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招标投标管理概述
所谓“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按照效力层级可以分为四层:
第一层次:法律。经全国人大审查通过,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层次: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主体制定,如《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层次: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从效力高低来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有效。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若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指: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反之,若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是指招标人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公开招标是卫生计生建设项目的主要招标方式。
是指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就招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的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卫生计生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包括总承包范围内设有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分包工程等都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货物供应商以及服务商。《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卫生计生建设项目招标可分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货物招标和咨询服务招标三类。
主要是指对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单位的招标。
是指对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招标。
是指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即在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卫生计生项目按其归属不同,应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或地方发改委批准,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才能进行招标。
此外,对于那些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或者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这些项目也需履行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才能进行招标。
此项规定是便于投标企业了解和掌握项目资金状况,作为是否投标的决策依据。由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资金无法到位,项目单位无法给施工企业或供货企业支付价款,甚至要求企业先行垫付款项,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所谓“具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进行某一单项建设项目、货物或服务等采购所需资金已经到位,或者虽然资金没有到位,但来源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