见《水经》圣水、巨马水《注》中,今直隶固安县西南有方城村,即其地也。

[6]旧注:中山,国名。

[7]旧注:谓邻国得燕为党者则重,反是者则轻也。

[8]顾广圻曰:当云“攻燕救赵”。《年表》:五年击燕,二十年救邯郸,二十一年救赵。又《世家》二十年云:“赵得全也。”

[9]旧注:河东,故南燕国所在,时魏救燕,燕人得之,故以河东故国与魏也。〇卢文弨曰:注“河东,故南燕国所在”,凌、张本作“故南燕之地”,无下“河东”二字。“德之”误作“得之”。先慎曰:此盖五年击燕所得,注谓燕人与魏,非也。

[10]旧注:陶,定陶也。〇顾广圻曰:“魏”,当作“卫”,见本书《饰邪》篇。

[11]旧注:言魏加兵于齐平陆,以为私都也。

[12]旧注:管,故管叔所都。

[13]旧注:魏与楚相持于睢阳,而楚师遁。师久为老。〇先慎曰:注赵本“为老”作“而老”,误。

[14]旧注:兵,魏之兵也。

[15]先慎曰:乾道本无“王”字。卢文弨云“脱,《藏》本有”,今据补。

[16]先慎曰:乾道本“桓”下有“公”字。卢文弨云“‘公’字衍”,顾广圻云“《藏》本无,是也”,今据删。

[17]旧注:外,谓臣之事也。

[18]旧注:谓得守法度之臣,授之以政,位加群臣之上,故不可欺以诈伪。〇顾广圻曰:“失”当作“夫”,下文“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失”亦当作“夫”。“加以”当作“以加”,旧注未讹。先慎曰:顾说是。《拾补》“加以”作“加于”,是。注赵本“授”误作“受”。

[19]旧注:权衡,所以称轻重也。臣既妙于轻重,使之听远,故不可欺以轻重也。

[20]旧注:能由誉进,所以比周于下,求其虚誉。

[21]旧注:官由党举,所以务交,求其亲援。

[22]先慎曰:上“行”字当作“法”。“好赏恶罚之人,释公法行私术”,与上“去私曲就公法,去私行行公法”、下“行私重轻公法,奉公法废私术”相应,四处皆作“法”字,此“行”字涉下文而误。

[23]旧注:与,谓党与也。

[24]旧注:朋党既多,递相隐蔽,虽有大过,无从而知也。

[25]旧注:邪臣朋党,则忠臣横以非罪而见陷,邪臣辄以无功而获利也。

[26]旧注:臣伤其类,故良臣伏也。〇先慎曰:乾道本“危”上有“之所以”三字,“良”下无“臣”字。卢文弨云:“之所以”三字衍,一本无。顾广圻云:《藏》本、今本“良”下有“臣”字。先慎案:注云“则良臣伏”,是注所见本亦有“臣”字。“之所以”三字不当有,此与下句文法一律,今从卢、顾校改。“伏”,谓隐也。

[27]旧注:同气相求,故奸臣进也。

[28]王渭曰:句绝。

[29]旧注:私重,谓朋党私相重也。

[30]旧注:此其所以私重也。〇顾广圻曰:“能”当作“態”。態人,即《荀子》之“態臣”,见《臣道》篇。先慎曰:“能人”,即私人也,见《管子·明法》篇,本书作“能”字不误。《三守》篇“不敢不下适近习能人之心”,即其证。乾道本注“此”作“比”,依张榜本、赵本改。

[31]先慎曰:赵本“壹”作“一”,下同。

[32]旧注:君之徒属之数虽多,皆行私重,故非尊君。〇先慎曰:乾道本无“以”字。顾广圻云:今本“所”下有“以”字。先慎案:依下文当有,今据补。

[33]旧注:百官虽备,皆虑私家之便,故非任国。任,谓当其事也。

[34]旧注:威权不移故也。〇卢文弨曰:注“下移”误“不移”。

[35]旧注:无忧国之人也。臣,韩非自谓也。〇先慎曰:此篇多本《管子·明法》篇。

[36]先慎曰:张榜本“相益”作“之益”。案“家务相益”,谓务相益其家,与“大臣务相尊”同。“相益”、“相尊”对“厚国”、“尊君”而言。张榜本“相”作“之”,误。

[37]顾广圻曰:“奉”当作“持”,见本书《三守》篇。《晏子春秋·问下》云:“士者持禄,游者养交。”《荀子·臣道》篇云:“以之持禄养交而已耳,国贼也。”又见《韩诗外传》。

[38]旧注:择人量功之法,布在方册,谓成国之旧制。

[39]旧注:以法量功,故能不可弊,败不可饰也;以法饰人,故誉不能进,非不能退也。〇先慎曰:张榜本作“蔽”,《管子》亦作“蔽”。“非”作“诽”,字并通用。

[40]旧注:明辩,谓善恶不相掩。

[41]旧注:雠,谓校定可否。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1]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2]有目不以私视,[3]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入;[4]镆铘傅体,不敢弗搏。[5]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6]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慼。[7]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8]治之至也。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9]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10]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11]离俗隐居,而以非上,臣不谓义。[12]外使诸侯,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13]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14]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15]先王之法曰:[16]“臣毋或作威,[17]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毋或作恶,[18]从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19]

[1]旧注:朝廷辞贱则下有缺上之心,军旅辞难则士有偷存之志。〇先慎曰:乾道本注“士”作“事”,今依张榜本、赵本改。卢文弨云:注“”讹作“缺”。“士”,《藏》本作“事”。

[2]旧注:为君言也。

[3]旧注:为君视也。

[4]旧注:寒则救之以暖,热则救之以清,凡此皆用手入,故曰“不得不救入”也。〇先慎曰:“入”字衍文。下“不敢弗搏”与“不得不救”相对成文,明此不当有“入”字。旧注不审,而曲为之说,非。张榜本删“入”字,是也。又案:“清暖寒热”,据注文当作“寒暖热清”。

[5]旧注:利刃近体,手必搏之。〇卢文弨曰:“弗”,《藏》本作“不”。

[6]旧注:贤哲之臣、事能之士,皆以公用之。

[7]旧注:既任臣以公,则政平国理,人无异望、无外心,故不越乡而交,所以无百里之慼。〇顾广圻曰:“慼”,读为戚。

[8]旧注:愚智各得其所,故提衡而立。

[9]旧注:易亡、择主,心贪者耳,如此之臣,不可谓廉也。

[10]旧注:逆法、强谏,凌主者耳,如此之臣,不可谓忠。

[11]旧注:行惠收下,作福者耳,如此之臣,不可谓仁。

[12]旧注:隐居非上,扬主之恶,如此之臣,不可谓义。〇先慎曰:乾道本“以”下有“作”字。顾广圻云“《藏》本、今本无‘作’字”,今据删。

[13]先慎曰:“陂”字无义,当作“際”。篆文“”上形与“”相近,转写残缺以为“陂”耳。

[14]旧注:伺危以怨主,毁国以利家,奸雄者耳,如此之臣,不可谓智也。〇卢文弨曰:注“伺危以恐主”,“恐”误作“怨”。

[15]旧注:险世所说,邀取一时之利,先王所简,必令百代常行。〇卢文弨曰:“简”,弃也,注非。俞樾曰:“险世之说”本作“险世所说”,“说”,读为悦,注所据本尚未误。

[16]顾广圻曰:此下五句文与《洪范》有异,或别有所出,非引彼也。

[17]先慎曰:张榜本更有“毋或作福”句。

[18]先慎曰:乾道本下“毋”字作“无”。顾广圻云:今本“无”(所)〔作〕“毋”。先慎案:作“毋”字是,今据改。《洪范》正作“毋”,“或”作“有”,《吕氏春秋·贵公》篇引亦作“或”,与此同。注:“或,有也。”

[19]旧注:治世之人,所具意行,不用之于私,惟以待君之任耳。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1]且上用目则下饰观,[2]上用耳则下饰声,[3]上用虑则下繁辞。[4]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5]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6]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7]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8]故治不足而日有馀,上之任势使然也。[9]

[1]旧注:言当用法而察之。〇先慎曰:乾道本“为”下有“之”字,据张榜本删。

[2]旧注:饰观,则目视不得其真也。

[3]旧注:饰声,则耳听不知其伪也。

[4]旧注:繁辞,则虑惑于说也。

[5]旧注:因法数,审赏罚,用此察之,则百官不得混其真伪。斯术也,先王所守之要。〇先慎曰:“先王之所守要”,即《扬权》篇“圣人执要”之义,注说非。

[6]顾广圻曰:《藏》本同,今本“险”作“陰”,误。

[7]旧注:郎,近侍之官也。〇俞樾曰:“勢”当作“暬”。《国语·楚语》曰:“居寝有暬御之箴。”《注》曰:“暬,近也。”“暬在郎中”与“远在千里外”正相对成义。“暬”、“勢”形近而误,或古字通也。

[8]旧注:虽单微直凑,亦令得其职分,而豪强不敢逾。〇先慎曰:注说非。《说文》:“凑,水上人所会也。”故“凑”有会合之义。此言亲近重臣合之疏远卑贱之人,皆用法数以审赏罚,毋有相违。下文“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是也。

[9]旧注:立治之功,日尚有馀,而功教既已平,群臣既已穆,则上之任用之势不违,法教使之然也。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1]如地形焉,即渐以往,[2]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3]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4]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5]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6]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7]威不贷错,制不共门。[8]威制共则众邪彰矣,[9]法不信则君行危矣,[10]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11]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12]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13]权衡县而重益轻,[14]斗石设而多益少。[15]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16]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17]一民之轨,莫如法。屬官威民,[18]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19]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20]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1]先慎曰:《御览》六百三十八引“人臣”作“大臣”。

[2]旧注:如地形之见耕,渐就削灭也。〇先慎曰:“即”当作“积”,声之误也。此谓人之行路,积渐不觉而已易其方,在始未必不知,移步换形遂不能见,故必立司南以定其方。喻人主为臣侵其权势,使人主不自知者,非一朝一夕之故,在人主时以法度自持也。喻意言行路,非言耕者,注非。《御览》引作“既”,亦误。

[3]旧注:既以渐来,故虽至于失端易面,而主尚不能自知。

[4]旧注:司南,即指南车也,以喻国之正法。〇先慎曰:《御览》引“立”下有“教”字。

[5]旧注:不令游意法外,为惠法内,皆所以防其侵也。〇先慎曰:《御览》引“惠”作“慧”,误。

[6]旧注:既使群臣动皆以法,其或“凌过游外”,即皆私也。〇卢文弨曰:“游外”二字,一本作“灭”。顾广圻曰:“凌”字未详,“过”当作“遏”,衍“游”字,旧注误。先慎曰:“过”为“遏”之误,顾说是也。一本脱“外”字,“游”作“灭”,是。“凌”为“峻”字,形近而讹,当在“法”上,传写误倒耳。“峻法所以遏灭外私也”,与下“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句正相对,今本讹误,遂不可读。

[7]旧注:所以严刑者,欲以遂令且惩下也。遂,通也。〇王先谦曰:“遂”,竟也。刑以辅令而行,使必下竟。

[8]旧注:威当主错,故不贷臣令错,制当主裁,故不共臣同门。错,置也。

[9]旧注:威制共臣,则制邪显用矣。〇先慎曰:注“制邪”当作“众邪”。

[10]旧注:法不信,则后不可行,故君危也。〇俞樾曰:“危”,读为诡。《吕氏春秋·淫辞》篇“所言非所行也,所行非所言也,言行相诡,不祥莫大焉”,与此意相近。盖法不信则君之所行前后违反,故曰“诡”也。作“危”者,古字通耳。《汉书·天文志》“司诡星出正西”,《史记·天官书》“诡”作“危”。《淮南子·说林》篇“尺寸虽齐必有诡”,《文子·上德》篇“诡”作“危”,并其证也。旧注未达假借之旨。“危”当以君位言,不当以君行言,足知旧说之非矣。

[11]旧注:匠之目意虽复中绳,而不可用,当其规矩为其度。〇先慎曰:注上“其”字当为“以”字之讹。

[12]旧注:君知虽敏而中事,不可用,当以先王之法为其比制也。〇卢文弨曰:注“君知”《藏》本作“君智”。先慎曰:“上智”谓极智之人,与“巧匠”同意,非谓君也。“捷”,疾也。“中事”,合于事也,“中”音竹仲反。旧注误。

[13]旧注:科,等也;削高等令就下也。

[14]旧注:减重益轻,权衡乃平。

[15]旧注:减多益少,斗石乃满。

[16]旧注:举法而措之,治自平。〇先慎曰:“措”,当为《论语》“错诸枉”之“错”,以法数治国家,不外“举错”二者。上文“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即其义。注说非。

[17]旧注:绌其健羡,齐其为非。绌,音黜。〇王先谦曰:“羡”,有馀也,即上削高、轻重之意。

[18]旧注:屬官,欲令官之屬己。〇王念孙曰:旧注甚谬。“屬”当为“厲”字之误也。“厲官”、“威民”义正相近。《诡使》篇“上之所以立廉耻者,所以屬下也”,“屬”亦“厲”字之误。俗书“屬”字作“属”,形与“厲”相近,故“厲”误作“屬”。《荀子·富国诛而不赏则勤厲之民不劝”,今本误作”。

[19]旧注:不敢以贵势慢易于贱也。

[20]旧注:传之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