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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释义】 本条是对因患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处理和尸体解剖查验的规定。
患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处理是根据传染病分类管理的原则。首先对患甲类传染病的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死亡病人的尸体,不经严格处理,容易造成病原体的扩散,引起传染病传播,因此,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其次对因患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死亡病人的尸体,根据国家有关传染病的处理原则,对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就近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尸体解剖查验是查找传染病病因的重要手段之一。医疗机构在必要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是十分必要的。死者的家属应当给予配合。但是,在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前,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死者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