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关于预防接种制度的规定。
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预防性生物制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除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易感人群的重要措施。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对人群普遍实行预防接种,并通过主动预防手段达到控制和消除对人群,尤其是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的目的。保证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必须落实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供应数量足够和质量合格的疫苗;二是要有一个保障疫苗质量的运输、贮存的冷链系统;三是要在目标人群中达到足够高的接种率。要保证上述条件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领导预防接种工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项目的经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以及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疫苗的购置和接种等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的实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控制目标、传染病流行情况及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控制规划,及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疫苗预防接种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传染病控制规划,结合本地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及人群免疫状况制定省级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规划,及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疫苗预防接种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预防接种规划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国家确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种类和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体免疫水平,达到预防与控制针对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乃至最终消灭针对疾病目标的策略与措施。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疾病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生物制品生产检定规程》、《免疫规划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相关规定,以保证疫苗的质量和预防接种的效果。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证是记录和查验儿童疫苗接种情况的凭证。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及时获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疫苗接种。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实施,实行受种者居住地管理。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托幼机构、学校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儿童,其监护人及托幼机构、学校应当保障儿童及时补种。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对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体现了政府责任,对公民实施免疫规划,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二,对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是对预防接种活动的整体免费,不是仅仅对生物制品实施免费,换言之,公民接受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无需交付任何费用。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包括,纳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免疫规划项目,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项目。
开展上述项目的疫苗、接种器材、接种服务,以及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冷链建设与运转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目前我国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有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三联制剂、白喉-破伤风二联制剂、麻疹疫苗等,用于预防乙型肝炎、结核、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等7种疾病。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承担其接种责任范围内的疫苗的预防接种任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免疫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方案实施接种。接种时,应当遵守预防接种规范,实施安全接种,为受种者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在进行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的种类、作用、适应症、禁忌、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接种情况。对有禁忌者不得接种。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在接受预防接种时,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预防接种禁忌情况。儿童的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及时接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疫苗接种。
预防接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一办法正在制定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