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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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以及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的规定。

本法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的同时,还规定对其职责的履行要进行有效和广泛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内部监督、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同时也要广泛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社会和公民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有效督促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纠正和避免法定职权的不当行使。具体而言,社会和公民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例如来信、来访直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对于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等。另外,依法进行舆论监督也是一种非常重要、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舆论监督具有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的特点,并且能够提高群众的监督意识,增加透明度,能够有效督促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传染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后,都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本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可能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可能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尽快获取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以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和个人关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查明属实的,依法对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