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德意志政治:帝国和邦国
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
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同时结束了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1459—1519,1486—1519年在位)自1495年开始的帝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在宗教改革运动(die Reformation)与持续30年的宗教战争期间,几代皇帝都基本采取了实际的行动,试图削弱割据称雄的帝国等级(Reichsstnde),以集中皇权,将帝国政治统一在哈布斯堡王朝(die Habsburger)的权利之中。然而,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最终宣告了在帝国范围内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失败;帝国法继续维护德国的政治分裂。
回顾前述。在三十年战争前期,皇帝费迪南德二世(FerdinandⅡ,1578—1637,1620—1637年在位)曾经利用战争胜利的形势,先后两次“破坏”帝国法(Reichsverfassung) ,并两次宣布政令,充分表明了其努力加强皇权的大政方针。一次,1621年,未经帝国议会(Reichstag)同意,皇帝直接以破坏帝国和平的罪名,宣布取消普法尔茨(Pfalz)伯爵弗里德里希五世(Friedrich Ⅴ von Pfalz,1596—1632,1610—1623年在位)的选帝侯资格,代之以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von Bayern,1573—1651,1597—1651年在位)。这是自1356年《黄金诏书》(Goldene Bule)颁布以来皇帝首次对帝国等级秩序的“严重破坏”。另一次,1625年,特别在1631年,皇帝提封波希米亚(Bhmen)贵族华伦斯坦(Albrecht von Wallenstein,1583—1634)为帝国等级,授予指挥帝国军队的绝对权力,并允其自由地处理和平谈判事务。这也是对帝国法规的直接“破坏”。不仅如此,1629年,皇帝进而颁布了《归还诏令》(Restitutionsedikt) ,宣布1552年以后被新教徒(Protestanten)占领的财产、1555年被用作俗务的帝国修道院(Reichskloster)全部回归原状。更进一步,在1635年,皇帝通过《布拉格和约》(Prager Frieden)宣布,自己拥有帝国军队的最高指挥权,无论供养者是帝国等级还是皇室世袭领地,帝国的所有军队都要绝对地服从皇帝的指挥。同时宣布,帝国等级,包括新教等级和天主教等级,都必须放弃结盟权和武装权。显然,费迪南德二世的做法对帝国法、帝国体制以及等级自由产生了重大的冲击。虽然他的动机是恢复和维护帝国秩序,但是遭到帝国等级的强烈反对。皇帝曾一度妥协,剥夺了华伦斯坦的军事特权,并同意放弃独立宣战权。然而,在战争形势下,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大多数帝国等级还是支持皇帝,实际上认可了帝国等级制政体向着帝国专制主义形式的转变。
到了三十年战争后期,由于法国国王在保护德意志等级自由的名义下直接介入帝国事务,因而遏制了帝国集中皇权的发展趋势。在法国的支持下,德意志诸侯,包括反对归还财产的新教诸侯和反对皇帝逾越权利的天主教诸侯在内,纷纷联合起来,共同抗议皇帝破坏诸侯自由、侵犯等级体制,反对皇帝建立中央集权制的企图。其间,教会诸侯和世俗诸侯之间的界限已被抹除。与此同时,皇帝的军队陷入与法国和瑞典同时作战的两线战场。一直在战场上占有优势的帝国军队现出败势。在这种情况下,战期上任的皇帝费迪南德三世(FerdinandⅢ,1608—1657,1637—1657年在位)不得不再次妥协。这一次妥协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永久性妥协。
至17世纪60年代,在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的大约20年间,德意志政治的发展状况证明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划时代意义:德国结束了皇帝和帝国的时代,开始了邦国独自发展的时期。从此以后,皇帝和帝国无力也无意恢复传统的一统权力,等级邦国则有意独自为政,当无力自保时便寻求外强庇护。事实正是如此。一方面,从费迪南德三世到利奥波德一世(LeopoldⅠ,1640—1705,1658—1705年在位) ,皇帝在帝国范围内实现宗教自由与和平,而在皇室领地内推行宗教专制政策,从而使自宗教改革运动以来、经过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帝国分裂政治延续下去。宗教信仰从此退出欧洲国际舞台。另一方面,从帝国议会到帝国行政区,直到帝国最高法院,统一的帝国机构不能发挥一统帝国事务的作用,尤其面对帝国安全、防御问题时,没有一个帝国机构能够执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帝国议会的决议,促使有关帝国臣民和邦国等级有义务向行政区提供资助的规定得到落实。帝国的军事资源从此分散;诸侯征收军税的权力部分地得到法律保障。哈布斯堡的奥地利首脑,作为帝国皇帝,其权利遭到削弱,但作为帝国等级,其权利则得到保障。其他强大的帝国等级,如勃兰登堡、巴伐利亚等等,都在合法的结盟权、武装权以及宗教信仰决定权的支使下,与同样是帝国等级的奥地利展开竞争。三十年战争以后的神圣罗马帝国已经不能与战前的帝国同日而语。
具体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神圣罗马帝国政治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皇帝成为哈布斯堡的家族首领和天主教的教派领袖,无力掌控帝国事务;(2)帝国议会成为帝国等级的使节会议,无力提出决议和法规;(3)帝国行政区发展极不平衡,站在帝国的角度上,它几乎不能被看作是“行政区”而只是地方诸侯联合体;(4)帝国最高法院不接受涉及帝国等级及其臣属维护根本利益的上诉。这些变化虽然没有达到改变帝国体制中世纪性质的程度,但也明确地标明了17世纪中期以后帝国政治缺乏挽救力量的衰败趋势。
(1)神圣罗马帝国皇帝(Kaiser des Heiligen Rmischen Reiches) ,作为德意志国王,在名义上仍然是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在欧洲国际事务中仍然举足轻重。但是,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皇帝统治帝国的权力受到明确的限制;对外战争与和平、对内征兵与捐税等重大事务,必须得到帝国议会各等级的同意之后,皇帝才能批准决定。至于皇帝的保留权,如等级晋升权、宣告合法权、授予某种具体特权等等,也在选帝侯们不断为“固定选举誓约”(Capitulatio perpetua)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受到限制。皇帝单独享有,或说自由行使的权利越来越少。除此之外,还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的帝国等级结盟权、武装权以及宗教信仰决定权,皇帝的统治权被限制在哈布斯堡家族世袭领地的范围之内。在帝国之内,皇帝仅仅能够发挥一个强邦君主的作用。当然,作为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哈布斯堡皇帝至少在名义上是帝国的最高代表、最高宗主和最高法官,“他与全体帝国等级一起——在帝国成员享有充分独立的情况下——体现帝国的完全主权。”
(2)帝国议会,作为马克西米连一世帝国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由过去的宫廷会议扩展并固定而形成的帝国等级会议;从一开始它就被视为神圣罗马帝国的最高决策机关。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时期,德意志的整体事务基本上都经由帝国议会处理决定,并颁布相关法律。但是,在德国土地上持续了30年之久的宗教战争期间,帝国议会仅仅召开了一次(1640—1641年) ,因为帝国的事务不再能够作为整体的事务进行处理。正是在战争期间唯一的一次帝国议会上,帝国皇帝永远地失去了对于帝国议员席位和票额的决定权,因而使其授予帝国等级资格的权力失去意义。战争结束以后,在雷根斯堡市,皇帝费迪南德三世主持召开了战后第一届帝国议会(1653—1654年)。出席这次议会的三大议院发生了变化:选侯院(Kurfürstenrat) ,由于恢复了普法尔茨选侯资格,7个席位增加到8个;诸侯院(Reichsfürstenrat) ,其中的教会议席被分成两个议团,即人员相等的天主教议团和新教议团;城市院(Stdterat) ,雷根斯堡市自1594年以来的领导地位借以再一次突出出来。这次议会颁布了所谓《最后帝国决议》(Resessusimperinovissimus) ,对于战后帝国经济与军事以及帝国司法和诉讼程序等等诸多问题做出了决定。后来,在1663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又在雷根斯堡市主持召开了战争结束后的第二届帝国议会。这次会议直到1806年帝国解体时才最终闭幕,因而被称为“帝国永久议会”。
可以说,帝国议会的“永久”性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政治体制的深刻变化:从中世纪的等级帝国联合制转变为等级邦国复合制。就是说,由等级联合治理的帝国转变为等级邦国与帝国复合统治的帝国;通过帝国议会联合起来的帝国等级转变为可以向帝国议会派遣代表的主权邦国。
帝国永久议会召开的原初目的大致有三个:第一个,征集军费抵抗土耳其人的入侵;第二个,解决德意志诸侯与选侯之间围绕着国王(皇帝)选举参与权的纠纷;第三个,解决三十年战争遗留下来的、上一届帝国议会没有解决的诸多具体问题。
对于土耳其威胁,议会很快做出决议,据此,几个大的德意志诸侯,如巴伐利亚、勃兰登堡、萨克森等当即就与皇帝的军队一起,在法国军队的援助下,胜利地阻止了土耳其人在匈牙利境内的向西扩展(1664年)。但是,对于诸侯与选侯之间的纠纷及上一届议会没有解决的其他问题,讨论却旷日持久,迟迟得不出相对一致的意见。例如关于帝国等级参与国王选举及选举誓约的权利问题,议会应该制定一份对将来所有国王(皇帝)都有约束力的“固定选举誓约”。但是,自从1519年卡尔五世(KarlⅤ,1500—1558,1519—1556年在位)当选为国王以来,国王选举誓约的制定都是选帝侯的权利。如果这次议会制定出一份选举誓约,那就意味着选帝侯们失去了这项权利;而如果仍然由选侯们制定,那么议会的诸侯院和城市院就会失去介入国王(皇帝)选举的机会。因此,直到会议的第三年,与会者都没有提交讨论决议。其间,皇帝反复催促闭会,而议员们则一再推迟。到了第四年,与会者希望结束会议,但皇帝认为许多问题还没有结果,需要继续讨论。直到第六年,皇帝才同意会议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而其他人却认为此时做出议会决议,将难免使“整个民族耻辱地分崩离析”,所以会议还要继续进行。进入70年代以后,面临法国在帝国西部边境造成的威胁,征募军队、摊派军费等等问题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帝国议会不仅不能闭幕,而且当务之急,需要做出相关决定。此时,参会的帝国等级早已离开了雷根斯堡,继续讨论帝国事务的只是他们的代理人。如此一来,帝国议会不再有能力制定和颁布帝国议会决议(Reichsabschiede) ,它所能做的只是发布帝国议会决定(Reichsschlüssen)。帝国议会实际成为一个帝国等级的常驻使节机构。
帝国永久议会的组织结构仍然是选侯院、诸侯院和城市院的三院联合形式。其中,以美因茨大主教派出的代表为首的选侯院继续扮演领导角色;以奥地利公爵或萨尔茨堡大主教的代表为首的诸侯院继续发挥主要作用;雷根斯堡市继续承担城市院的主导工作,并促使城市院获得在帝国议会中的平等权力。议会讨论决定的批准权继续掌握在皇帝的代表手中。大约有70个使节性代表团常年聚集在雷根斯堡市,以商议帝国事务为职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商议的决定不能通行于整个帝国区域,因为帝国决议的执行者主要是帝国行政区。
(3)帝国行政区,作为马克西米连一世帝国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是以区域、领地两个结合因素为基础而设置的地方行政管理区划,也是帝国议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维护和平与治安、为帝国军队征集兵员和装备、监督铸币和关税以及向帝国最高法院派送陪审法官等等,均在帝国行政区的职责和权利的范围之内。宗教改革运动及三十年战争期间,由于宗教分裂的影响超出区域的界线,所以帝国行政区的作用不是很突出。三十年战争以后,一方面,帝国行政区的职能,特别是其军事作用由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规定而得到恢复,并由于诸如哈布斯堡、霍亨索伦(Hochenzollen)这般强势家族的利用而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帝国行政区的组合构成,由于瑞典和丹麦的加入而更加复杂。具体说,凭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典国王以瑞典波美拉尼亚领主的身份参与上萨克森行政区事务,并通过其占有的不来梅公国成为下萨克森行政区的成员,而丹麦国王得以参与下萨克森行政区事务,因为他获得了荷尔施泰因公国(Herzogtum Holstein)。与此同时,霍亨索伦家族由于统治勃兰登堡边地侯国(自1415年起)、占领克雷弗公国(1614年起)及参与威斯伐利亚伯爵领主团(1653年起)而介入上萨克森、下萨克森及下莱茵的威斯特伐利亚三个帝国行政区的事务。被强权利用以及复杂的构成,加上稍后帝国议会关于帝国行政区负责分摊兵士和装备的决定(1681—1682年) ,这一切使帝国行政区不仅越来越不能履行其地方行政管理的职能,而且也逐渐地失去了权利执行机构的特征。
从整体上看,帝国行政区的发展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仍然很不平衡。在十大帝国行政区之中,德国南部的三个区权利较大:士瓦本区和法兰克尼亚区,其管理机构在司法公安、修路建桥、币制统一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巴伐利亚区政府差不多行使了国家的权利。西北部的威斯特伐利亚区形同虚设,几乎没有什么作用。西部的上莱茵区在三十年战争之后由于需要继续组织本区力量,武装抵抗来自法国的威胁,所以其区政府仍然在积极地行动。东北部的下萨克森区自三十年战争以来就深受丹麦的影响,战争以后又在勃兰登堡选帝侯和瑞典国王的轮换控制之下,因此该区的管理职能一再成为强权争夺利益的工具。中部的两个区,选侯莱茵区和上萨克森区,其行政区代表大会时断时续,前者在1679年以前休会达40年之久,后者在1683年以后再也没有举行过,而东南部的奥地利区则从来就没有召开过类似的大会。西南部的勃艮第区由于其所辖区域越来越小,因此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也几乎谈不上有什么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为。总之,依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虽然帝国行政区的职能得到恢复,得以继续行使地方自治的权利,但是其职权仅仅在部分地区能够发挥作用,并且某些大的邦国君主越来越有力地控制行政区的领导权。帝国行政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一直持续到帝国解体。
(4)帝国最高法院,是马克西米连一世在帝国体制改革中建立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宗旨是为帝国各类、各级领主及其权利秩序提供和平保障。然而,从一开始帝国最高法院就显出其独立于皇帝的趋向,即法院院址设在皇帝驻跸地以外的城市:三十年战争时期在施佩耶尔,1689年以后被固定在维茨拉尔。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帝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由原来的24位增加到50位,其中半数名额的人选由帝国行政区决定,并且全部法官中的26位应是天主教徒,其余24个名额归新教徒。皇帝有权任命一位法官或院长,此外没有其他特权。虽然作为等级邦君的上诉法院,帝国最高法院有责任处理初审中直属帝国的事务、解决诸侯纠纷以及禁止复仇格斗等等,但是它不接受等级或等级臣属的涉及土地税、自由集会以及维持要塞和驻屯军费用等问题的上诉。就是说,帝国等级在这些方面仍然保有独立处置的权利。三十年战争以后,帝国最高法院一再接到关于再次修订帝国等级名册的上诉,而一再由于遭到来自帝国行政区及某些帝国等级的反对而不能行动。1654年,《最后帝国决议》曾经通过提高诉讼费用和废除自动停止判决等措施提高法院的工作效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帝国最高法院直到帝国解体也没有取得值得一提的功绩。
与帝国最高法院并列存在的另一帝国法权机构是帝国皇家法院,这是由皇帝作为最高法官的帝国最后上诉法院。与帝国最高法院相同,帝国皇家法院的主旨也是维护帝国和平,并着重于调解诸侯涉及采邑和特权的纠纷;不同的是,自1498年重建起来,它的立场就是直接维护皇帝的权益。不仅法院院址始终设在皇宫所在地维也纳,而且法官也由皇帝直接任命。三十年战争以后,随着帝国最高法院工作效能的愈益降低,帝国皇家法院所判决的事务范围则愈益扩大,但它的权限始终没有能够覆盖整个帝国。
总之,三十年战争结束初期,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史出现了深刻的转变:帝国与皇帝最终分离。皇帝不能代表统一的帝国,也没有控制一个能够制定和执行帝国政策或法规的机构,更没有真正掌握一种能够任免和委托帝国官员或军队首领的权力。建立皇帝中央集权制的努力最终失败。与此同时,通过等级邦国的联合来象征帝国统一的努力也没有取得成功。按照当时欧洲理论界的政治规则,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有点不规矩的政治实体,是一个怪物(systema monstrosum)”。
二、德意志邦国的重新整合
德意志邦国是神圣罗马帝国等级以占有世袭领地为基础、以拥有帝国议会中的席位为传承的政权实体,它不是帝国的地方政权形式,但是帝国的构成组织。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德意志邦国经历了重新整合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帝国等级格局的改变;帝国等级状况的变化;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
1.帝国等级格局的改变
根据1521年的“帝国等级名册”(Reichsmatrikel von1521) ,帝国等级包括7位选帝侯(Kurfürsten)、4位大主教(Erzbischfe)、46位主教(Bischfe)、24位世俗诸侯(weltliche Fürsten)、79位修道院长(Fürstbte)和大教堂教长(Prlaten)、4位骑士团首领(Hochmeister)、145位伯爵(Grafen)和领主(Herrn)以及85个城市(Frei-Reichsstdte)。共394位。宗教改革运动以后,特别在三十年战争以后,重新登记帝国等级名册的建议被反复提出,但一直没有实行。在1663年纽伦堡帝国执行会议上曾出现一份帝国征兵名册,基本标明了当时帝国等级的数目。大致说,1792年以前,帝国等级包括9位选帝侯、33位教会诸侯、61位世俗诸侯、40位修道院院长和大教堂教长、103位伯爵和领主及51个帝国城市。共297位。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德意志邦国重新整合的首要表现是帝国等级格局发生的变化,其突出事件是瑞士联邦和尼德兰联合省的建立。新建者脱离了帝国法的保护和限制。
瑞士联邦脱离帝国始于13世纪前期。1218年,统治瑞士的蔡林格家族(Zhringer)绝嗣,接着1250年统治帝国的施陶芬家族(Staufer)没落,群龙无首。于是,瑞士各地自行联合,逐渐形成四大家族集团和若干城市同盟以及山地联盟。其间,由于哈布斯堡家族的首领于1273年被选为德意志国王,即鲁道夫一世(Rudolf,1218—1291,1273—1291年在位) ,又由于其家族集团在瑞士地区的强势扩张,其他三大家族于1291年结成“永久同盟”。1315年,“永久同盟”接受了五个“老州”的加盟,形成“八州同盟”(Die Acht Alten Orte)。后来,特别在1415年至1474年的半个多世纪间,“永久同盟”扩及整个瑞士区域,并在1536年之前确定了同盟内部的管理规则,从而完成了由同盟向联邦的过渡,形成瑞士联邦。
瑞士联邦的最高统治机构是议会。联邦议会确定,拒绝接受任何外来委任的统治者,无论来自皇帝还是教皇的代表均被拒之门外。同时确定,不经全体同意,任何成员邦及个人都不得对外结盟或战争与议和。据此,作为宗教改革运动中的重要的新教根据地之一,瑞士联邦胜利地抵御了以皇帝为首的天主教势力的冲击,不仅在1532年的教派武装冲突中取得胜利,而且在1566年成功地进行了新教信仰告白,并且在1586年成立了以防御帝国侵扰为主旨的瑞士基督教的黄金联盟(Goldener Bund)。
随着瑞士联邦的扩展和加强,原本属于瑞士四大古老家族之一的哈布斯堡家族经过旷日持久的、一再失败的战争(1291—1474年) ,终于在1511年被迫退出瑞士,以维也纳为中心在阿尔卑斯山南地区重新建立统治王朝。在15世纪哈布斯堡家族实际上世袭德意志王国王位和神圣罗马帝国皇位的同时,瑞士联邦也实际上独立于帝国。在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推行的帝国改革运动中,瑞士联邦是帝国中最强劲的反对势力之一。它反对将帝国等级纳入帝国行政区,反对皇帝为了建立中央集权而破坏等级自由和传统法权秩序。为此,马克西米连一世曾于1499年发起所谓的“士瓦本战争”,试图镇压以瑞士联邦为首的反抗势力。结果是皇帝失败。瑞士联邦以实际上的独立身份与皇帝签订了《巴塞尔和约》(Frieden zu Basel)。
在三十年战争中,瑞士联邦始终保持中立,既没有为了维持新教立场而介入信仰纠纷,也没有为了维持实际上的独立地位而卷入诸侯战争。当然,那些没有加入联邦的瑞士老州曾经因为帝国义务的约束而进入战场(1620—1639年) ,损失惨重。战争结束时,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士联邦得到正式承认。被列入1521年“帝国等级名册”的13个主教领、1个世俗诸侯领和4个城市也随之正式脱离帝国,不再受帝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归属瑞士联邦。
尼德兰联合省脱离帝国始于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利普二世(PhilipⅡ,1527—1598,1556—1598年在位)上任。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五世的长子、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腓利普统治着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的部分地区以及尼德兰。
腓利普二世是坚定的天主教教徒。他一上任就表示:宁愿不当国王,也不愿统治一个有异端的国家。尼德兰,特别是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北部地区,早自宗教改革运动初期就是欧洲各地受迫害的宗教改革者的聚集地。腓利普二世继续其父皇卡尔五世的对抗宗教改革运动的政策,残酷地镇压尼德兰的新教徒运动,因此激发了尼德兰当地人民与西班牙统治者之间的战争。如前述,战争的结果是北方七省联合订立《乌特勒支同盟》(Utrechter Union,1579) ,宣布不服从西班牙国王的统治,成立荷兰联合省。1609年,西班牙在尼德兰的统治当局与联合省签订了十二年休战协定,标志着荷兰联合省,或称荷兰共和国的实际上的独立地位。此时,尼德兰南部各省仍然在西班牙的统治之下。三十年战争期间,荷兰共和国站在法国及英国的阵线上,参与战争,与西班牙王国及神圣罗马帝国相对抗。战争结束以后,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荷兰共和国脱离帝国的独立地位获得国际承认。1521年“帝国等级名册”上的1个主教领和4个世俗诸侯领随之脱离帝国,不再受帝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归属荷兰共和国。
2.帝国等级状况的变化
首先,选帝侯数目的增加:由1356年《黄金诏书》规定的7位增加到8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了1623年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在战争期间获得的选帝侯资格,并恢复了在战争中被取消的莱茵普法尔茨选侯爵位,由一度被剥夺资格的选侯继承人卡尔一世·路德维希(Karl Ludwig,1617—1680,1648—1680年在位)继任。后者排列第8位。由巴伐利亚公爵成为选帝侯开始的“普法尔茨选侯资格之争”由此结束。其次,瑞典国王在战争中对于德意志若干土地的占有获得承认。但是,他不是以瑞典国王的身份而是以帝国等级的身份领有这些土地,因此他同时获得了在帝国议会中拥有席位和选票的、合乎帝国体制的位置。再者,在战争中,大批帝国等级的领地被占领;战后,又有许多帝国等级的领地被当作战争补偿被划割出去。帝国等级失去领地意味着身份地位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脱离帝国法的直接保护。对于帝国来说,帝国等级领地的得失和拼凑导致了一种非常不利的趋势,这就是,等级弱邦的领地成为等级强邦蚕食的对象及其解决各类国际问题的诱饵和砝码。帝国无力维护帝国等级的权益。在这样的形势下,战后的德意志邦国为了维护领地的自由、独立和利益而采取了联合措施,试图通过邦国同盟,应付当时的复杂局势。
简单说,当时的德国政治局势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令等级邦国担忧:
第一种,皇帝在三十年战争的过程中加强了奥地利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其在德国的世袭领地、波希米亚和匈牙利,三者构成了奥地利君主国的基础。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所全心关注的是奥地利君主国的发展。三十年战争以后,受宫廷首席大臣J.W.冯·奥厄斯佩格(J.W.von Auersperg,1615—1677)的影响,皇帝利奥波德一世制定了奥地利的和西班牙的两个哈布斯堡王朝联合的基本国策。在这样的形势下,大部分帝国等级认为,哈布斯堡皇帝的政策具有导致帝国再次陷入战争的潜在危险,他们因此而怀有另一种担忧。
第二种,皇帝随时可能征募军队参与正在帝国土地上进行的法国与西班牙的战争(1635—1659年)。法国作为实施《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保证国之一,以《和约》为由,迟迟没有将军队从在战争中占领的洛林公国中撤离。为了联合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皇帝迫使洛林与法国签订《温森斯和约》(Frieden von Vincennes,1661) ,以割让梅茨、图尔和凡尔登三个主教区为代价,使法国人退出洛林。在1697年帝国终于通过《里斯韦克宫和约》(Frieden von Rijswijk)占有了洛林之后,大部分帝国等级认为,法国不会就此放弃割占帝国的企图。他们因此而怀有第三种担忧。
第三种,皇太子费迪南德在当选为德意志国王(FerdinandⅣ,1633—1654,1653—1654年在位)后不久去世,在任皇帝费迪南德三世的继承人问题使德意志诸侯意见分歧,从而给法国介入德意志邦国事务以有利时机。当时主要的皇位候选人有两位,一位是皇帝的次子利奥波德(Leopold,1640—1705) ,另一位是皇帝的弟弟利奥波德·威廉(Leopold Wilhelm,1614—1662)。前者已经是匈牙利国王(1655年上任)和波希米亚国王(1656年上任) ,皇帝主张由他来继承皇位,并得到巴伐利亚选帝侯的支持;后者是西班牙国王在尼德兰的总督和统帅,美因茨选帝侯支持他做皇帝。除此之外,被考虑为候选人的还有巴伐利亚选帝侯费迪南德·马利亚(Ferdinand Maria,1636—1679,1651—1679年在位)、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腓利普·威廉(Philipp Wilhelm von Pfalz-Neuburg,1615—1690,1653—1690年在位)以及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ⅩⅣ,1638—1715,1643—1715年在位)。科隆选帝侯倾向选举法国国王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显然,奥地利、西班牙和法国,三大欧洲强权均在德意志的高级等级诸侯中拥有势力,德国的中、下级诸侯在权利的夹缝中求生。
由于满怀如此这般的担忧,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大部分帝国等级明确地停止了信仰争执,排除了世俗邦君和教会诸侯之间的隔阂,谋求结成同盟,联合行动。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也是德意志邦国重新整合的重要表现。
3.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
最初,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以后,三位教会选帝侯率先于1651年缔结同盟,即所谓的“选侯同盟”,目的是共同对付勃兰登堡选帝侯不断增长的攻势。勃兰登堡是三十年战争受害严重的地区,为此,在结束战争的谈判中,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Friedrich Wilhelm,1620—1688,1640—1688年在位)努力争取补偿,并争取到了后波美拉尼亚、哈尔伯施塔特和明登等地,还得到了马格德堡的继承资格。然而,这些地区并没有使选帝侯感到满足,他还想在北方得到前波美拉尼亚,在西方得到于利希-克雷弗贝格的部分遗产,在东方使普鲁士摆脱波兰的庸役。其中,特别是在西方,勃兰登堡选帝侯已经开始动用武力。因此,“选侯同盟”得到普法尔茨选侯区和上莱茵帝国行政区的加入而成为超越区域的诸侯联合。
紧接着,1652年出现了“希尔德斯海姆同盟”(Hildesheimer Allianz)。这是以韦尔夫家族(Welfen)诸侯为首的新教派诸侯同盟。参与者包括不伦瑞克-吕内堡(Braunschweig-Lüneburg)公爵、黑森卡塞尔(Hessen-Kassel)伯爵、帕德博恩(Paderborn)天主教主教,以及作为不来梅和维尔登领主的瑞典国王。该同盟的目的原本是以新教派的立场,对抗以皇帝为首的天主教诸侯在帝国中的优势,但是,因为帕德博恩教区的参与,它实际上是一个超越教派的、以限制哈布斯堡皇族势力为目的的同盟。在战后的第一届帝国议会上,“希尔德斯海姆同盟”是皇帝费迪南德三世的最强硬的反对派。
在“希尔德斯海姆同盟”的基础上,勃兰登堡选帝侯于1653年推出了一个同盟方案,计划将德国西北部全部的新教诸侯都联合起来,加上天主教的科隆选帝侯,建立一个共同对抗哈布斯堡皇帝的同盟。具体落实这个方案的是G.F.冯·瓦尔德克伯爵(G.F.von Waldeck,1620—1692)。自1653年起,冯·瓦尔德克伯爵几乎成为勃兰登堡选帝侯的决策人。在他的谋划下,勃兰登堡的意图除了上述以外,还增加了要求皇帝补偿的内容。就是说,要求皇帝补偿在三十年战争期间霍亨索伦家族在西里西亚丧失的领地权利。结果是,大多数诸侯没有响应勃兰登堡的号召,只有不伦瑞克、汉诺威和策勒三个韦尔夫王朝与之结盟,无果而终。
1654年,又出现了一个“科隆同盟”(Klner Allianz)。其发起者是科隆选帝侯,参与者有特里尔(Trier)选帝侯、闵斯特(Münster)大主教和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主要目的是回应新教诸侯的联盟行动。1655年,美因茨选帝侯J.Ph.冯·舍恩伯隆(J.Ph.von Schnborn,1605—1673)加入“科隆同盟”。因为美因茨选帝侯是1651年“选侯同盟”的成员,所以他的参与使“科隆同盟”的组成不仅仅是面对新教诸侯以进行军事防御,而且也是面对皇帝、面对法国以维护帝国的和平和秩序。冯·舍恩伯隆选侯素有“德意志的所罗门”之称。他身兼数职:是帝国议会中的第一人、帝国议会中选侯议院的领导人、帝国大首相、帝国最高法院和帝国皇家法院的大法官、莱茵选侯行政区的最高长官。此外,他还对于皇帝选举誓约的制定拥有主导权。由于这样的政治地位,冯·舍恩伯隆成为“科隆同盟”的领导人。在他的领导下,该同盟不断地扩大,很快成为超越教派、超越行政区的军事和政治同盟。
1658年,“科隆同盟”扩大为“莱茵同盟”(Rheinischer Bund)。开始时,“莱茵同盟”有7个成员邦,即美因茨选侯国、科隆选侯国、普法尔茨-诺伊堡公国、瑞典的不来梅-维尔登主教区、不伦瑞克吕内堡公国、黑森-卡塞尔伯国和法国。后来又增加了黑森达姆施塔特伯国(1659年)、符滕堡公国和闵斯特修道院以及瑞典的前波美拉尼亚公国(1660年)、特里尔选侯国(1662年)、普法尔茨茨维布吕克公国(1663年)、巴塞尔主教区(1664年)、勃兰登堡选侯国和施特拉斯堡主教区(1665年)及勃兰登堡边地侯国(1666年)。“莱茵同盟”承续“科隆同盟”的宗旨:盟邦之间相互提供军事支援。根据同盟条约,各同盟成员邦国都应该提供兵员及其给养,总计为步兵7859人,骑兵1970人;法国应该加强军事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对抗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君主;德意志诸侯应该得到不受法国侵扰的保证。这是一个对抗皇帝侵犯等级自由、破坏帝国秩序的同盟,同时也是维护帝国利益的联合组织,因此,除了有效地阻止皇帝的军队假道同盟各邦的领土、前往尼德兰为西班牙提供支援以外,“莱茵同盟”还积极地履行了一项帝国义务,即遵照1664年帝国议会决议,为帝国提供抗击土耳其入侵的兵士、装备或资金。最终,当作为“莱茵同盟”盟友的法国向帝国发起进攻的时候,在1668年,在冯·舍恩伯隆的明确并坚决的要求下,“莱茵同盟”解散。
总之,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德意志邦国经历了一次新的整合,帝国等级及其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等级邦国也进行了结盟或联合的尝试。17世纪后期,德国历史的发展趋势指向以等级邦国为主体的专制统治。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被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君主国所取代;德意志邦国群龙无首,弱肉强食,其中的强者图谋借帝国以外的力量进行扩展,弱者则希望得到奥地利君主国的庇护。德国彻底失去了整体发展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