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
一、从“有形”到“无形”: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开始致力于世界范围内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78年,首批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此期间就有会员国对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表示了关注。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作为一个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综合概念在被引入UNESCO内部的工作机制中也经历了长期的论证,并于2003年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尘埃落定。可见,从“有形”的物质文化到“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世界遗产保护范畴内经历了一次从认识到实践上的文化反思。
早在1950年日本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综合考虑了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问题,这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较早并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体现和实践。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与日本民俗学之父柳田国男有着很大的关系。柳田在《民间传承论》(1967[1935])中将民俗分为“有形文化”“语言艺术”和“心意现象”三大类。在《乡土生活研究法》中他又把“有形文化”进一步分类为住居、衣服、食物、生活资料的获取方法、交通、劳动、村、组合、家、亲戚和亲属、婚姻、出生、灾厄、丧事、年节活动、祭神、占法、诅咒、舞蹈、竞技、儿童游戏与玩具等共22个子项目。后来他曾延续使用此种分类,但也指出分类具有的局限性和相对性。应该说,柳田的民俗分类法使得日本民俗学具有了十分宽泛的研究范围,涉及人们生活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和层面,并不只局限于民间的文学、语言、艺术和信仰等,也包括了物质文化层面的内容。1936年著名民具研究专家涉谷敬三主编的《民具搜集调查要目》对于生产、生活等物质文化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柳田和涉谷的分类对于后来的日本学术界包括文化行政等方面影响很大。1954年日本文化厅及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在《民俗文化财手册》等文件中也大体是按用途分类的。日本学者一般较多赞同上述分法和文化厅的手册。1954年12月,日本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告示第58号公布的“重要民俗资料指定基准”如下。A.在以下所列的有形民俗资料中,其式样、制作技术、用法等方面,反映了日本国国民之基础性的生活文化特色且具古典性者:(1)衣、食、住所使用的,如衣服、装饰品、饮食用具、光热用具、家具、民居等。(2)生产、生业所用者,如农具、渔猎用具、工匠用具、纺织用具、作业场(作坊)等。(3)用于交通、运输及通信者,如搬运用具、舟车、“飞脚”(江户时代的信差)用具、“关所”等。(4)用于交易者,如计算用具、计量用具、看板招牌、“鉴札”(由官方颁发的许可证的称谓)、店铺等。(5)用于社会生活者,如赠答用具、警防用具、刑罚用具、青年屋等。(6)有关民间信仰者,如祭祀用具、法会用具、奉纳物(供物)、偶像等,还有咒术用具、社祠等。(7)有关民间知识者,如历法用具、卜占用具、医疗用具、教育设施等。(8)与民俗艺能、娱乐、游戏、嗜好有关者,如衣服道具、乐器、假面、“人形”、玩具、舞台等。(9)涉及人一生的,如产育用具、冠婚葬祭用具、产屋等。(10)有关年节行事者,如正月用具、“节句”用具、盂兰盆节用具等。B.在前项所列之有形民俗资料的收集中,其目的和内容等,有如以下各项之一并特别重要者:(1)反映历史变迁者;(2)反映时代特色者;(3)反映地域特色者;(4)反映生活阶层之特色者;(5)反映职业和技能之各种具体情形者。C.与其他民族有关的前述各项所列之有形民俗资料,或在其收集中与日本人民之生活文化在关联方面特别重要。
日本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从1962年起进行了民俗资料的全国紧急调查。调查所依据的《民俗资料调查收集手册》(1965年)中的分类项目,包括衣、食、住,生产与生业(农耕、山樵、渔捞、狩猎、养蚕、畜产、染织、手工),交通、运输与通信,交易,社会生活,信仰,民俗知识,民俗艺能,娱乐,游戏,人的一生,年中行事、口头传承等;并进一步把上述各项内容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从民具的上述分类看,实际涵盖了日本民众生活文化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
在日本现今施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将国家依法保护的文化财对象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造物群和埋藏文化财(地下遗迹和文物)等六大类别。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物、美术工艺品,如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等,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传统工艺技术等。而民俗文化财则也包括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前者包括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和与传统节庆相关的民俗习惯、民俗民艺等,后者则包括无形文化财活动中使用的衣服、器物、家具等。日本学界的这种分法,显然把民俗文化财作为文化财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单独将民俗文化财再次划分为“有形”和“无形”,旨在说明在民俗文化的保护过程中,如果只侧重有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不可能将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做到完美,毕竟无形的技艺、岁时节庆等民俗文化往往需要有形的物质民俗作载体,才能完整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这种划分方式所带来的另一个更为客观实际的问题,就是在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语境时,民俗文化如何发展?它的发展实际上应该建立在“无形”民俗文化和“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共同保护的基础上。正如在2010年11月中国艺术人类学学术会议上,英国人类学家罗伯特·莱顿(Robert Layton)的发言所言,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相关的,它们可以被看作“一枚硬币的两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个重要元素:通过艺术表达出来的理念或信仰,有效表达它们的技艺。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艺术家创造出来的物质或形象以及艺术家们诉诸物质媒介的技艺。所以文化传统的成功传承需要硬币两面的永恒存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在某种意义上相当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附着在物质文化遗产上的理念和文化价值。如中国的中医、广东的凉茶等能够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个道理。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人类学中对一种文化的定义之观点可以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著名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把文化分为可观察的文化和不可观察的文化。可观察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或技术文化、社群文化或伦理文化、表达文化或精神文化;不可观察的文化主要指文化的文法。这一分类受到了语言学的影响。文化和语言很类似,一部分是可以看得见的,是可观察的文化,另一部分是看不见的文法。如我们熟悉中国文化中人的各种行为,主要是因为我们有同一个文化的文法。虽然这一分类对于文化遗产而言还是不能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涵盖进来,但给我们的重新分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在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中,可观察与不可观察是非常重要的出发点。不过上述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分类在文化遗产的框架下可以重新分类和归纳。如在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中与可观察文化的第一个层面完全吻合,而伦理文化和精神文化应该归入非物质文化的范畴中。伦理文化是一种道德与制度的规范,而精神文化一方面要表达自己的感情,另一方面又因为这些表达的创造倒过来安慰了我们自己,其中包括艺术、音乐、文学、戏剧以及宗教信仰等。文化的文法是潜意识中的存在,是深化在同文化个体中的内化的逻辑。如昆曲作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形式是有空间、具体内容和艺术等文化的表达,但昆曲对于分布的地域社会人们来说是其内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于地域群体人们的细胞之中,有着很多的心理文化的图式,这就是一种内在化文化。所以文化的文法应该包含在前文谈到的附着在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文化表达上的理念和价值判断。归纳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文化的表达(如艺术、音乐、文学、宗教、戏剧,以及像视觉、听觉、味觉所表达出来的文化的信息等)和文化的文法(如感觉、心性、历史记忆、无意识的文化认同、无意识的生活结构和集团的无意识的社会结构等)。如此定义仅仅是为了操作的方便,其实物质与非物质(日文称“有形”和“无形”,从日文翻译成英文又翻译成中文就把“有形”翻译成了“物质”,“无形”翻译成了“非物质”)不能简单地截然分开,这就如同一枚钱币的正反两面,它们还是在一个整体上。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非遗”是一动态的过程。中国的“非遗”理念和政策,也要考虑两者的有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