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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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从执中而权到君子反经

义作为当然之则,具有普遍的规范功能,但这种规范作用并不仅仅是通过划一不变的方式实现的。孔子已注意到这一点,孟子对此作了更明确的阐述:

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尽心上》)

这里已明确提出了“权”的原则。“权”的本义是衡量物之轻重“权”的原始涵义是秤锤,作动词用时指衡物以知其轻重。,作为一种行为原则,其涵义则是灵活变通。与“权”相对的是执一。所谓执一,即是拘守某种规范而不知变通。执一必然导致一般规范的僵化,并使之难以应付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举一废百),从而最终限制规范本身的作用(“贼道”)。一般而论,对原则的灵活变通总是与个体的特定存在相联系,并且最终又是通过具体的个体而实现。以“权”否定执一意味着个体并非一般原则的附庸,它内在地蕴含着对个体存在价值的确认。

作为原则的灵活变通,“权”的基本要求是对不同的存在情境作具体分析。关于这一点,孟子曾举例作了阐释:

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离娄上》)

按照礼的规定,男女之间不能直接授受,但在某些情境之下(例如嫂不慎落水),则可以不受礼的以上限制。在此,对所处情境的具体分析便构成了灵活运用原则(权)的前提。这种以境遇分析为依据的“权”,又称为“时”。在孟子看来,孔子便是“圣之时者”,因为他既不像伯夷那样“治则进,乱则退”,也不同于伊尹之“治亦进,乱亦进”,而是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调整行为方式:“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万章下》)“时”或时中的观念,在后来的儒家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权”一样,它所体现的,乃是对具体存在境遇的注重。

主体所面临的境遇,不仅呈现出特殊的形态,而且往往包含着内在的紧张与冲突,后者在更深的层面上表现了境遇的复杂性,并使“权”与“时”进一步成为必不可少的行为环节。《孟子》中记载了一段饶有趣味而又耐人寻味的对话: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尽心上》)

瞽瞍即舜之父,作为一国之君,舜在父亲犯法之时,不能徇情枉法,但作为人之子,舜又不能对父亲被执无动于衷,这里既存在着道德与法的紧张,又涉及了不同道德规范(广义的忠与孝)的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执一”在这里显然无济于事,出路只能是个体自身的权衡、选择。尽管以上的情境是在假设中提出,而且孟子以“窃负而逃”作为解决冲突的方式也带有某种戏剧性,但这种假设背后所蕴含的却是一个相当现实而严肃的问题。不妨说,它实际上以尖锐的形式突出了个体境遇的两难性质与“权”的联系,并且在强调选择(权衡)不可执一的同时,又肯定了个体存在价值的独特性。在现代西方,存在主义也注意到了类似的问题,如萨特笔下的那个法国青年所处的便是一种带有内在冲突的两难境地:他必须在陪伴孤单的母亲与为民族而战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参见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存在主义对此的关注,从一个侧面表明,道德中的选择乃是一个与个体存在相关的普遍的价值问题。

不过,与存在主义强调两难境遇中的选择既无前例可依,又无一般原则可循不同。孟子所谓不可执一,主要指不拘守某种普遍规范,而不是完全摒弃这种规范。因此,反对执一并不意味着否定普遍原则或规范的作用,毋宁说,它在某种意义上乃是为了使普遍规范的作用得到更好的体现:批评执一则“贼道”,便表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孟子以“窃负而逃”作为解决道德冲突的方式,同样体现了一般规范的制约:负父远走意味着以孝为行为的最高原则。在孟子看来,尽管主体在具体境遇中的选择不可执一,但灵活变通(权)同时又必须以某些普遍的原则为依据。嫂溺水时,固然可以不受“男女授受不亲”之礼的限制,但援手救嫂,同时又体现了一般的仁道原则:“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离娄上》)总之,特定境遇中的具体分析与变通,并不完全离开普遍的道德准则。正是在此意义上,孟子一再强调“君子反经而已矣”(《尽心下》),“学者亦必以规矩”(《告子上》)。相对于现代西方存在主义片面强调选择的绝对自主性、惟一性,孟子肯定权与经的统一,无疑体现了一种较为健全的价值取向,它使儒家始终难以接受相对主义的价值观。

当然,在孟子那里,“权”与“经”尽管相互联系,但又有主次之分:“权”在总体上似乎从属于“经”。如前所述,孟子之反对“执一”,是由于执一将导致“贼道”。换言之,“权”或多或少被视为维护最高规范(道)的手段,而“反经而已”、“必以规矩”等要求,则更明显地表现了这一趋向。当艾凡赫强调在孟子那里,作为规范的礼完全可以悬置变通而并无绝对意义时,似乎忽视了这一点。(参见P.J.Ivanhoe, “Thinking and Learning in Early Confucianism,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No.4,1990。)对孟子来说,“权”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各种具体规范的适当调整使道(最高规范)的运用更为完善,而并不是从根本上偏离道。对道的神圣性,孟子始终确信不疑:“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离娄上》)“事君无义,进退无礼,言则非先王之道者,犹沓沓也。”(同上)这种确信同样体现在孟子自己的言行中:“我非尧舜之道,不敢以陈于王前。”(《公孙丑下》)在此,道被提到了至上的地位,它为人们的政治、道德等行为规定了一个不可超越的界限。不难看出,对道的如上理解已蕴含着导向独断论的契机。

儒家之道一旦趋于独断化,对儒家之外的其他学派和学说,便很难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孟子在战国时代有好辩之名,而这种辩,在某种意义上便具有卫道的性质,孟子本人对此并不讳言:

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吾为此惧,闲先圣之道,距杨墨,放淫辞,邪说者不得作。(《滕文公下》)

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同上)

处士横议反映了百家争鸣的历史状况,而在孟子看来,百家之横议,都不过是淫辟邪说,它们的存在,对先王之道构成了一种威胁;为了维护先王之道,便应当息邪说,放淫辞。这里显然已蕴含着定于一尊的要求:除了儒家所代表的先王之道外,百家之言都应加以拒斥。孟子的如上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已由道的独断化向权威主义的价值观迈出了一步。较之孔子,孟子在这方面似乎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