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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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女无私产

乌族妇女,依法律,依习惯,均不得私有财产,即名为身体自由之妓,亦必以售皮肉所得者交之家长也。家长者,亲父或亲兄弟也。

昔一乌姑,营业极佳,其所积蓄已托其兄购得牛三十五头,羊四十九只,自以为将来退隐,衣食决不患矣。一日母病,意欲食肉。妹谓其兄日:“请杀一羊,以供吾母”,兄拒之日:“不必。”后妹自杀一羊以奉亲母,意为自己之物,自己应有处置之权也。兄归来,闻得肉气,曰:“有肉气,甚香,谁杀羊?”妹答曰:“你不允以肉奉母,我已将我所有之羊杀了一只。”兄曰:“我未闻他家姐妹有敢自作主意杀羊者。”即以木棍击其妹,妹痛极而呼。兄愈怒,快步出门取矛而入,欲杀其妹也。妹已测知其意,即持厨刀以自卫。

兄妹二人击搏多时,妹愤极力强,夺其兄之矛掷之门外,即以手中之刀斩其兄之颈,兄死。母在病中,闻之心痛,亦死。

乌官得报,便来验勘。向自卫之女曰:“汝已杀人,应受监禁,然必先食被害者之肉一方。”女从之,出监后嫁一小贩为妻。

原载一九三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