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朱熹的《资治通鉴纲目》,也称为《紫阳纲目》,它的义例、书法,继承了《春秋》的传统,是非褒贬,为后世(儒家)的准绳。它是“穷理致用之总会,而万世史笔之准绳规矩”。这部书不只是一部历史书,更重要的是一部政治教科书。
《纲目》的精神,见于朱熹所作的《资治通鉴纲目凡例》(以下简称《凡例》)之中。综括其精神,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是辨正闰,确认从周朝到五代历史上的正统。在这一千三百六十二年之中,确认为正统的只有周、秦、汉、晋、隋、唐六个朝代。其他都不是正统,或为僭国,或为篡贼,或为无统。自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以后,黜魏年而系汉统”,与司马光的《通鉴》异,即把蜀汉作为正统,而黜曹魏,这是尤为突出的事例。辨正闰,确认历史上的正统,这一原则十分重要。由此分判人物的忠奸顺逆。例如王莽的新朝是“篡”,因此扬雄仕新,就被贬为“莽大夫”。
第二是明顺逆,树立历史上的义与不义的标准。这一条原则与上一条原则密切关联。凡是正统,一定是顺的、义的;凡是僭伪篡窃,一定是逆的、不义的。例如王莽时刘起兵,反对王莽,是顺的、义的;汉末关东州郡起兵讨伐董卓,是顺的、义的。犯顺叫作“寇”;用兵而人微事小,叫作“作乱”;人微众少,叫作“盗”;人微众多,叫作“群盗”。这里,把农民起义也归入“寇”“作乱”“盗”或“群盗”的范围。
第三是严篡弑之诛。《凡例》注云:“晋董狐、齐太史书赵盾、崔杼弑君而不隐,史氏之正法也。至(刊本误作正)如《春秋》,鲁君被弑,则书薨而不以地著之,盖臣子隐讳之义,圣人(指孔子)之微意也。前世史官,修其本朝之史者,多取《春秋》之法,然已非史法,又况后世之人,修前代之史,乃亦有为之隐讳,而使乱臣(刊本误作世)贼子之罪不白于世人之耳目者,则于义何所当乎。《通鉴》所书,已革此弊,然亦有未深切者,今颇正之如左,观者详之。”要把乱臣贼子的弑君之罪大白于世人的耳目,凡是有名有姓的,一定要书名书姓,一定要书明弑君,不得隐讳。为此,按照具体情况,又有些补充规定,如毒弑者加“进毒”字,如王莽、梁冀的进毒弑君。
凡是篡国,因其事不同,故随事异文。如王莽、董卓、曹操,从他们得政,迁官建国,“皆依范史(范晔《后汉书》),直以‘自为’‘自立’书之”,就是说,他们不是出于帝王的封拜,是贼臣专擅。
第四是褒扬尊者、贤者与死节者。例如谢病、请老、致仕,在宰相、贤臣则书之,汉朝的张良、王吉、疏广、疏受、韦贤就是如此。又如下狱、死,在无罪而贤者,则加以特书。又如乡里、世系,不能悉记,唯贤者则著其略。又如诸臣之卒,唯宰相悉书。在贤者,则书曰:某官某爵姓名卒。又如死节者,皆异文以见褒,汉朝的翟义、龚胜、王经,蜀汉的刘谌、诸葛瞻就是如此。这条原则,表明对尊者、贤者的褒赞、尊重,表明对死节者的特别表彰。
第五是在“取《春秋》之义”方面,还感到《通鉴》有所不足,因而与之有所异,或加以改正。例如《凡例》注云:“按《通鉴》魏晋以后,独以一国之年纪事,而谓其君曰‘帝’,其余皆谓之‘主’。初无正闰之别,而犹避两帝之嫌。至周末诸侯,皆僭‘王’号。顾反因而不改,盖其笔削之初,义例未定,故有此失。今特正之。”这就是说,《通鉴》在魏晋以后,未别正闰(正统与僭伪),但是还注意避免在同一时间出现“两帝”(两个皇帝)的错误。这还符合“天无二日,民无二王”的大经大法。至于周末战国,各国都称王,《通鉴》却因仍旧习,不加区别,都称之为王,这是错误的,没有避“两帝”之嫌。现在加以改正。又如改元,《凡例》注云:“在废兴之际关义理得失者,以前为正,而注所改于下。如汉建安二十五年十月,魏始称帝,改元黄初。而《通鉴》从是年之首,即为魏黄初。又章武三年五月,后主即位,改元建兴。而《通鉴》于《目录》《举要》,自是年之首即称建兴。凡若此类,非惟失其事实,而于君臣父子之教,所害尤大,故今正之。”这就是说,《通鉴》的做法错误。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十月之前,本应用献帝建安纪年,而《通鉴》则从这年岁首起,即用曹丕黄初纪元。这是以篡位之臣,盖其故君,是有害于君臣之教的。蜀汉先主章武三年五月之前,本应用先主章武纪年,而《通鉴》则从这年岁首起,就用后主建兴纪元,这是以子盖父,有害于父子之教。至于不符合事实,更不用说。因而在《纲目》里就加以改正。按照《春秋》之义,纠正司马光《通鉴》的失误,这是《纲目》所非常重视的。
此外,在写法上,有所谓朱书、墨书之别;在注文上,有所谓朱注、墨注之异。对叙述人物的死亡,或称崩,或称薨,或称卒,或称死,种种不一。所有这些,都依照社会等级,或依照夷夏之防做出条例,不是漫然为之的。
《凡例》所反映的这部历史著作,是一部以统治阶级为叙述主体的历史。所有十九个目,绝大部分是统治阶级最高层,如帝王、后妃、太子、将相大臣的政治活动或有关政治的情况。立言语气,都是站在统治阶级的地位说话的,它是一部维护封建统治的历史著作。旧的封建时代的历史著作,都有这个特点,但在程度上有不同,着眼点有区别。例如《史记》,传游侠、货殖,就从另一角度反映了社会。《后汉书》传党锢、宦者,则寄同情于失势的封建士大夫。而《纲目》则比司马光的《通鉴》更纯粹,更能为封建统治者帝王“资”以为“治”。
《资治通鉴纲目》具有扶纲常、植名教的鲜明特点。凡是事关君臣、父子、夫妇等伦理关系的,总是尊君抑臣、严父孝子、义夫节妇,为张三纲服务。“死节,异文以见褒”一语充分表达了朱熹在《纲目》里扶持名教的苦心。纲常名教本是一回事,扶植纲常名教,是理学家的当行本色。朱熹把伦理道德原则贯注于社会致治历史,就使这部《纲目》在扶纲常、植名教方面发挥了政治伦理教科书的重要作用。理学家朱熹通过史事的论述以寓其喜怒哀乐,爱憎忧惧,并使之“会归一理之纯粹”,从而天柱以尊,地维以立,不至于纲常毁坠,风教凌迟。这在封建社会后期,强化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有意义。这个特色对后世史家著作影响特别深刻,尤其在地方志的编纂中看得很清楚。鲁迅在民主革命时期所写的著名文论,如《我之节烈观》《我们怎样做父亲》《论雷峰塔的倒掉》,于此早已慨乎言之了。
但是也应该看到,《纲目》所鼓吹的节义等道德教育、夷夏之防的民族思想,在宋元及明清易代之际曾经起了很大的作用。谢皋羽、文天祥、史可法、顾炎武等历史人物就是从这些思想中陶铸出来的。
《凡例》很精密,所谓《春秋》书法,经过史学家的长期实践,到这个时候,做了一次总结。《凡例》就是一个总结。朱熹说:“先正温国司马文正公受诏编集《资治通鉴》。既成,撮其精要之语,别为《目录》三十卷,并上之。晚病本书太详,《目录》太简,更著《举要历》八十卷以适厥中,而未成也。绍兴初,故侍读南阳胡文定公(安国)始复因公遗稿,修成《举要补遗》若干卷,则其文愈约而事愈备矣。……尝过不自料,辄与同志因两公四书,别为义例,增损檃栝,以就此编。”(《资治通鉴纲目序例》)可见这部《纲目》是在《通鉴》《目录》《举要历》《举要补遗》四部书的基础上,增损檃栝,而后编成的。翻检此书,还可看到所引胡安国书的材料和议论。书中义例的精密,实在令人叹为观止。例如写“征伐”。《凡例》云:
凡正统,自下逆上曰反,有谋未发者曰谋反,兵向阙,曰举兵犯阙。
凡调兵曰发,集兵曰募,整兵曰勒,行定曰徇,行取曰略,肆掠曰侵,掩其不备曰袭,同欲曰同,合势曰连兵,并进曰合兵,在远而附之曰应,相接曰迎,服属曰从,益其势曰助,援其急曰救,开其围曰解,交兵曰战,尾其后曰追,环其城曰围。
凡胜之易者,曰败某师。平之难者,曰捕斩之。舍此之彼,曰叛,曰降于某,附于某。犯城邑,寇得曰陷,居曰据。
……犯顺曰寇。
凡中国有主,则夷狄曰入寇,或曰寇某郡。事小,曰扰某处。中国无主,则但云入边,或云入塞,或云入某郡杀掠吏民。
凡正统,用兵于臣子之僭叛者,曰征,曰讨。于夷狄,若非其臣子者,曰伐,曰攻,曰击。其应兵,曰备,曰御,曰拒,……
凡人举兵讨篡逆之贼,皆曰讨。
凡书敌,于敌国,曰灭之;于乱贼,曰平之。敌国乱贼,岁久地广,屡战而后定,则结之曰某地悉定,或曰某地平。
凡执其君长、将帅,曰执,曰虏,曰禽获,曰得。
凡师入曰还,全胜而归曰振旅。小败,曰不利。彼为主,曰不克。大败,曰大败,或曰败绩。将帅死节,曰死之。
凡人讨逆贼而败者,亦曰不克。死,曰死之。
凡非正统而相攻(即列国相攻),先发者,不曰寇陷;后应者,不曰征讨。……惟治其臣子之叛乱者,书讨。讨而杀之,曰诛。
这些书法,诚然十分精密,在史实叙述上,一字不苟,很谨严。但是也显得烦琐。它是从《春秋》(包括三《传》)发展而来的,特别与《左传》关系密切。这表明它是传统的史笔总结,其中有些今天还被我们应用。
《资治通鉴纲目序例》作于孝宗乾道八年壬辰(1172),则《纲目》的写成当即在此时。到宁宗嘉定三年庚午(1210),李方子始获传此书的稿本于朱熹的嗣子寺正君(朱在),上距朱熹之殁已十年。以后经过真德秀阅读,李方子又取朱在新校本参定,然后刊行。李方子的《后序》作于宁宗嘉定十二年己卯(1219),上距朱熹作《序例》四十七年,几乎达半个世纪了。
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纲目》写成于此时,正是为尊君卑臣的目的服务。同时,在两宋之际的历史条件下,宋金政权对立,于此,又有一些汉人政权在金国支持下先后建立。《纲目》辨正闰顺逆、严篡弑之诛的《春秋》义法,固然出于扶植纲常名教的封建阶级的正义心,也有针对当时历史实际的政治意义。
对《纲目》的评价,出入甚大。尊信者奉为“《春秋》后第一书”。朱熹门人,及元人服膺朱学者,大都抱这种见解。其次,亦有人摘其舛误疏脱,或订其《凡例》与《纲目》之相违戾者。
从理学史的角度评价《纲目》,应该看到它是一部“陶熔历史,会归一理之纯粹”的史著,它的特点在于对历史事实和历史人物进行理学原则的裁断。与其把《紫阳纲目》当作一部史学著作,则还不如把它当作一部理学著作更为贴切些。《纲目》在后世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维护纲常名教的作用,决不能低估。
(原载《哲学研究》1982年第6期)
(198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