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海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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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灾荒与社会生活载《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5期。

自然灾害是全人类的共同大敌。人类一直在同各种自然灾害的顽强斗争中艰难地发展着自己。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都十分复杂,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灾的国家。历史进入近代之后,由于封建统治的日趋腐败,帝国主义的肆意掠夺,社会的动荡,经济的凋敝,使本来就十分薄弱的防灾抗灾能力更为萎缩,自然灾害带给人们的痛苦和劫难也更为严重。自然灾害曾经给予我国近代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同时,近代经济、政治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使得这一时期的灾荒带有自己时代的特色。

因此,研究中国近代灾荒史,应该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一方面,它可以使我们更深入、更具体地去观察近代社会,从灾荒同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中,揭示出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许多本质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对近代灾荒状况的总体了解中,得到有益于今天加强灾害对策研究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对近代灾荒状况及其同社会生活的关系,作一个轮廓的介绍。

一、“十年倒有九年荒”——近代中国灾荒的频发性

一旦接触到大量的有关灾荒的历史资料,我们就不能不为近代中国灾荒之频繁、灾区之广大及灾情之严重所震惊。就拿水灾来说,在各种自然灾害中,这是带给人们苦难最深重、对社会经济破坏最巨大的一种,而在一些重要的江、河、湖、海的周围,几乎连年都要受到洪水海潮的侵袭。黄河是历史上决口、泛滥最多的一条大河,有道是:“华夏水患,黄河为大。”进入近代以后,黄河“愈治愈坏”, “河患至道光朝而愈亟”。尽管封建阶级吹嘘说“有清首重治河,探河源以穷水患”,但实际上还是“溃决时闻,劳费无等,患有不可胜言者”《清史稿》,卷383、卷126。。1885年12月26日的上谕也承认:“黄河自(咸丰五年)铜瓦厢决口后,迄今三十余年,河身淤垫日高,急溜旁趋,年年漫决。”《光绪朝东华录》(二),总2042页。事实上,从鸦片战争开始到铜瓦厢决口的15年间,黄河就有鸦片战争期间的连续三年大决口和太平天国运动初期的连续三年大决口,给当时已经剧烈动荡的社会带来更大的震颤和不安。铜瓦厢决口后,黄河发生了离现在最近的一次大改道,河患更是变本加厉。举一个例子,自1882年到1890年,黄河曾连续九年发生漫决,其中1888年虽无新的决口,但上年冲塌之口全年未曾合龙,也就是说,这九年之间,滔滔的黄水始终浸淹着黄河下游数省的广大田地。所以山东巡抚张曜在1889年4月11日的奏折中这样说:“山东地方十余年来,黄水为患,灾祲频仍,民间地亩或成巨浸,或被沙压,不能耕种,生计日蹙。”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档》,张曜折。据不完全统计,自1840年到1919年的80年间,发生黄河漫决的年份正好占了一半,即平均两年中即有一年漫决,而且有时一年还漫决数次。

我国第一大河长江,全长6300公里,流域面积达180多万平方公里,两岸特别是中下游地区,历来是我国重要的产粮区。尽管由于上游两岸山岩矗立,宜昌以东进入广阔的平原地区后,水流比较平缓,加之又有许多湖泊调节水量,所以较之黄河来说,造成的水患要小得多,但在近代的80年间,也曾发生30余次漫决,只是浸淹的区域较黄水泛滥为小而已。

流经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四省的淮河,也曾是一条带给人们无穷灾难的河流。特别是安徽、江苏两省,“沙河、东西淝河、洛河、洱河、芡河、天河,俱入于淮。过凤阳,又有涡河、澥河、东西濠及漴、浍、沱、潼诸水,俱汇淮而注洪泽湖”。一旦淮河涨水,“淮病而入淮诸水泛溢四出,江、安两省无不病”《清史稿》,卷128。。1910年侍读学士恽毓鼎曾经因为“滨淮水患日深”,上过一个奏折,其中说:“自魏晋以降,濒淮田亩,类皆引水开渠,灌溉悉成膏腴。近则沿淮州县,自正阳至高、宝尽为泽国。”同上。高,指高邮湖;宝,指宝应湖。由于淮河流域地貌复杂,加之淮河年久失修,使这一带出现了“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景象。

位于京师附近的永定河,由于“水徙靡定,又谓之无定河。康熙三十七年,赐名永定”《光绪顺天府志》,1230页。。1871年2月直隶总督李鸿章在奏疏中曾谈到它的地位之重要:“永定河南北两岸,绵亘四百余里,为宛平、涿州、良乡、固安、永清、东安、霸州、武清等沿河八州县管辖地面。”“永定河为畿南保障,水利民生,关系尤巨。”同上书,1418页。康熙皇帝虽然把这条河的名字从“无定”改成了“永定”,河患却并不因此而消失,仍然是连年漫决,成为威胁京师的重要祸害。永定河两岸皆沙,无从取土,所筑之堤不固,而出山之水,湍激异常,变迁无定,一遇水涨,堤防即溃。防守之难,甚于黄河,有小黄河之目。据各种资料统计,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清王朝灭亡的71年间,永定河发生漫决33次,平均接近两年一次。其中,从1867年到1875年曾创造了连续9年决口11次的历史纪录,给永定河两岸的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湖南的湘、资、沅、澧四大河,都汇流于洞庭湖,然后注入长江,使洞庭湖成为我国最大的淡水湖之一。本来,拥有如此丰富的水利资源,自然条件极为优越,洞庭湖周围地区理应是物产丰盈的鱼米之乡。但由于封建统治者对湖区不加治理,不但使洞庭湖对长江水量的调节作用日益减小,而且出现了沿湖州县如巴陵、岳州、临湘、华容、安乡、南县、澧州、安福、武陵、龙阳、沅江、湘阴等几乎年年“被水成灾”的怪现象。据《清实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记载,中国近代史的80年中,上述地区明确有遭受水灾记录的共达72年,另一年为出乎常规地出现了旱荒,其余7年则因资料缺乏而情况不明。湖南的一些地方官僚称这些地区“滨临河湖,地处低洼,俱系频年被淹积欠之区”, “各灾民糊口无资,栖身无所,情形极其困苦,且多纷纷外出觅食”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档》,道光二十九年湖南巡抚赵炳言折。,确是实际情况。

谈到水患,不能不涉及江、浙两省的海塘问题。《清史稿》说:“海塘惟江、浙有之。于海滨卫以塘,所以捍御咸潮,奠民居而便耕稼也。在江南者,自松江之金山至宝山,长三万六千四百余丈。在浙江者,自仁和之乌龙庙至江南金山界,长三万七千二百余丈。”《清史稿》,卷128。江苏的滨海之地,因为面对的海湾“平洋暗潮,水势尚缓”,所以海塘还颇能起一点拦阻海潮的作用;浙江“则江水顺流而下,海潮逆江而上,其冲突激涌,势尤猛险”。一旦海塘坍塌,“海水漂入内地百里,膏腴变为斥卤,田禾粒米不登”;加之潮涨海溢之时,势极汹涌,潮头高达数丈,浪涌如山,居民连躲避都来不及,往往“漂溺不计其数”。晚清时期,“海塘大坏”。据称,“综计两省塘工,自道光中叶大修后,叠经兵燹,半就颓圮”《清史稿》,卷128。。因此,海塘溃决之事,连年发生。浙江水灾,相当一部分与海塘坍塌有关,而且只要是由海潮引起的水灾,一般灾情都较严重。太平天国时期,浙江嘉兴附近农村的一个小地主,面对着海潮浸淹、流民塞途的情形,感慨地说:“海塘工事,承平所难,况当乱离,岂有修筑之期乎!塘不修筑,则海水不能注溢,田禾不能不被害。然则此等流民,自今一二年中,岂能复归故土乎!”《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269页。

上面我们只是从水灾的角度,从各个侧面来反映近代社会中国大地上灾荒的频发性。水灾之外,各种自然灾害还有很多很多。按照《清史稿》的说法,自然灾害的种类,除去一些迷信的内容,还包括:恒寒,恒阴,水潦,淫雨,雪霜,冰雹,恒燠,恒旸,灾火,风霾,蝗蝻,疾疫,地震,山颓,等等。如果只讲常见的灾害,至少也应该提到水、旱、风、雹、火、蝗、震、疫诸灾。在一个时期和一个地区,或者是一灾为主,或者是诸灾并发。因此,在说明灾荒的频发程度时,还需要以地区为单位,对各类灾荒做一点综合的考察。下面,我们举出几个地区,为读者提供一点例证:

位于珠江下游的广东省,气候条件优越,降水量不但充沛,而且季节分配比较均匀。因此,农业生产和其他经济发展一向较好。即使这样,在这里不时也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据张之洞在1886年11月10日的奏折所说,广东水患“从前每数十年、十数年而一见,近二十年来,几于无岁无之”《光绪朝东华录》(二),总2175页。。据不完全统计,近代80年中,该省遭受较大水灾22次,局部地区水灾18次,先旱后涝或水旱兼具的灾荒2次,较大旱灾1次,较大风灾8次。

直隶的情况要比广东严重得多。前面已经讲到永定河连年漫决的情形,再加上这一地区其他一些河流如滦河、沙河、大清河、潴龙河、拒马河、滹沱河、徒骇河、南运河、北运河等也不时漫溢,使水灾成为这一地区的主要威胁。谭嗣同在《上欧阳中鹄书》中说:“顺直水灾,年年如此,竟成应有之常例。”《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449页。据统计,近代80年中,顺直地区遭受较大水灾竟有38次;但与此同时,旱灾也并不少见,较严重的旱灾有7次,水旱灾害同时发生的有22次,另有一些年份则还伴有蝗灾、震灾、雹灾及瘟疫。“中稔”以上的年景在整个近代历史上只占一小部分。

安徽也是多灾省份之一。该省兼跨长江、淮河两流域,其中横贯北部的淮河,河床坡度甚小,汇入支流又极多,加上雨季降水量集中,极易造成水灾,已如前述。所以有人说:皖省“滨临河湖之区,本来水涨即淹,岁岁报灾”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档》,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安徽巡抚邓华熙折。。而皖西山地及皖南丘陵地带,都是“平陆高原”,只有“雨润水足”,才能获得收成,一旦雨水略少,立即亢旱成灾。因此,安徽自然灾区的一个特点,常常是诸灾杂陈,水旱交作。据不完全统计,近代80年中,该省共发生较大水灾22次,较大旱灾3次,同时发生水旱之灾的13次,水、旱、风、虫、疫、震诸灾并发或同时发生其中三种以上灾害的20次。

最后我们还想举山东作为例子。有人曾对整个清代山东的水旱灾害做过颇为认真的统计:“在清代286年中,山东曾出现旱灾233年次,涝灾245年次,黄、运洪灾127年次,潮灾45年次。除仅有两年无灾外,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水旱灾害。按清代建制全省107州县统计,共出现旱灾3555县次,涝灾3660县次,黄、运洪灾1788县次,潮灾118县次,全部水旱灾害达6121县次之多,平均每年被灾34县,占全县数的31.8%。”袁长极等:《清代山东水旱自然灾害》,见《山东史志资料》,1982(2),150页。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只是:愈到晚清,山东的水旱灾害愈益严重。尤其是黄河在铜瓦厢决口后,造成大规模改道,黄河不再自河南省兰考县北铜瓦厢向东,经江苏省徐州、淮阴等地直达黄海,而改由自河南通过山东境内,于利津、垦利两县间流入渤海。这样,山东受黄河泛滥之害,就更为直接也更为频繁了。据记载,从铜瓦厢决口到1912年清王朝覆亡的56年中,山东省因黄河决口成灾的竟有52年之多,成灾平均年县次为改道前的7倍。另外,上面列举的灾荒数字只涉及水旱二类,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灾荒未包括在内。

以上的叙述足以说明,在中国近代社会,“十年倒有九年荒”这句话,丝毫不是文学上的夸张,而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人祸加深了天灾——灾荒的社会政治原因

自然灾害,顾名思义,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就这个意义说,是天灾造成了人祸。但是,人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之中,同时也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之下,自然现象同社会现象从来不是互不相关而是相互影响的。恩格斯在批评自然主义的历史观的片面性时说道:“它认为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自然辩证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第3卷,551页。每当人们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改变自然界,有效地克服自然环境若干具体条件的不利影响时,便能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带来的灾难。反之,由于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制度的桎梏和阶级利益的冲突,妨碍或破坏着人同自然界的斗争时,人们便不得不俯首帖耳地承受大自然的肆虐和蹂躏。遗憾的是,后一种情况,在剥削阶级掌握着统治权力的条件下,是屡见不鲜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祸又常常加深了天灾。

愈是生产力低下、社会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方,人类控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愈弱,自然条件对人类社会的支配力愈强。近代历史上自然灾害的普遍而频繁,从根本上来说,当然是由于束缚在封建经济上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结果。以一家一户为经济单位的小农经济,不可能有有效的防灾抗灾能力,一遇水旱或其他自然灾害,只好听天由命,束手待毙。胡适在谈到中国人对付灾荒的办法时,不无嘲笑意味地说:“天旱了,只会求雨;河决了,只会拜金龙大王;风浪大了,只会祷告观音菩萨或天后娘娘;荒年了,只好逃荒去;瘟疫来了,只好闭门等死;病上身了,只好求神许愿。”《胡适论学近著》,638页。这段话,虽仍有他惯常存在的那种民族自卑心理的流露,却也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现实。当然,对这种现象进行嘲笑未免有失公正,把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只是看作观念的落后也过于浅薄。如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归根到底,在这里经济状况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仅仅把问题归结为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或者放大一点说,全部从经济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也还是很不全面的。有必要把视野扩展一点,从社会政治领域考察一下近代灾荒频发的缘由。

事实上,把自然灾害同社会政治相联系的看法,在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这突出地表现在所谓“天象示警”的传统灾荒观念上,一切大的自然灾荒的发生,“皆天意事先示变”,是老天爷对人们的一种警告或警诫。因为“天人之际,事作乎下,象动乎上”,人间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不正常,必然引起“天变”。这种灾荒观念,几乎流传了几千年,一直到清代还在实际生活中起着很大的影响。不过,同样从“天象示警”的观点出发,却可以引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不同的态度来。消极的态度是竭力用“祈祷”来对待天灾,如清王朝规定:“岁遇水旱,则遣官祈祷天神、地祇、太岁、社稷。至于(皇帝)亲诣圜丘,即大雩之义。初立天神坛于先农坛之南,以祀云师、雨师、风伯、雷师,立地祇坛于天神坛之西,以祀五岳、五镇、四陵山、四海、四渎、京畿名山大川、天下名山大川。”《清朝文献通考》。似乎只要“祈祷”得越虔诚,天灾自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了。积极的态度则要求从灾荒的发生中“反躬责己”,修明政治。如1882年有一位名叫贺尔昌的御史上奏说:“比年以来,吏治废弛,各直省如出一辙,而直隶尤甚。灾异之见,未必不由于此。”《光绪朝东华录》(二),总1445页。在戊戌变法中惨遭慈禧杀害的“戊戌六君子”之一的刘光第,于1894年所上的《甲午条陈》中这样说:“国家十年来,吏治不修,军政大坏。枢府而下,嗜利成风。丧廉耻者超升,守公方者屏退,谄谀日进,欺蔽日深。国用太奢,民生方蹙。上年虽有明谕申饬,言者不计,牵涉天灾。而上天仁厚,眷我国家,屡用示警。故近年以来,畿辅灾潦频仍,京师城门,水深数尺,天坛及太和门均被水灾。今年二月天变于上,三月地鸣于外城,旋有倭人肇衅之事,此殆非偶然也。”他要求皇帝“引咎自责,特降罪己之诏”, “痛戒从前积习之非”,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全国同仇敌忾,团结御侮,抵抗日本的侵略,取得甲午战争的胜利。《刘光第集》,2页。这些话,虽然没有科学地揭示灾荒发生的原因,但无疑有着揭露时弊的战斗的进步意义。

在我国近代历史上,对灾荒问题谈得最深刻的,要数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关于灾荒频发的原因,他着重强调两点:一是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是封建政治的腐败。关于前一点,他在刚刚从事政治活动之初,就在一封信中写道:“试观吾邑东南一带之山,秃然不毛,本可植果以收利,蓄木以为薪,而无人兴之。农民只知斩伐,而不知种植,此安得其不胜用耶?”《孙中山全集》,第1卷,1~2页。后来,他更明确指出:近来水灾一年多过一年,原因就在于人民采伐木料过多,采伐之后又不行补种,森林很少。一遇大雨,山上没有森林来吸收雨水和阻止雨水,山上的水便马上流到河里去,河水泛涨起来,即成水灾,多种树木是防水灾的治本方法。防止旱灾也是种植森林。有了森林,天气中的水量便可以调和,便可以常常下雨,旱灾便可减少。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407~408页。关于后一点,他很早就认为:“中国人民遭到四种巨大的长久的苦难:饥荒、水患、疫病,生命和财产的毫无保障。这已是常识中的事了。”这种令人不堪忍受的情况是怎样造成的呢?他非常鲜明地回答说:“中国所有的一切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武装盗匪常年猖獗的主要原因。”“官吏贪污和疫病、粮食缺乏、洪水横流等等自然灾害间的关系,可能不是明显的,但是它很实在,确有因果关系,这些事情决不是中国的自然状况或气候性质的产物,也不是群众懒惰和无知的后果。坚持这说法,绝不过分。这些事情主要是官吏贪污的结果。”《孙中山全集》,第1卷,89页。

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当然并非同政治绝对无关),孙中山的有关论述,不但在当时是无与伦比的,即使在今天,也并没有完全为所有的人们所真正地了解。后者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原因,在这方面,有无数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孙中山的说法确实是不易之论。

还是从黄河说起。晚清时期为什么会出现“河患时警”的现象呢?《清史纪事本末》是用以下这段话来回答的:“南河岁费五六百万金,然实用之工程者,什不及一,余悉以供官吏之挥霍。河帅宴客,一席所需,恒毙三四驼,五十余豚,鹅掌、猴脑无数。食一豆腐,亦需费数百金,他可知已。骄奢淫佚,一至于此,而于工程方略,无讲求之者。”《清史纪事本末》,卷45, 《咸丰时政》。

这大概很可以作为孙中山关于灾荒根源于官吏贪污的生动注脚。实际上河工之弊,真是说不胜说,像一位官员所揭露的,“防弊之法有尽,而舞弊之事无穷”。连道光皇帝在上谕中也承认,对于黄河,基本上是“有防无治”的状况。上谕引用当时的河道总督张井的奏折说:“历年以来,当伏秋大汛,司河各官,率皆仓皇奔走,抢救不遑。及至水落霜清,则以现在可保无虞,不复再求疏刷河身之策。渐至河底日高,清水不能畅出,堤身遽增,城郭居民尽在河底之下,惟仗岁请金钱,将黄河抬于至高之处。”1825年11月的这个上谕问道:朝廷每年所花“修防经费数百万金”, “惟似此年年增培堤堰,河身愈垫愈高,势将何所底止?”《河南通志·经政志稿·河防》篇。

其实,说对黄河“有防无治”,仍未免是一种美化的说法。在那个时候,“治”固然谈不上,“防”也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而成为具文,每当大汛来临之际,“司河各官”中真正能够“仓皇奔走,抢救不遑”的能有几人?这里,我们可以提供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实例:1887年9月29日,黄河在河南郑州决口。决口之前,黄河大堤上数万人“号咷望救”,在“危在顷刻”的时候,“万夫失色,号呼震天,各卫身家,咸思效命”。但因为管理工料的幕友李竹君“平日克扣侵渔,以致堤薄料缺”;急用之时,“无如河干上曾无一束之秸,一撮之土”,大家只得“束手待溃,徒唤奈何!”河决之时,河工、居民对李竹君切齿痛恨,痛打一顿之后,便将他“肢解投河”,以泄民愤。河道总督成孚“误工殃民”,决口前两天,“工次已报大险”,但成孚“借词避忌”,拒不到工。次日,他慢慢吞吞地走了40里路,住宿在郑州以南的东张。及至到达决口所在,他不作任何处置,“惟有屏息俯首,听人詈骂”。而向朝廷奏报时,却竭力讳饰,本来是决口,却说成是漫口;本来决口四五百丈,却说成三四十丈;本来是“百姓漂没无算”,却说成“居民迁徙高阜,并未损伤一人”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档》,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翰林院编修李培元等折。。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就这样成了腐败黑暗的封建政治的牺牲品。

几乎谁都知道,那个时候的“河工习气”,一方面是“竞尚奢靡”,一方面是“粉饰欺蒙”,靠这样的管理机构去防止灾荒,自然无异于缘木求鱼。但这还毕竟只是防灾不力,比这更有甚者,则是人为地制造灾荒。如1882年夏,有人参劾湖北署理江陵县令吴耀斗,当长江、汉水涨溢之时,竟任意将子贝垸堤开挖,使南岸七百余垸,“田庐尽没”。吴耀斗这种“决堤殃民”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清政府也不得不下令彻查。最后,湖北巡抚涂宗瀛以“查无实据”为由,认为“毋庸置议”,就此不了了之。三年后,又有人奏:“广东频遭水患,皆由土豪占筑围坝牟利所致”,因为一些地方土豪,凭借势力,“私筑围坝,壅塞水道”,水势被阻,便不免泛滥成灾。这也是由于人为的因素而加重了自然灾害的一种表现。对此,广东督抚查了两年,结论还是那四个字:“毋庸置议。”

一旦自然灾害发生,真能同广大群众战斗在抗灾斗争第一线的封建官僚,实在是凤毛麟角。如前面提到的成孚那样束手无策的,是大多数。还有一些则更为恶劣,平日自许为“民之父母”的地方官,在灾害来临时,早已置自己的“子民”于不顾,慌慌张张地逃之夭夭了。这里随手举一个例子:同治末年,四川发生水灾,酆都知县徐濬镛当江水进城时,“并未救护灾黎”,而是匆匆忙忙地收拾了细软,登上一只大船,一走了之。事后徐濬镛虽得了个革职处分,但到光绪初年,就多方活动,要求平反。像这类事情,真可以说是指不胜屈。

至于乘机贪污勒索,大发“赈灾”财的,更是司空见惯了。我们不妨先读一读革命文学团体“南社”的主要成员高旭,在1907年至1909年甘肃连续遭了三年大旱灾之后,目睹灾民之惨状,恨贪官之暴行,所作之《甘肃大旱灾感赋》一诗:


天既灾于前,官复厄于后。贪官与污吏,无地而蔑有。

歌舞太平年,粉饰相沿久。匿灾梗不报,谬冀功不朽。

一人果肥矣,其奈万家瘦!官心狠豺狼,民命贱鸡狗。

屠之复戮之,逆来须顺受。况当赈灾日,更复上下手。

中饱贮私囊,居功辞其咎。甲则累累印,乙则若若绶。

回看饿莩余,百不存八九。彼独何肺肝,亦曾一念否?《辛亥革命诗词选》,215~216页。


高旭的这种感慨,确实是对当时现实生活的绝好的艺术概括。下面我们举一些具体的事例。

1882年安徽发生十数年未有的大水灾。“水灾地广,待赈人稠。”直隶候补道周金章,领了赈款银17万两,赴安徽办理赈灾事宜。他只拿出2万余两充赈,其余的统统“发商生息”,填饱私囊。《清德宗实录》,卷168。

1893年,山东巡抚福润因为将历城等八个濒临黄河的州县灾民安置完毕,要求朝廷奖擢“出力人员”。但这种安置灾民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据有人揭露,原利津县知县钱镛,纵容汛官王国柱,“将临海逼近素无业主被潮之地安插灾民,而以离海稍远素有业主淤出可耕之田,大半夺为己有”。灾民迁入被潮之地后,“民未种地,先索税租”,钱镛、王国柱在灾民身上“催科征比”,一共搜刮了“二万余千,尽饱私囊”。他们事先曾领了藩库银二万余两,本来是“为灾民购房置牛之用”的。但他们只拿出一小部分给灾民,“其余尽以肥己”;为了可以报销,他们“逼令灾民出具甘结,威胁势迫,以少报多,以假混真”。灾民们迁入新区不久,突然有一天“风潮大作,猝不及防,村舍为墟,淹毙人口至千余名之多。甚至有今日赴海而明日遂死者,不死于河而死于海,不死于故土而死于异乡”。这时,利津知县已由吴兆接任。吴兆不但“佯为不知,坐视不救”,弄得哭声遍野,惨不忍闻;反而强迫老百姓“送万民衣伞”,而且大排筵宴,替他母亲祝寿。“被灾之民,有舆尸赴公堂号泣者,有忍气吞声而不敢言者,又有阖家全毙而无人控告者。”《光绪朝东华录》(三),总3281页。利津如此,其余亦可概见。老百姓遇到这样的灾难,天灾耶?人祸耶?真是有点说不大清了。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御史曹志清在谈到地方官吏“敲骨吸髓”“虎噬狼贪”地大肆搜刮的情形之后,还说了这么一段话:“尤可骇者,去秋水灾,哀鸿遍野,皇上轸念民艰,拨款赈济,乃闻滦州、乐亭各州县将赈银扣抵兵差,声言不足,仍向民间苛派,灾黎谋食维艰,又加此累,多至转于沟壑,无所控告。”他深有感触地说:“是民非困于灾,直困于贪吏之苛敛也。”《光绪朝东华录》(四),总3632页。

1897年,江苏北部大水成灾,灾民达数十万人之多。但“赈务所活灾黎不过十之一二”,其余的“转徙道殣”,冻馁而亡,弄得“城县村落,十室九空”。为什么出现这种悲惨情景呢?据御史郑思赞分析,“推原其故,不由于办赈之迟,而由于筹赈之缓”。因为当灾象已显时,各州县官“但知自顾考成,竟以中稔上报”。等到灾情十分严重后,仍“征收无异往日”。这种情况,不能不使大批灾民日趋死亡。所以郑思赞慨叹说:“是沟壑之民不死于天灾而反死于人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四日郑思赞折。

“民非困于灾”而“困于贪吏之苛敛”也好,“沟壑之民不死于天灾而反死于人事”也好,都充分说明了这样一点:在观察、分析、研究自然灾害的问题时,决不能同社会问题割裂开来,决不能无视政治的因素。

三、灾荒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影响

在以往的历史文献中,每当讲到自然灾害的严重后果时,总常用“饥民遍野”“饿莩塞途”等来加以形容。由于经过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对这些字眼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不大去细想。实际上,在这短短的几个字的背后,融涵着多少血和泪、辛酸和悲哀!只有具体而深入地去研读近代历史上有关灾荒的各种记载和资料,才使我们痛切地了解,我们这个灾难深重的民族,经历了中外反动派在政治上奴役欺压的苦难,经历了特权阶级在经济上残酷朘削掠夺的苦难,经历了封建伦理纲常钳制束缚的苦难,此外,还经历了自然灾害带来的水深火热的苦难。这些苦难,是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的。

灾荒对社会生活的严重影响,首先表现在对人民生命的摧残和戕害上。一次大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口的死亡,数字是十分惊人的。这里举一些例子,如:

水灾——1906年,湖南大水,“淹毙人不下三万,情状惨酷”。1912年,浙江宁波、温州等地遭洪水狂飙猛袭,仅青田、云和等五县即“共计淹毙人口至二十二万有奇”。至于当洪水汹涌而至时,侥幸未被浊浪吞没,露宿在屋脊树梢,一面哀戚地注视着水中漂浮的尸体,一面殷切而无望地等待着不知何时才能到来的“赈济”的芸芸灾民,更是不计其数。如1884年黄河在山东齐东等县决口,灾民达百万余人。1906年江苏大水灾,“统计各处灾民不下二三百万”,仅聚集在清江一处的灾民,“每日饿毙二三百人”。1917年直隶大水灾,总计“灾民达五百六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名口”,这些灾民“房屋漂没,移居高阜,所食皆草根树叶,所住皆土穴席棚,愁苦万分,不堪言状”。

旱灾——1877年著名的北五省大旱荒,山西很多村庄,居民不是阖家饿死,就是一户所剩无几,甚至有“尽村无遗者”。有的历史资料概括说:“一家十余口,存命仅二三;一处十余家,绝嗣恒八九。”仅太原一个城市,“饿死者两万有余”。负责前往山西考察灾情、稽查赈务的工部侍郎阎敬铭在奏折中报告他目睹的情景说:“臣敬铭奉命周历灾区,往来二三千里,目之所见皆系鹄面鸠形,耳之所闻无非男啼女哭。冬令北风怒号,林谷冰冻,一日再食,尚不能以御寒,彻旦久饥,更复何以度活?甚至枯骸塞途,绕车而过,残喘呼救,望地而僵。统计一省之内,每日饿毙何止千人!目睹惨状,夙夜忧惶,寝不成眠、食不甘味者已累月。”《光绪朝东华录》(一),总514~515页。至于在千里赤地上,靠剥挖树皮草根、罗捉猫犬鼠雀,最后不得不艰难地吞咽着观音土而苟延残喘的灾民,则更是随处可见。据记载,这一年山西这样的灾民有500余万,河南有500余万,陕西有300余万,甘肃有近100万,直隶缺乏具体数字,只是说“嗷鸿遍野”。这些灾民,有的勉强存活了下来,但相当一部分仍因经受不住饥寒的煎熬而陆续死去。到这年冬天,仅河南开封一城,“每日拥挤及冻馁僵仆而死者数十人”,山西全省“每日饿毙何止千人”!1902年,四川大旱,灾区遍90余州县,灾民每州县少则10余万,多者20余万,全省共计“灾民数千万”。1909年,甘肃春夏久旱不雨,连同上两年全年亢旱,出现连续995日“旱魃为虐”的严重灾害,以至于“不独无粮,且更无水”, “牛马自仆,人自相食”。全省饿死多少人虽无确切统计,但前引高旭诗说“回看饿莩余,百不存八九”,数量之大,当可想见的了。

风灾——1862年7月27日,“广东省城及近省各属风灾,纵横及千里,伤毙人口数万”。1864年7月13日,一场飓风,使上海黄浦一带“人死万余”,浙江定海“溺死兵民无数”。1874年9月22日,香港、澳门发生大风灾,波及广东,“统计省内各处商民之殉此灾者,殆不下一万人云”。1878年4月11日,广州再次遭暴风侵袭,“倒塌房屋一千余间,覆溺船只数百号,伤毙人口约计不下数千人”;一说“房屋倾毁九千余所,大树拔折二百余株,伤毙至万余人”;更有称“男女老稚压毙及受伤者几及数万”者。如果作一点对比,也许可以使我们对上述风灾的严重程度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纽约时报》于1989年9月19日发表文章,历数20世纪发生的最厉害的大西洋飓风,自1900年至1980年,共列19次,其中损害最严重的分别为1900年9月8日发生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加尔维斯顿的飓风,1928年9月12日至17日发生在西印度群岛和佛罗里达的飓风, 1963年10月4日至8日发生在古巴与海地的“弗洛拉”飓风,死亡人数均为6000人。这与前面所说伤毙动辄“万余”“数万”的情况相比,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疾疫——1849年,湖南“全省大疫”,仅同善堂等所施棺木就“以数万计”,后来疫死者愈来愈多,棺木无力置备,只得挖坑随地掩埋了事。1910年,东北三省鼠疫流行,疫毙人数“达五六万口之谱”。

严重的自然灾害,除了造成人口的大量死亡以外,还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害和破坏。其实,人口的大规模伤亡,本身也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摧残,因为人——准确一点说是劳动者,本来就是生产力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或者如列宁所说,是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但问题还远远不止于此。较大的水、旱、风、雹或地震等灾害,除了人员伤亡以外,一般都伴有对物质财富的严重破坏,如庐舍漂没、屋宇倾圮、田苗浸淹、禾稼枯槁、牛马倒毙、禽畜凋零等等。这里举几个并非最严重的例子:1844年夏,福州发生水灾,仅闽县一地就“被淹田园四万四千四百三十余亩”。1846年6月江苏青浦大水,一次就“漂没数千家”。同年7月吉林珲春因河水涨溢,该县8000余垧田地中,“水冲无收者六千余垧”,就是说80%的田地被水冲毁,毫无收成。1849年春夏之间,浙江连雨40余日,“以致上下数百里之内,江河湖港与田连成一片,水无消退之路”,在这广阔区域之内,庄稼颗粒无收自不待言,而且“房屋倾圮,牲畜淹毙”也“不知凡几”。1851年4月末,新疆伊犁连降大雪,5月中又暴雨倾盆,雨水加消融之雪水,一下子把许多田地冲成深沟,“田亩不能复垦者”达36982亩之多,庄稼被冲毁的自然就更多了。至于大旱之年,饥民在剥掘草根树皮以果腹的同时,被迫“争杀牛马以食”,结果在灾情缓解之后,却导致没有牲畜、种子等基本生产资料可以恢复生产的情形,则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每年,清政府要根据各地灾情大小,对成灾地区宣布蠲缓钱粮。据《清实录》等资料的粗略统计,鸦片战争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这段时间,清政府宣布因灾蠲缓钱粮的厅、州、县,1840年为262, 1841年为330,1842年为320,1843年为329,1844年为365,1845年为280,1846年为378,1847年为435,1848年为450,1849年为366,1850年为354。应该说明,这个数字并不能完全反映当时全国受灾地区的范围,因为它极不完全,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的边远地区,那里的钱粮征收在清政府的全部财政收入中本来就不占什么重要地位,所以那些地方一向很少报灾(当然并不意味着自然灾害很少),当然也谈不上蠲缓之事了。但即使如此,也已很能说明自然灾害对全国的社会经济带来何等重大的影响。按照清朝的行政区划,光绪朝以后,府、厅、州、县1700多个,也就是说,清王朝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而不得不减征、缓征或免征钱粮的地区,每年约占全国府、厅、州、县的1/8到1/6。清朝对怎样才算“成灾”是有严格规定的,即只有减产五成以上,直至颗粒无收的,才准予报灾,在这个范围之内,再按灾情的轻重分别确定蠲缓钱粮的数额。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在近代社会,就全国而言,每年通常有1/8到1/6的地区,收成不足一半,严重的甚至减收七成、八成、九成或根本就颗粒无收。

每当发生重大的水旱或其他灾害之后,决非一二年之内就可以缓过劲来,把社会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的。更何况,近代自然灾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灾害的续发性非常突出。如直隶省,自1867年至1874年,曾连续八年发生遍及全省的水灾,其中后四年灾情十分严重,紧接着1875年又发生较大旱灾;1885年至1898年曾连续14年发生全省性水灾,紧接着1899年、1900年又发生两年旱灾。又如两湖地区,自1906年至1915年,湖北除两年外连续八年发生水灾,湖南则连续十年均有水灾,其中一半以上年份的灾情颇为严重。类似的情况各地都有。这样的连续被灾,旧灾造成的民困未苏,疮痍未复,新的打击又接踵而至,不但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极为严重,而且抗灾防灾的能力每况愈下,使得同样程度的灾害造成的后果更具灾难性,更使人无力承受。在连续几年大灾之后,往往十几年、几十年都难以恢复元气,如前面提到的鸦片战争爆发后连续三年黄河大决口,造成河南省自祥符到中牟一带长数百里、宽六十余里的广阔地带,十余年间一直成为不毛之地,“膏腴之地,均被沙压,村庄庐舍,荡然无存”。光绪初年连续三年的“丁戊奇荒”,使山西省“耗户口累百万而无从稽,旷田畴及十年而未尽辟”,说明较大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那样长远、持久而难以消除。

灾荒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再一个方面,是增加了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定,激化了本已相当尖锐的社会矛盾。

清朝封建统治者,常喜欢宣扬他们如何“深仁厚泽,沦浃寰区,每遇大灾,恩发内帑部款,至数十万金而不惜”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刘坤一、奎俊折。。辛亥革命后,窃取了胜利果实的袁世凯也吹嘘他的政府“实心爱民”, “遇有水旱偏灾,立即发谷拨款,施放急赈,譬诸拯溺救焚,迫不及待”《东方杂志》,第12卷,第11号,7页。。要说这些话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欺骗宣传,倒也未必。去掉自我标榜的成分,应该说,他们对赈灾问题,从主观上还是比较重视的。其原因,并不是如他们自己所说的出于“爱民”之意,“悯恻”之心,而是他们清醒地懂得,大量的饥民、灾民、流民的存在,会增加社会的动荡不安,直接威胁到本已岌岌可危的统治秩序的稳定。在统治集团的来往文书中,充斥着这样的语句:“近年生计日艰,莠民所在多有,猝遇岁饥,易被煽惑”, “忍饥无方,又恐为乱”, “民风素悍,加以饥驱,铤而走险”, “设使匹徒借是生心,灾黎因而附和,贻患何堪设想”,这些话颇能道出问题的实质。辛亥革命前夕,梁启超从另外一种立场发表了大体相似的议论:“中国亡征万千,而其病已中于膏肓,且其祸已迫于眉睫者,则国民生计之困穷是已。……就个人一方面论之,万事皆可忍受,而独至饥寒迫于肌肤,死期在旦夕,则无复可忍受。所谓铤而走险,急何能择,虽有良善,未有不穷而思滥者也。”沧江:《论中国国民生计之危机》,载《国风报》,1(11)。

在近代历史上,即使在“承平”之时,也就是阶级斗争相对缓和的情况下,在局部地区,因为灾荒以及赈灾中的种种弊端而引起小规模群众斗争的事,也是经常发生的。1841年浙江归安县灾民因反对地方官“卖灾”而闹事,就是一个小小的例子:起先,前县令徐起渭于“报灾各区轻重等差,勘详不实;又定价卖灾”;后来,接任知县赵汝先又“与乡民约定,完纳条银,再给灾单,及至完成,爽约不给”,终于引起了“灾民滋扰”《清宣宗实录》,卷364。。1849年江苏大水灾,各地农村不断发生“抢大户”“借荒”等斗争,是又一类型的例子。嘉定“其时乡间抢大户,无日不然”王汝润:《馥芬居日记》,见《清代日记汇钞》,184页。。娄县“乡中富户以怕抢故,纷纷搬入城中。然仅可挈眷,不能运物,运则无有不抢”姚济:《己酉被水纪闻》,见《近代史资料》,1963(1)。。所以,左宗棠曾经发表过这样的意见:“办赈须借兵力”——赈灾的时候,一只手要拿点粮、拿点钱,救济灾民;另一只手要拿起刀,拿起枪,以防灾民闹事。他说:“向来各省遇有偏灾,地方痞匪往往乘机掠食,或致酿成事端。故荒政救饥,必先治匪也。”“匪类借饥索食,仇视官长,非严办不足蔽辜。韩、郃饥民啸聚,起数颇多,亟宜一面赈抚,一面拿首要各犯,以靖内讧。”《左宗棠未刊书牍》,132~133页。不言而喻,这里的所谓“匪”“痞匪”“匪类”等等,不过是那些无衣无食而又不甘坐以待毙,不惜铤而走险冲击封建统治秩序的灾民。

及至社会矛盾十分尖锐、阶级斗争或民族斗争日趋紧张的时候,自然灾害往往成为诱发大规模群众起事的重要客观条件;受到灾荒的打击而流离失所的数量巨大的灾民,又往往成为现存统治秩序的叛逆力量,源源不绝地加入到战斗行列中去。这在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以及辛亥革命运动中,得到了最清楚不过的表现。太平天国的领导者们在历数封建清王朝的罪恶时,就特别强调了“凡有水旱,略不怜恤,坐视其饿莩流离,暴露如莽”《太平天国文书汇编》,105页。这一条。一个外国人把“很多地区的庄稼由于天旱缺雨而歉收,人民的心里烦躁不安”《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422页。看作是义和团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严复在谈到辛亥革命发生的“远因和近因”时则提到了“近几年来长江流域饥荒频仍”《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782页。这个因素。不论这些运动在性质上是何等的不同,广大群众勇敢地拿起武器,义无反顾地同中外反动势力展开殊死搏斗,无论如何是值得讴歌的。但我们毕竟不应该忘记,不少人是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在饥寒交迫甚至是家破人亡的困境中,被迫走上“造反”之路的。我们赞颂他们的斗争精神,却要诅咒促使他们起来斗争的种种苦难——其中当然也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