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伦教授论证据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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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佳解释推论是司法证明性质研究的前沿

1.在《司法证明的性质》一文中,艾伦教授指出:“一般性的概率论,以及具体的相对频率论,能够作为一种有力的思想工具,在理解司法证明的某些方面发挥作用,但其并不能为理解司法证明提供一个稳固的基础。”

2.关于经验推论的似真性。艾伦在《证据与推论/概率与似真性》一文中从以下方面讨论了司法证明的性质:首先,不能把证据局限于审判中提出的证言、展示件等。审判中出示的东西本身没有意义,必须经过智慧的观察者运用其关于这个世界的经验和知识来进行评价,它们才产生意义。因此,证据中包括着语言含义、逻辑规则、常识和经验等。司法证明的核心问题是复杂性。其次,我们不得不忍受错误。法律制度的关键问题是“驾驭和驯化复杂性”,为此就要以概率方式思考问题。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说服责任是超过50%的概率;在刑事案件中,“确信无疑”是认定犯罪的高概率。对这些事情以概率方式进行思考,是很自然的事情,但它有严重的困难。证据概率论需求太多信息;在能够计算概率之前,人们必须已知结果。概率解释的主要错误在于,把证据模型化为赋予证据的假设概率。司法证明不是概率性的,而是包含着解释或最佳解释推论。我们该如何理解确信无疑呢?如果没有似真犯罪案情,此人就是无罪的;如果有似真犯罪案情,且没有似真无罪案情,此人就是无罪的。如果有似真犯罪案情和似真无罪案情,此人就是无罪的。这就是对最佳解释之推论的主要解释,它表明了合取悖论的解释方式。比起概率来,似真性和最佳解释推论更能决定证明力。总之,似真性决定概率,而非相反。

3.最佳解释推论正在取代概率论研究。

许多法学家都试图从概率论角度来解释司法证明,但艾伦教授认为,概率论虽然具有解释力且被人们熟知,但从根本上看,对司法证明更好的解释是:其涉及的是最佳解释推论,而不是就支离的命题作出盖然性判断。证据法应该考虑到司法证明是解释性的而不是盖然性的。

在《司法证明的性质》一文中,艾伦教授说:“关于司法证明更好的一种解释,也是我认为正确的解释,是在哲学著作中已经阐述过的最佳解释推论(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在审判中,会产生潜在的解释,并在解释性基础上就其中一个解释展开推论。第一阶段……主要由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政府)完成,当事人必须就事件提出对抗性的说法,如果该说法是真实的,将能够解释庭上提交的证据。对其起诉或者辩护负有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提出关于事件的说法,该说法包括构成其具体起诉或辩护的形式要素;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事件的说法,而该说法未包括一个或多个形式要素。此外,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就事件提供其他说法来解释证据。最后,事实认定者并不受限于当事人明确提出的可能解释,而是可以建构其自己的解释,要么在评议过程中就此告知其他陪审员,要么自己得出其能接受的结论。”

在司法证明中,实体法和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事件观点(争议事实)之间的对照,是决定事实认定者在对解释进行评价的两个因素:首先,实体法要求对证据进行充分、详尽的解释,以表明原告有权获得救济。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在形成对比的各种解释中作出选择,需要关注适当的细节。在刑事案件中,检控方必须提出关于合理故事的证据。如果辩护方未提出合理的无罪案件,则会被认定有罪。如果辩护方提出了合理的无罪案件,则会被宣告无罪。“提出合理案件”并不必然意味要站在证人席上或者作证,证据可以以各种方式提交,包括通过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证人、交叉询问,等等。

在《第四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闭幕词》中,艾伦教授强调,审判裁决的相对似真模型,是人们实际推理方式的经验描述。通过询问事件各种可能情况的解释而进行推理,然后再判定哪种解释最似真。在审判中,多半是由当事人提供各种解释,然后设法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故事。这种解释被用来填补审判中留下的漏洞,即人们不能通过概率推理来使其变得完全清楚的事情。在人的加工处理过程中,似然性判断的制作涉及所有认知工具,包括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概率论、一致性、相容性、符合、效益,等等。最佳叙事解释可能包含着错误因素。如果事件解释的一个要素或成分是错误的,该解释就是错误的。相对似真论的知识背景是在哲学和科学领域均具有革命性的一种方法,即所谓对最佳解释的推论。这并不意味,它是法律制度的最佳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正是在美国证据法研究中发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