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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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这类法律主要是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公布后必须立即实施;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日期,目的是给执法部门制定配套的相关规定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也是为了宣传法律,使社会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三是,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起生效,即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本法的生效时间属于第二种情况。本法经修订后,一方面需要由国务院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或者由卫生部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

国务院要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防治艾滋病、血吸虫病等的行政法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管理办法,预防接种的管理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消毒产品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部要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和预防接种规划。

本法规定在法律颁布一段时间后生效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需要给予人们一定的宣传、学习、熟悉过程。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法律制度的落实,法律制度的落实又在于人们的遵守。从守法的动机来看,可以分为自愿遵守与被迫遵守。不管是自愿遵守还是被迫遵守,都需要对法律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了解法律,通过了解法律来认同法律。

此外,就本法而言,传染病防治关系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不仅是政府责任,也是广大社会公民的责任,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深入参与和支持。公众参与是传染病防治的社会基础,从对传染病的预防到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没有群众的参与是无法顺利完成的。传染病发生后,往往会引起公众的恐慌、猜测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公众加强本法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认识,使之具备一定的常识,提高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增强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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