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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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选制的不同形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实行代议制的国家其普选制也是千差万别的。在英国,所谓普选制,实际上只是公民选举下院议员制度,代议机关中的国王和上院都是非选举产生的。而内阁政府是从议会中产生的,在政党和政党制度出现后,内阁政府根据宪法惯例就是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的。正是由于采取这样的选举办法,选民选举下院,下院多数党组成政府,因此英国的代议制政府是典型的责任制政府。它产生于议会,并对议会负直接的政治责任,对选民负间接的政治责任,前者表现为议会的倒阁权,后者表现为首相有权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若失败,则由反对党上台;若胜利则继续执政。这就是所谓让人民拥有最后发言权的理想政府的代议制政府。不过,在英国政府体制中,责任内阁制的运作,是内阁倒台,还是解散议会,完全是由政党操纵的。加上还有两党轮流执政的规则,他们可直接影响公民的普选,从而这就保证了英国代议制政府的稳定性。因此,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英国政府体制充分发挥了议会内阁制的长处,而法国第四共和国则恰恰相反,它充分发挥了议会内阁制的短处。

美国普选制的范围,与英国显然不同,不仅国会两院(参议员由1913年生效的宪法案规定州直接选举)的议员,而且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都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正是由于这一差别,政府体制内的权力结构,和英国相比完全是不同的权力安排。美国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对国会没有责任关系。它们只有到选举的时候才各自向选民负责而平时则都对联邦宪法负责。因此,它们之间仅仅是宪法上规定的相互“制衡”关系。

法国直到第五共和国的头几年,仍和英国相似,仅仅是国民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而总统和参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1962年法国经公民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总统选举改为公民直接选举,从而和美国相似,强化了总统的权力和地位。因此,法国的政府体制既具有英国议会内阁制的特点,又具有美国总统制的特点。

显然,西方代议制政府是以实行普选制为前提的,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政府,但是实行怎样的普选制,不仅影响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而且还会影响政局。这只要将法国第四共和国与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情况稍作比较就很清楚了。第四共和国的总统是由议会两院联合选举的,而第五共和国总统在1962年改为公民直接选举之后,就使法国总统从“虚位元首”变为最有权力的总统,并从此在法国政治生活中结束了政府更届频繁,政局多动荡的局面。尽管不能认为改变总统选举制度是唯一的原因,但是,通过总统选举制度的改变强化了总统和行政的权力,削弱了议会的权力,这却是保证第五共和国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九九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