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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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针对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主要是指鼠疫、霍乱,也包括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交通工具是指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

交通卫生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出疫区人员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检查和观察,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交通工具及物品、病媒生物进行卫生学检查和卫生处理,限制疫区与非疫区间的交往等,检疫工作一般分国内卫生检疫和国际卫生检疫,为了保证交通检疫工作的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检疫处理。

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以作为本法的配套法规。目前已有的规定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