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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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预防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因此,建国以来,“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之一。

传染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相关行政部门甚至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各级政府通过组织发动群众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鼠、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为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奠定基础。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公民能够了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规律,并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952年以来,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倡导的爱国卫生运动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是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的具体实践。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作为同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通过协调各部门和组织发动群众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改水改厕、除“四害”(鼠、蚊、蝇、蟑螂)等活动,对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继承和发扬下去。

加强在农村地区传染病源头控制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消除鼠害和血吸虫危害,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都将是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列车、长途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