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危害与尘肺病防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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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方针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预防为主是指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防治结合是指突出预防为主的同时,要坚持防治结合。防是为了不产生或最大范围控制职业危害,治是产生或疑似发生职业危害后,尽最大可能降低职业危害产生的各种伤害和损失。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导致职业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就是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摸清职业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链,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3.职业病防治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4.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原则是什么

一级预防,亦称病因预防:
即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①技术措施: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使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半自动化操作,防止有害物质跑、冒、滴、漏;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②组织措施:合理组织、安排劳动过程,建立、健全劳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卫生法规。③卫生保健措施:做好就业前体格检查;做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注意平衡膳食和保健食品供给;加强锻炼,提高机体抵抗力。
二级预防,又称临床前期预防:
即通过早期发现,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①对职业接触人群,开展普查、筛检、定期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②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防治对策。
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
使患者在明确诊断后,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防治疾病恶化及复发,防止劳动能力丧失。对慢性职业病患者,通过医学监护、预防并发症和伤残。通过功能性和心理康复治疗,做到病而不残,残而不废,达到延长寿命的目的。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
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

5.为什么要建立控制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的制度

为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体现从源头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从事职业病目录所列有职业危害的生产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危害实行特殊的专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

6.劳动过程中职业防护与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用人单位是控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责任主体,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防护与管理的效能。职业病防治法对此规定了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除了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工作场所的管理外,还要求符合诸如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鼓励采用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包括: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监测报告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制度;用人单位预防职业病的管理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制度。

7.为什么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损害情况,需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的情况,评价其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之间的关系。这既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科学依据,也是评价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危害治理效果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可以使职业病被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并妥善安置病人,减少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法律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规定,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成为分清不同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健康损害责任的证据,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有利于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

8.为什么要加强职业病的管理规范

职业病的管理主要涉及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报告制度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康复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就是实行必要的准入制度;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规范。对于职业病鉴定的组织与鉴定行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期间的法律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也给予了规范。
行政部门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规定了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监督执法主体的职权,即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等。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监督执法的行为、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等作了规定。
(缪荣明 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