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与慢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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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相关政策导向及法规体系建设

一、我国关于远程医疗与慢病管理的政策法规

(一)远程医疗相关的管理文件
我国远程医疗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以远程会诊为主的起步阶段、全面发展远程医疗阶段和远程医疗与慢病管理相结合的阶段。随着远程医疗发展的深入,不断拓展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扩大了远程医疗覆盖范围,提高了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对远程医疗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旨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卫生与健康需求。为此,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为主的管理机构,先后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管理文件。
1.《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第2号)
1999年,远程会诊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是我国首次规范远程会诊管理的文件,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通知初步对远程会诊管理的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知情同意原则、收费以及法律关系界定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1)机构资质:
远程医疗会诊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是为远程医疗会诊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
(2)人员资质:
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服务。
(3)知情同意原则:
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前须向患者或其亲属解释远程医疗会诊的目的,并征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会诊后应将会诊结果记入病程记录,并向患者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
(4)收费标准:
远程医疗会诊的收费标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5)法律关系界定:
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之间的关系属于医学知识的咨询关系,而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之间则属于通常法律范围内的医患关系。对患者的诊断与治疗的决定权属于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仍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已不仅仅是远程会诊,新项目不断增多,如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监护等,1999年制定的管理规范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远程医疗的实施。
(1)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和范围: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
(2)规定机构及人员资质: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3)规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4)患者知情同意:
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5)资料保存:
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
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远程医疗是现代医疗与网络信息技术紧密结合的一项医疗服务。《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益民服务作为重点行动,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促进智慧医疗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加强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提高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促进智慧健康管理产业发展。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提供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依托现有互联网资源和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基础,搭建慢病管理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护理看护、健康教育、康复照料等慢病管理服务。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提高慢病管理服务水平。
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医疗信息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也是深化医改的一个新的重要支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了医疗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医疗服务的共享。“十三五”期间将通过信息技术实施医疗服务,全面普及和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进医药分开,实行分级诊疗,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发展远程医疗。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推进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急需领域医疗服务能力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随着远程医疗发展不断壮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涉及远程医疗的内容非常值得特别关注,并对信息化健康医疗的发展、医疗器械的研发和转型升级提出了重要指示,对远程医疗的设备升级与管理、人员教育与培训提出了要求,以推动远程医疗产业智能化、服务化。
(1)开展智能医疗服务:
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积极开展互联网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引导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装备,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影像诊断、专家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
(2)推进医药生产过程智能化:
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等技术装备在医药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动制造工艺仿真优化、状态信息实时反馈和自适应控制。加快医疗器械产品数字化、智能化,重点开发可穿戴、便携式等移动医疗和辅助器具产品,推动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数据芯片等新技术在植介入产品中的应用。
推动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应用。支持建立以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为基础、中国健康医疗教育为支撑的健康医疗教育云平台,鼓励开发慕课健康医疗培训教材,探索新型互联网教学模式和方法。组织优质师资推进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和在线互动、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教、学习成效评估等应用,便捷医务人员终身教育,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
随着信息化健康医疗蓬勃发展,健康数据远程监控及大数据分析相结合,以打造适合国情的“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健康中国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
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实施健康中国云计划,建设健康医疗服务集成平台,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延伸放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针对性地促进“重心下移、资源下沉”。
7.《“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是未来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为卫生与健康改革发展描绘了路线图。纲要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五大方面,提出了15项主要建设指标。并且明确了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推进远程医疗向基层、偏远地区延伸。
建设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
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持续推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国民健康信息服务。实施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护机制。做好公民入伍前与退伍后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军地之间接续共享。到2030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规范应用,人人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远程医疗覆盖省市县乡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现人口健康信息规范管理和使用,满足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医疗的需求。
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
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实现医防结合。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举办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基层普遍具备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能力。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建立成熟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引导三级公立医院逐步减少普通门诊,重点发展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完善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等多种分工协作模式,提高服务体系整体绩效。加快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积极发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作用,更好为人民服务。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消除数据壁垒,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和完善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工程技术能力,制定分级分类分域的数据应用政策规范,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注重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和技术安全,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加强互联网健康服务监管。
纲要提出: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性疾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全国人均食盐摄入量下降20%,肥胖、超重人口增长速度明显减缓。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下降20%。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慢性病管理,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提高15%。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达4.7人。中医药在治未病方面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8.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二)远程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适用于远程医疗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等。
1.关于开展远程医疗的机构资质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远程医疗既然是诊疗活动,则只能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规定远程医疗只能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目的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和维护患者利益。因为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会成为第一责任主体,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患者的权益也能最大程度得到保障。
2.关于法律责任划分问题
远程医疗涉及患者、邀请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复杂。立法需要明确邀请方医生与受邀方医生、邀请方医生与患者、受邀方医生与患者的法律关系。科学划分双方医疗机构、通信运营商、远程医疗设备商的责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医疗损害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3.关于信息共享、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未来的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将不再是各医疗机构独立建设、各自封闭的状态,而是建立在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上的互联互通云平台。医疗信息由封闭的医院内网转向开放、共享的平台。互联互通带来便利的同时,如何推动信息共享、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加强患者隐私保护成为新的挑战。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电子病历、健康档案、会诊信息、影像数据等,电子病历或健康档案涉及个人基本信息、病史等隐私数据,会诊信息是会诊专家对患者的诊断信息。患者隐私数据的泄漏直接侵犯患者利益,带来安全隐患。远程医疗信息在传输、储存、处理、利用过程中如果泄漏、丢失或者被篡改、截取将直接影响诊断结果,严重导致医疗事故,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24号),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下一步将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制定居民健康信息管理条例或办法。一是健全居民健康信息安全机制,对数据标准、技术规范、追溯体系、监管体系等作出要求。二是明确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数据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个案信息汇总发布权。三是促进信息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明确有关机构信息共享的义务和责任。
总之,医疗立法必须以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为前提。加强研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评估,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使法律主动适应时代要求,为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营造鼓励、促进、安全、规范的环境。
(三)慢病管理相关政策
近几年国家发布的与慢病管理有关的政策规定有《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卫疾控发〔2012〕3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等,其中有两个文件对指导和推进慢病健康管理具有里程碑意见,分别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
当前,国内慢性病呈井喷式增长,未富先老、未老先衰的挑战日益严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慢病人群为切入口,借助信息化工具推进分级诊疗,加强慢病管理规范实施。
意见提出指导思想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加快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十二五”期间,《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已经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但是,当前全社会对慢性病防控的重视程度仍然较低,慢性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首次以国务院的名义印发慢性病防治规划,是全国推进慢病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总结了“十二五”期间慢病防治的成绩、经验,部署了今后几年慢病防治的总体思路和策略。
《规划》中指出指导思想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目标是到2020年和到2025年,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10%和20%。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并且提出了16项主要指标。
规划针对政策支持、社会支持和技术支持提出了相应要求。加强健康教育,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实施早诊早治,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强化规范诊疗,提高治疗效果。促进医防协同,实现全流程健康管理。完善保障政策,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控制危险因素,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统筹社会资源,创新驱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强科技支撑,促进监测评价和研发创新。为保障规划的实施,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