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违反有关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主要规定了及时准确履行报告职责、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以及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控制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消灭于萌芽状态;树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权威,解决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不灵的问题;保证专业技术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个外延很大的概念。凡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本条约束的对象。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于我国人事体制按照是否属于行政编制实施不同的管理,因此,在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时,根据工作人员与管理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构或者由与被处分人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机关作出,适用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或者与行政管理机关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内部工作人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本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和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