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
以实事求是、科学的态度发布传染病的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体现。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它有利于缓解社会的紧张,消除公众的恐惧;有利于发挥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减除谣传的影响,稳定人心;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协同行动,动员群众参与控制工作;有利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学习经验,汲取教训,建立国际间的协作。因此,本条件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也正是考虑到上述的因素,本条第三款强调了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公布全国和本行政区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责任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一是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属于传染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的范畴,应当由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是根据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掌握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准确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这样规定,也同时排除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的资格。
由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公布疫情需要慎重并把握适当时机,因此在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情信息。同时规定,卫生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情信息。但是,如果没有卫生部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情信息。所谓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把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给另一行政主体或者组织的法律行为。本条规定的授权,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布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情信息的职权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局部性和地域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更多的信息,这些传染病没有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