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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律效力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事项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因此,本条实际上仅规定了法律发生效力的时间,即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这类法律主要是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公布后必须立即实施;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日期,目的是给执法部门制定配套的相关规定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也是为了宣传法律,使社会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三是,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起生效,即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于本条例是在我国为控制“非典”疫情的蔓延和防治今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制定的,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允许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有任何拖延,必须统一思想,快速反应,因此,本条例采取的是公布后立即施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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