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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运输保障的规定。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及时、充足供应,对于保护易感人群、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源,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是至关重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指令及相关规定,及时地生产、供应质量合格的防治传染病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参加疫情调查处理的人员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否及时运往疫情发生地,对查明和控制疫情尤为重要。运输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优先运送。目前,有关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都发布了相关文件,对相应交通工具在应急状况下优先运送传染病防治人员和物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曾联合发出“关于卫生防疫人员优先乘坐车、船、飞机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凡持有当地疾控部门介绍信,注明任务性质,即可优先购票,乘坐车、船、飞机,以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在应急状况下,为了保证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运输等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