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通史第三卷:专制、启蒙与改革时代(1648-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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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洲君主专制与德国邦君专制

一、欧洲民族国家与君主专制

欧洲出现民族国家是欧洲中世纪王国发展的结果。自5—6世纪古代罗马帝国衰落以后,欧洲各地王国林立,弱死强活。9世纪法兰克王国借助罗马教会的力量建起“法兰克帝国”、复兴了古代罗马帝国以后不久,10世纪德意志王国又与罗马教会联合起来,取代法兰克帝国以“神圣罗马帝国”的名义,续统欧洲历史上的罗马帝国。然而,自11世纪起,罗马教会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小,包括德意志王国在内的欧洲各个王国与神圣罗马帝国的利益分歧也越来越大。至13世纪,不仅罗马帝国而且罗马教会都已经明显地成为各大强势王国发展的工具或者障碍。终于在15世纪中期以后,法国、英国、西班牙及俄罗斯等相继以国王为核心基本划清了国界、统一了国土,建立了民族国家。“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象王权倾向它们一样。”以民族国家为前提,王国统治的四大权利——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逐步地集中于国王一身,并以国家主权为标帜,对内扩大王权、保护臣民,对外加强王权、扩展国土。到17世纪中期,君主专制制度已经开始逐步地、持续或长或短地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中确立。

为了与德国同时期的历史相参照,下面简单叙述欧洲主要王国君主专制制度确立的过程。

在法兰西,通向君主专制制度的道路具有典型意义。为清晰起见,在此,将法兰西道路分成三个方面进行叙述:扩大王室领地以统一王国、扩大国王的权利以中央集权和确立君主专制制度。

法国国王扩大王室领地从清除英国在法国的“飞地”开始。11世纪时,由于法国诺曼底公爵上任英国国王,比法国国王的领地大十余倍的法国土地成为英国的王室领地。法王王室的领地仅是塞纳河到卢瓦尔河之间的一块狭长地块,被谐称为“法兰西岛”。法王腓利普二世(PhilippeⅡ,1165—1223,1180—1223年在位)上任后,以英国国王不履行封臣义务为借口,开始夺取英王在法国的领地。这个过程持续了约二百年。在前期的百余年间,由于英国王权衰弱,法国国王兼用武力和联姻的方式,顺利地将卢瓦尔河以北的、几乎全部的英国王室土地收归法国王室。在后续的百余年,法国与英国进行了所谓“百年战争”(Hundertjhriger Krieg,1337—1453年)。最终,法国国王占领了英王在法国的全部领地。百年战争之后,法王路易十一世(LouisⅪ,1423—1483,1461—1483年在位)继续扩大王室领地。经过长期的斗争,虽然一直没有占领北部的佛兰德尔,但是南部的勃艮第、普罗旺斯等地终于成为国王的地产。国王的地产即王国的领土。在王国的土地上,国王的权利至高无上。至15世纪末,法国国王的土地有了边界。边界之内的居民要说以巴黎方言为主调的法兰西语言。巴黎是国王的驻跸地,是法国的首都。法兰西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均统一在巴黎的国王宫邸。统一后的法国是拥有疆域国界的、拥有国家主权的民族国家。

法国王权的扩大从路易九世采取新的统治措施开始。路易九世(LouisⅨ,1214—1270,1226—1270年在位)采取的措施包括规定在王室领地内通行国王货币;宣布国王是最高法官,受理全部重大案件;发布“国王四十日令”,允许领主纠纷在40日之内交由国王仲裁;派遣巡回检察官,监督地方官吏以及诏令召募直接听命于国王的常备雇用兵等等。在这个基础上,腓利普四世(PhilippeⅣ,1268—1314,1285—1314年在位)下令对法国教会征收20%的所得税,并继而控制教皇选举,使罗马教皇成为“阿维农之囚”。到弗朗索瓦一世(FrancoisⅠ,1494—1547,1515—1547年在位)统治时期,法国教会完全听命于法国国王。自14世纪初开始的贵族、教会和市民借以参与国政的三级会议已经不再召开。法国国王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不受任何人、任何事物的限制。

法国君主专制制度最终确立于红衣主教黎塞留任法国首相时期(A.J.du P.de Richelieu,1585—1642,1624—1642年在任)。其间,作为君主中央集权的主要对抗力量——高级教、俗贵族被完全制服。首先,高级贵族们失去了参与政治的权利,不仅他们可以参加的三级会议被解散、国务会议形同虚设,而且原来由他们占据的中央各部大臣的职位、地方省长的职权也被国王直接掌控。并且,国王在中央设置了“非常法庭”,特别用来惩治叛乱贵族,同时在地方下令拆除封建堡垒,迫使一切贵族向国王宣誓效忠,遵守王国法律。另外,中央政府颁布法令,宣布废除《南特敕令》(éditde Nantes)中有关承认胡格诺政治和军事权利的规定,仅允许他们信仰自由,重申国王的教会最高权。路易十四世统治时,更是将贵族集中在巴黎郊区的凡尔赛宫,使他们在不间断的唱歌跳舞、参加宴会庆典的活动中,只关注宫廷规矩和社交礼仪,没有机会考虑其他事务。后来国王又颁布了《枫丹白露敕令》(édit de Fontainebleau) ,直接宣布废除《南特敕令》。法国成为统一政治、经济、军事乃至宗教的民族国家。

在英吉利,民族统一国家形成之后,出现了君主与贵族的二元中央集权制。

英国国王扩大王室领地从“威廉征服”开始。与在法国的过程相反,在英国,王室领地是过去的法国诺曼底公爵、现在的英国国王威廉一世(William the Conqueror,1027/1028—1087,1066—1087年在位)在征服英国的过程中扩大的。在征服战争中,威廉没收和重新分配英国贵族的土地,将其中的七分之一耕地、三分之一森林划归王室,余者的一半归并为十个领地,全部划给来自法国的诺曼底贵族。另外,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一给教会,高级教会职务由法国教士担任。显然,英国的王室领地与同时期的“法兰西岛”不可同日而语。不仅如此,如果说“英法百年战争”是法国完成国家统一的过程,那么这场战争就是英国统一国家的开端。百年战争中,英国失去了在法国的领地,国内贵族认为原因在于当政家族统治不利,因此发生内战,即所谓的“玫瑰战争”(Rosenkriege,1455—1485年)。“封建贵族在蔷薇(玫瑰)战争中寻找补偿,也得到了更多的东西。他们互相毁灭了,都铎王朝(Tudor dynasty,1485—1603)登上了王位,权力之大超过了以前和以后的所有王朝。”都铎国王的驻跸地伦敦成为英国的首都。在此期间,在1362年,国王爱德华三世(EdwardⅢ,1312—1377,1327—1377年在位)下令所有的案件审理都必须使用英语。稍后,在1399年,亨利四世(HenryⅣ,1366/1367—1413,1399—1413年在位)开始在公众面前用英语演说,并默许自己的忏悔神父约翰·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1330—1384)将拉丁文《圣经》译成英语(1380—1382年)。翻译《圣经》在当时是违背教会法规的事情。总之,至15世纪末,英国与法国一样,成为拥有疆域国界的、拥有国家主权的民族国家。

英国国王采取措施以扩大王权的过程比法国早了将近一个世纪。与法王路易九世相似,英王亨利二世(HenryⅡ,1133—1189,1154—1189年在位)采取的措施包括在中央建立常设法庭,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强迫骑士缴纳“盾牌钱”,取消他们传统的武装资格和特权;宣布召募直接听命于国王的常备雇用兵;下令拆除封建城堡等等。在这个基础上,亨利七世(HenryⅦ,1457—1509,1485—1509年在位)进一步抑制旧贵族的坐大势头,解散他们的家臣和武装卫兵,平毁他们的堡垒;设立星室法庭,专门惩治不服从的大贵族,并任命新贵族为中央的高级官吏和地方的治安法官。到亨利八世(HenryⅧ,1491—1547,1509—1547年在位)统治时,国王更是控制了国会,使拥有上下两院的国会成为国王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1534年,按照国王的意志,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王权的法案。据此,英国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国王不仅有权任命教会各种教职,而且还有权决定教义信条,召开宗教会议。宗教法庭改为国王法庭,由国王的官吏审判教徒,镇压异端。由此,国王的权利不仅凌驾于法律和国会之上,而且控制了王国教会。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后来,在女王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Ⅰ,1533—1603,1558—1603年在位)及其后任者统治时期,国会与国王紧密合作,以国王宫廷为核心的中央二元政府,或称君主立宪制政府控制掌握了王国的对内征税和治安、对外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伦敦成为整个王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在查理一世(CharlesⅠ,1600—1649,1625—1649年在位)统治前期,英国以国王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17世纪中叶以后,英国王权向着另外的、不同于欧洲大陆诸国的方向发展。

在西班牙,通向君主专制制度的道路与在法兰西的、英吉利的有很大的不同。在这里,宗教信仰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8世纪阿拉伯摩尔人在比利牛斯半岛南部建立穆斯林政权的时候,半岛北部有几个基督教王国。11世纪以科尔多瓦为首都的穆斯林后倭马亚王朝(U mayyad Caliphate)解体以后,穆斯林占领的区域分为23个小王朝,力量极其分散。此时,北部的基督教诸王国乘机向南推进。这个向南推进的过程在历史上称为“列康吉斯达运动”(Naz‘at Reconkista) ,即基督徒从穆斯林手中“收复失地”的运动。运动中,卡斯提(Castile)王国“收复”了托莱多(1085年) ,并以此为中心,一边从穆斯林手中“收复失地”,一边兼并其他基督教王国,逐渐在西北部形成强势。稍后不久,阿拉贡(Aragón)王国“收复”了萨拉哥萨(1118年) ,继而以此为中心,进行了与卡斯提王国相同的收复和兼并战争,逐渐在东北部聚起力量。1469年,卡斯提女王与阿拉贡王储结为夫妻,从而以“共主联治”的形式完成了西班牙的统一(1479年)。1492年,穆斯林在比利牛斯半岛的最后王权格拉纳达被“收复”,结束了持续达八个世纪之久的列康吉斯达运动。在统一的王国中,卡斯提方言成为西班牙的通用语言。西班牙王国成为拥有疆域国界和国家主权的民族国家。

很明显,西班牙王权是在联合基督教贵族与穆斯林作战的过程中加强的。共同的宗教感情和民族利益,使基督教贵族紧紧地围绕在王权周围。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国王给予领主和城市以极大的自治权,但是都是以为国王征税款和服兵役为前提。王国统一后的第二年,即1480年,罗马教皇批准在西班牙设立宗教裁判所,西班牙国王因此获得了一个加强中央集权的、切实有力的工具。凭借宗教裁判所,西班牙王权一方面继续镇压和驱逐异教势力,另一方面镇压和打击异己分子,从而保证在允许地方相对自治的情况下实现中央集权。进入16世纪以后,西班牙王国开始向外扩张,除了占领邻近的纳瓦尔、葡萄牙及地中海西部岛屿以外,还在意大利和北非占有领地,并在新航路开辟的过程中,在美洲拥有大片殖民地。随着辖地的扩大和殖民地财富的流入,西班牙国王改变了曾经依靠城市来加强王权的政策,转而依靠贵族、打击城市,因此出现了与英、法不同的君主专制内涵。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其他大国里,君主专制是作为文明中心、社会统一的基础出现的”,而西班牙则相反,“贵族政治虽趋于衰落,却保持自己的最恶劣的特权……”就是说,西班牙的君主中央集权所代表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这与法国国王挟制贵族、英国国王联合贵族实现中央集权的情况完全不同。在16世纪下叶腓利普二世统治时期,在封建贵族拱卫中的君主专制达到顶峰,保证了贵族最后的“最恶劣的特权”:大约五分之一的卡斯提男人成为各级政府的官员;大约二分之一的王国土地是天主教会的领地;大约的五分之一的王国人口是男女修士或教士。这是一些可以贵族生活的人,是一些可以不交税、过寄生生活的人。进入17世纪以后,西班牙慢慢地衰落下去。

在俄罗斯,通向君主专制制度的道路又与在法兰西、英吉利和西班牙有很大的不同。在这里,反抗异族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1240年,蒙古人以伏尔加河的萨莱城为中心建立了金帐汗国(Goldene Horde) ,统治东欧平原上的诸多罗斯公国。13世纪时,莫斯科公国逐渐强大。莫斯科大公尤里·达尼洛维奇(Juri Danilowitsch,约1281—1325,1303—1325年在任)统治时,开始采取投靠和利用蒙古大汗、扩大公国势力的政策,“充当汗的卑鄙工具,从而窃取汗的权力,然后用以对付同他竞争的王公们和自己的臣民。”1328年,伊凡·卡里达(Iwan Kalita,1288—1341,1325—1341年在任)大公从大汗那里得到“弗拉基米尔和全俄罗斯大公”(Grofürst von Wladimir-Moskau)的称号。此后,几代大公都利用这个称号火并其他罗斯公国,并使全俄罗斯东正教大主教迁居莫斯科,加强莫斯科大公的统治权利。1480年,在蒙古势力衰弱的形势下,伊凡三世(IwanⅢ,1440—1505,1462—1505年在任)一方面率军推翻了金帐汗国,结束了蒙古人对俄罗斯长达200余年的统治,另一方面用武力兼并了其他罗斯公国,从而将莫斯科公国的统治括及整个俄罗斯。以莫斯科为中心的俄罗斯统一国家基本形成。

俄罗斯大公建立中央集权的途径主要包括通过与拜占庭帝国末代王室联姻,使大公的级别提高到东罗马帝国皇帝继承人的高度,从而使自己与残余的其他大公拉开距离,将他们降为世袭的领主贵族,由他们的代表组成咨议机关,即杜马(Duma)。在俄罗斯,大公掌握最高权力。在莫斯科大公宫廷设立管辖全国的中央权力机构。地方由大公派遣总督管理,总督的任期、权限和薪金都具有通过大公的、明确的规定。公国的军队由中小封建主提供人力或者物力得以常备,中小封建主的领地不得世袭,也不得转让和出售。1497年,大公伊凡三世颁布法典,以此改革公国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

伊凡四世(IwanⅣ,1530—1584,1547—1584年在任)上任后自称沙皇,建立了沙皇专制的中央集权政体。新的沙皇政府实行野蛮残暴的政策,设立特辖区与特辖军,打击特权贵族,削弱大贵族势力,加强王权,并以此为前提展开一系列的改革。首先,在统治权利方面。沙皇政府将征税和征役等当时政治的所有权利都集中在以沙皇为核心的中央;在中央设置领地衙门和军事衙门,废除总督制,改由忠诚于沙皇的中小贵族担任地方各级官吏。其次,在司法方面。沙皇政府颁布新的法典,统一全国法律。同时,在中央设置最高司法部门,下设地方的司法机关,削弱地方官吏的司法权。复次,在军事方面。废除总督制。政府颁布军役法,规定无论大贵族的世袭领地还是中小贵族的采邑地,都必须出全副武装的骑兵,从而不仅取消了大贵族在军队中的特权和地位,而且增加了沙皇的骑兵人数。最后,在经济方面。沙皇政府将全国划分为两类地区,一类是由杜马管理的普通区,另一类是由沙皇直接管理的特辖区。被划入沙皇特辖区内的大多是土地富饶、商业发达、具有军事意义的地区。这些地区内的大贵族世袭领地以其他普通地区作为补偿为条件,实际上被沙皇强占,强行转给支持沙皇并为沙皇服军役的中小贵族。在这个基础上,沙皇又进一步地从这些中小贵族中挑选“优秀者”,组成特辖军团,特别用来镇压大贵族的反抗。这些都是对内措施。对外,沙皇专制确立之始,便展开了大规模的扩张战争。先是进攻喀山汗国,兼并了阿斯特拉罕,接着占领了全部伏尔加河中下游流域和乌拉尔山以西的领土。正如列宁所说,俄罗斯“专制制度的全部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掠夺各地方、各区域、各民族的土地的历史”。

总之,欧洲君主专制制度确立的过程是民族国家统一、以国王为核心的中央政府对内集权并对外扩张的过程。如果说同时期的德国缺失了性质相同的历史过程,那么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上,德国经历了同样的历史过程,只不过其历史单位是邦国而不是王国。

二、德意志邦国与邦君专制

德国的邦君专制与欧洲的君主专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国家主权。当以法国为典型的欧洲民族国家确立了君主中央集权制的时候,德国失去了实际意义上的君主,因而失去了那个时代国家主权的发言人。德国国王兼皇帝由选帝侯选举产生,而选帝侯是德国强硬的分裂割据势力。国王没有能力驾驭选举他的选侯集团,没有能力集中王国的或帝国的政治权利,因此没有能力统一德国。德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绕开了国君,出现在邦君的层面上。就是说,德国实行专制的不是德国国王或皇帝,而是德国国王或皇帝的属臣邦君。之所以德国的国君不能实现中央集权,原因很多,其中基础性的原因首先在于德国国王王室领地的变动不居。

如前已述,德意志王国一直没有固定的首都,所谓王室领地也一直处在动态,一直随着王朝统治中心的转移而转移。中世纪前期的三大德意志王朝——萨克森王朝(Die Schsischer,919—1024)、萨利安王朝(Die Salier,1024—1125)和霍亨斯陶芬王朝(Die Hohenstaufer,1138—1254)——其统治中心依次自北南移:从萨克森至法兰克尼亚,再从法兰克尼亚至士瓦本。到霍亨斯陶芬的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Ⅱ,1194—1250,1208—1250年在位)统治时,德意志王国的统治中心离开了德意志,移到意大利最南部的西西里。这种史实不能不使德国与法国等其他欧洲国家产生关键性区别:在德国,没有一个城市像巴黎、伦敦、马德里或者莫斯科那样,能够汇聚王国的统治力量,也没有一个区域能够承载不同的王朝、承继同一个王国的历史脉系。中世纪盛期占据德国王位的三个家族——哈布斯堡、卢森堡和维特尔斯巴赫——轮番上任,其统治期限最长不过35年。这种史实也不能不在德国国王与法国等其他欧洲国家的国王之间存在基础性区别:德国国王,没有几位像法王路易十一世等、英王亨利七世等或沙皇伊凡三世等那样,能够连续地、不断地扩大王室领地,直至将说德语的主要地区囊括进王室领地,以至统一王国。不仅如此,15世纪哈布斯堡家族续统德国以后,统治王朝甚至将王室领地与世袭领地区分开来,身为德国国王的哈布斯堡家族首领,他扩大的领地不是德国国王的王室领地,而是哈布斯堡家族的世袭领地。哈布斯堡王朝的王位或皇位继承人,不等于就是哈布斯堡家族的领地继承人。统治家族的领地,在英、法等其他地方是民族统一国家形成的关键性起点,是王国统一战争的根据地,也是该王国版图的最核心的部分。然而,在德国,统治家族的领地是民族统一国家形成的关键性障碍,是王国统一难以克服的堡垒,也是德意志王国版图被四分五裂的主要原因。

显然,从1438年阿尔布莱希特二世就职到1519年马克西米连一世卸任,在英、法、西班牙及俄罗斯民族国家形成的同时期,德国国王使德意志王国朝向相反于欧洲历史主流的方向发展:不仅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反而形成了各自为政的邦国群体。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德国的邦君才取代了德国的国君,促使德国的历史没有脱离欧洲历史的主流,没有越过欧洲君主专制主义时期。

早在14世纪初期,有一位名叫巴托鲁斯(Bartolus,约1314—1357)的意大利法学家提到一类人的一种状态,即“自由”诸侯及其臣民在自己领地内的全权状态。这种说法被普遍接受用来说明德意志领地诸侯的情况。大致在同一时期,具有奥地利公国创建者之称的鲁道夫四世公爵(RudolfⅣ,1339—1365,1359—1365年在位)的话为巴托鲁斯的说法提供了事实证明。鲁道夫说:“无论是教皇、皇帝还是国王都不能在我们的领地内拿走任何东西。”在中世纪,领地诸侯在其领地内的自主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三十年战争以后,德国的领地诸侯发展成为本章所称谓的邦君。

在集权专制的角度上,德国邦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通过继承或战争占有大面积的领地,他们能够借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赋予的武装权和联盟权在领地内推行有效的内政和外交政策,使领地发展成为能够行使国家主权的领地邦国。在德国邦君专制历史上,这一类邦君主要有七位:奥地利公爵(兼德国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勃兰登堡选帝侯(1701年成为“在普鲁士的”国王)、巴伐利亚选帝侯、萨克森选帝侯(1697年成为波兰国王)、汉诺威公爵(1692年成为选帝侯;1714年成为英国国王)、符滕堡公爵和梅克伦堡公爵。另一类,所占有的领地面积相对较小,他们无意或无力行使武装权和联盟权,无论在内政还是在外交方面,或者受制于外力,或者受制于自己的领地等级。这一类邦君实际上仍然是传统的领地诸侯。在德国邦君专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上,他们仅仅在某个方面,例如在建筑文化方面留有篇章。

与上述四个欧洲民族国家的君主专制历史相比,德国邦君专制的突出特征是缺失民族性。由于与德意志民族无关,所以,拥有强势的德国邦君,如身兼国王和皇帝的奥地利公爵,他们在扩大家族领地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王国、建立民族国家。又如萨克森选帝侯和汉诺威选帝侯,他们在确立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分别成为波兰国王和英国国王。也正是由于与德意志民族无关,在欧洲其他王权在民族统一国家的基础上确立君主专制的同时期,可以说,德国王权的范围越来越大,其臣民越来越多,所辖领土越来越广,以至统治世界。同样也可以说,国王的权力越来越弱,其臣民越来越少,所辖领土越来越小,以至对于德国事务、德国人民和德国土地失去统治权。换言之,一方面,德意志王权越来越明显地为哈布斯堡家族的利益而存在、而发展,德意志民族越来越明显地变成哈布斯堡王朝的附属品;另一方面,哈布斯堡王朝越来越明显地非德意志化,德意志民族与德意志王权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地变成德意志诸侯与哈布斯堡家族之间的权力之争。专制制度建立时期的德意志“国家”,不仅与“民族国家”几无相近之处,而且与中世纪的“王国”也不能同日而语。此时的“德国”,名义上是帝国,是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实际上是不包含任何民族因素的大大小小、此聚彼散的邦国群体。

在欧洲建立民族统一国家、确立君主专制的时代,德国邦国群体得以生存的基础是帝国法对于欧洲各类政权的制约。且不说在三十年战争以前,帝国法完全排斥非帝国势力,因而在一定意义上维持了帝国的完整存在,也不说在战争以后,法国、瑞典及英国等强国利用帝国法制约哈布斯堡的国王和皇帝,因而维持了欧洲大陆的权利均势,仅仅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于皇帝权利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在保证神圣罗马帝国不被欧洲列强推翻的同时,帝国法还保障了作为帝国等级的德国邦国的生存和发展。典型的例证的就是前面提到的邦国武装权和联盟权。凭借帝国法保障的权利,德国邦君得以在帝国境内独立发展,却不算是诸侯割据,并得以在帝国境外实现主权国家的意志和自主的行动,也不算是投敌叛国。一句话,德国邦君通过帝国法获得了充分的、跃过帝国、跟随法国等欧洲强国进入专制主义时代的权利。德意志邦国就是所谓“德国”的采取政治和外交行动的主体。奥地利和普鲁士的崛起、巴伐利亚和萨克森等邦的强盛,都是这种权利彰显的产物。

不能否认,德意志邦君专制的突出成就主要表现在文化领域。在实行专制统治的过程中,纯粹是为了提高声望、彰显权威,德国的专制邦君,无论是大邦的还是中等及小邦的,只要有钱,无论这钱是征收的还是借贷及捐赠的,都在不同程度上模仿欧洲君主专制的典型:法国国王、“太阳王”路易十四。他们以凡尔赛宫为模式,纷纷兴建宫殿豪邸,追逐奢华排场。一时间,在刚刚结束三十年宗教战争的德国土地上,出现了一股专制邦君的宫廷文化热潮。其间,一方面,能够使建筑本身富丽堂皇的雕塑、绘画和园林、装饰艺术得到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使宫廷贵族尽情享乐的声名显赫的音乐、舞蹈和诗歌、戏剧也繁荣起来。与此同时,那些热衷于追求知识和智慧的邦君还在宫廷邸府内设置图书馆和博物室,甚至投资建立大学,广泛招徕能够为自己服务的著名学者。为清晰起见,在此用表格的形式列举当时的典型情况。

表一:德国邦君专制时期的宫殿建筑及其代表性艺术家

表二:德国邦君时期建立的大学及其代表性教授

能够带来声望的宫廷和能够带来荣誉的大学,使德国专制邦君不仅仅是法国国王的模仿者,而且还是德国“伟大的建筑业主和艺术倡导者”,是德国“思想和科学”的热心资助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德国出现了一批具有欧洲影响的、在接踵而至的启蒙运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学者和思想家。关于这些宫廷学者和思想家以及大学教授的活动情况,将在下面德国启蒙运动一节中叙述。

从根本上说,作为一个在帝国法保障或制约下的邦国君主,德国诸侯之所以要模仿法国国王的凡尔赛宫,建造豪华的宫殿,之所以要模仿经过大首相黎塞留改革后的巴黎大学,建立多学科的大学,其原因主要在于德国的专制邦君与法国的专制国王具有相同的追求目标,即国家强盛。其结果主要是奥地利和普鲁士以德意志邦国的身份跻进欧洲强国之列。

简言之,能够描述德国邦君专制特征的关键词是超越。它超越了国王、皇帝和国家,超越了宗教、教派和民族,并超越了自身的实力、潜力和所在区域。正是因为邦君专制超越了这一切的限制,所以,德国的历史才没有超越时代。就是说,正是邦君专制的出现才使德国历史虽然失去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历程,但没有失去欧洲历史发展的主流。并且,虽然失去了以民族国家主权为前提的君主专制,但以开明君主专制的形式进入欧洲的启蒙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