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禁 忌
【歌诀】用药禁忌,不可小视,安全保效,时刻铭记。
中药的用药禁忌,即指在用药时一般应有所避忌。主要包括证候禁忌、配伍禁忌、妊娠用药禁忌和服药时的饮食禁忌四个方面。
【证候禁忌】全称证候用药禁忌,又名病证禁忌。即指某类或某种证候不适宜选用某类或某种中药,在使用时应予以避忌。
凡药不对证,药物的性能功效与所疗疾病的病证相悖,有可能加重病情者,原则上都属于禁忌范围。属某类药者如:体虚多汗者,忌用发汗药,以免加重出汗而伤阴津;阳虚里寒者,忌用寒凉药,以免再伤阳生寒;阴虚内热者,慎用苦寒清热药,以免苦燥伤阴;脾胃虚寒、大便稀溏者,忌用苦寒或泻下药,以免再伤脾胃;阴虚津亏者,忌用淡渗利湿药,以免加重津液的耗伤;火热内炽和阴虚火旺者,忌用温热药,以免助热伤阴;妇女月经过多及崩漏者,忌用破血逐瘀之品,以免加重出血;脱证神昏者,忌用香窜的开窍药,以免耗气伤正;邪实而正不虚者,忌用补虚药,以免闭门留邪;表邪未解者,忌用固表止汗药,以免妨碍发汗解表;湿热泻痢者,忌用涩肠止泻药,以免妨碍清热解毒、燥湿止痢等。
属单味药者如:体虚多汗者,忌用发汗力较强的麻黄;虚喘、高血压及失眠患者,慎用麻黄;湿盛胀满、水肿患者,忌用甘草;麻疹已透及阴虚火旺者,忌用升麻;有肝功能障碍者,忌用黄药子;肾病患者,忌用马兜铃;授乳期妇女不宜大量使用麦芽等。
总之,证候用药禁忌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在各论各章节的概述部分,将具体介绍与该类药物有关的证候禁忌;在大部分药物的“使用注意”项下,将具体介绍与该药有关的证候禁忌。
【配伍禁忌】全称配伍用药禁忌。即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宜相互配合使用的药物。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其中,十八反列述了三组相反药,分别是:甘草反甘遂、京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川乌、附子、草乌)反半夏、瓜蒌(全瓜蒌、瓜蒌皮、瓜蒌仁、天花粉)、贝母(川贝母、浙贝母)、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南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赤芍、白芍)。十九畏列述了九组十九味相反药,具体是: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要正确认识十八反、十九畏。首先,十八反、十九畏是前人用药禁忌的经验总结,对指导临床安全用药具有积极意义。其次,历代医药学家对十八反、十九畏虽遵信者多,但持异议者亦不少,目前大多数认为不是绝对禁忌。其三,对十八反、十九畏作为用药禁忌是否合理的研究,单凭文献整理不能解决问题,须借助于现代临床与实验研究。其四,近年来,对十八反、十九畏虽进行了不少实验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如何取舍,还难以确定。其五,目前,凡属十八反、十九畏的药组配伍,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仍不宜使用。
【妊娠禁忌】全称妊娠用药禁忌。即指有些中药能损害胎元或导致堕胎,在妊娠期应予以避忌或慎用。凡对妊娠期的母亲和胎儿不安全,或不利于优生优育的药物,均可列为妊娠禁忌药。妊娠禁忌药有毒性大小、性能峻缓之别,对胎元及母体影响程度也有差别。据此,今之临床又习惯将其分为禁用与慎用两大类。
禁用药多为剧毒或性能峻猛之品,如水银、砒霜、雄黄、轻粉、斑蝥、马钱子、蟾酥、川乌、草乌、藜芦、胆矾、瓜蒂、巴豆、甘遂、京大戟、千金子、芫花、牵牛子、商陆、麝香、干漆、水蛭、虻虫、三棱、莪术等。
慎用药分别为活血祛瘀、破气行滞、攻下通便、辛热及滑利之品,如牛膝、川芎、红花、桃仁、姜黄、牡丹皮、枳实、大黄、芒硝、番泻叶、芦荟、附子、肉桂、冬葵子等。
要正确认识妊娠禁忌药。首先,妊娠禁忌药大多是历代医药学家从临床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指导妇产科临床安全用药和优生优育意义极大。其次,妊娠期间,对禁用类药应绝对禁用。其三,对慎用类药也应尽量避免使用,若孕妇患有非用不可的病患,虽可酌用,但要务求辨证准确,剂量与疗程适中,炮制与配伍恰当,以免发生不测。其四,对历代医药书籍中所载妊娠禁忌药,应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其中除属禁用和慎用外,有的是无毒可用之品,如白茅根、兔肉等,另有少数药物虽毒性较大而未被列入,如朱砂、黄药子等,亦当禁用或慎用。
【饮食禁忌】全称服药饮食禁忌,简称食忌,俗称忌口。即指服药期间应避忌某些食物。
在服药期间,一般应忌食生冷、辛热、油腻、腥膻、黏滑及有刺激性的食物,以免引起消化不良、胃肠刺激,或助热、助升散,以及敛邪等不良作用。具体应用时,须根据不同病情和治疗需要区别对待,如:寒性病忌食生冷;热性病忌食辛热油腻;胸痹患者,忌食肥肉、脂肪、动物内脏及烈性酒;肝阳上亢者,忌食胡椒、辣椒、大蒜、酒等辛热助阳之品;脾胃虚弱或消化不良者,忌食油炸、黏腻、寒冷固硬等不易消化的食物;疮疡、皮肤病患者,忌食鱼、虾、蟹等腥膻发物及辛辣刺激性食品;外感表证忌食油腻类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