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于对管理层查错防弊
“南海公司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曾一度禁止设立股份公司,即未经议会或国王授权,不允许新设股份可转让的股份公司。这种做法在短期内遏制了经营投机的市场取向,但从长远看,它阻碍了英国社会资本的流动及资本使用效率的提升。
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在英国兴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英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释放,财富创造加快了社会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最适合资本筹集和管理的股份公司组织形式再一次回到人们的视线中,因为股份公司为资本与劳动力集中提供了便利,是生产规模得以扩大的组织基础。1825年,英国政府解除了对设立股份公司的限制。
股份公司区别于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最大特征是,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行为由“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来约束。因为这层关系,投资者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层履约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1844年,为了巩固英国资本市场的既有秩序,保护股东利益,英国议会颁布了历史上首部公司法——《股份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这部法律不仅首次确立了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还对审计职责做了法律界定:
公司董事有登记账簿的义务,该账簿须经董事以外的第三者审查。股东大会有权推选一名或若干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的审计师,对公司日常的会计账簿和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可以看到,审计师的工作最早是由股东代表负责履行的,因为在当时的英国社会还没有职业化的外部审计师。很多承担审计职责的股东代表都是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向股东大会报送查账结果。他们掌握的会计和审计知识有限,又缺乏独立性,因此不能很好地履行审计的外部监督职能。
1855年,英国议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付费聘请外部具有记账技能和经验的会计师协助股东代表完成审计工作。这是公司的审计责任向外部职业审计师转移的起点。
1856年,出于公司自治的自由市场主义和减少审计费用开支的考虑,英国议会决定在法律上取消强制审计的要求。当年,议会修订了《股份公司法》。该公司法修订案规定:“股份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审计,但当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1/5以上)提出审计要求时,政府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自1856年开始,英国的股份公司进入了长达22年的自愿审计期。很多公司在其章程中规定不聘请审计师审计,并大胆地向投资者报送未经审计,但经粉饰且不真实的会计报表。
1878年,格拉斯哥城市银行的舞弊丑闻爆发。格拉斯哥城市银行是苏格兰最大的股份制银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但格拉斯哥城市银行以人为高估资产价值、压低负债的方式,粉饰会计报表,试图掩盖其虚弱的偿债能力,并为了维持其所谓的“声誉”,在无利可分的情况下依然宣告发放股息。这样做的后果很快显现出来:银行面临严重的支付困难。针对格拉斯哥城市银行破产的调查发现,对格拉斯哥城市银行的会计账簿没有独立的审计监督,管理层可以肆意操纵会计报表和账簿记录。
1879年,英国议会再次对《股份公司法》进行修订,针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银行,修订案明确规定:“所有注册的有限公司制银行必须接受年度审计。”1900年,公司法更趋严格,将接受强制审计的公司范围从所有股份制银行扩展到所有股份制公司。自此,强制审计制度在英国(当时全球最先进的经济体)被正式确立,自愿审计时代就此落幕。审计费用变成了一种合规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投资而被社会接受。
值得强调的是,当时审计师查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和发现公司管理层欺诈,市场投资者最关心的仍是公司管理层是否诚实。审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管理层编制的股份公司的会计报表和账簿是否真实和准确,查核公司管理者是否有舞弊和欺诈行为。“会计账目是否真实和准确”是该时期审计师报告的基本意见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