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教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一)对中国法学60年进行回顾与反思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走过的60年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有利于总结经验和教训,明了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法学教育改革指明方向。回顾60年的风雨征程,我们可以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奠基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当时的法学教育主要通过传承老解放区传统、接收和改造旧大学法律等专业、以苏联模式创建自己的法学教育三条途径建立起来,循着在职政法干部法律教育、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两个路径发展起来。1954年5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1952年至1954年间,先后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形成了“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东北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五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格局,构成了今天我国法律教育规模的来源和基础。
第二,受严重冲击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严重衰退。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的法律系虽然保留,但也只招收过几届“工农兵学员”。总体而言,1977年前的法学教育偏重政治性,缺乏完备的学科体系和专业教育理念;但这一阶段形成的法学教育格局仍然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
第三,恢复发展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也开启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新时代。1977年至1984年,中国法学教育主要为政法队伍建设服务。1978年至1983年间,全国5所政法院校和31所综合大学法律系恢复重建。1985年至1994年法学教育有了较大发展,综合大学和非法律的专门院校普遍开设了非普通类法律专业。1995年至2005年许多院校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可谓是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时期。经过30年的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门类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曾宪义教授撰文对中国60年法学教育的发展进行了回顾,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30年间,中国法学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法学教育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质的飞跃,我国法学教育的面貌可谓焕然一新,具体表现在:(1)教育的层次日趋齐全、结构日臻完善。60年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法学教育结构失衡、层次欠缺、形式单一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2)专业设置日益规范,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得以确立。1999年起,法学本科原有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可在高年级设置若干专业方向),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得以确立。(3)法学教材建设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各具特色的法学教材有效促进了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育基本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了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的主编和编写人员,完成了统一的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根据自己的特色编写水平高、特色鲜明的教材。(4)建立了全国性的法学教育指导机构,法学教育的内容不断更新,教学质量明显提高。(5)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宏观监控和教学评估体系。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的法学教育受到国际教育界和学界的关注,国际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中国法学教育60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以说,一个以培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人才为宗旨、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
法学教育经过30年的恢复和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据刚刚发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统计,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以下较为严重的问题:(1)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主管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着直接的管理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对此如何提高法学院校的自主独立性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院系设置利益驱动明显。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更趋于明显,各院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不同成本却获得相同收益,同样学位有着不同的“含金量”。20世纪80年代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五个层次,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罕见。一些院校在缺乏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业,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发展的整体质量。(3)法学教学脱离实际。我国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成为制约中国法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加之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知之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法学教育严重脱离法律实践。法学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4)文科专业中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较低。调查数据显示,由于法学专业的急剧扩招,毕业生人数剧增,同时,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毕业生质量参差不齐,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现象。
针对法学领域存在的种种尖锐问题,法学教育亟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具体来说,比较迫切的改革任务有:(1)法学招生制度。基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低起点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和四年时间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因此要么改变接受法学教育的起点,要么改变终点,即国家教育招生制度。(2)法学学位制度。中国目前的法学学位体系比较混乱,任何一种学位都可从事法律职业,而不管这个学位的高低,或者是否是法学学位。我们应当找到一个基础的与从事法律职业相对应的学位。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法学学位体系课题研究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缓解法学学位混乱无章的现象将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是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3)法科学生就业制度。有学者指出,法学毕业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必须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仅很不公平,也增加了社会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学教育丧失优秀生源,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不再选择法律职业。因此,如何科学地设计法学教育、职业考试制度的关系将是未来制度创新方面的重点和难点。在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的衔接不周现象已成为法律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积极进行相关制度的创新,对于改善法学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以及提高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方面有深远的意义。(4)法学教育评估制度,主要是行业或者政府制订的法学院设立标准和质量评估制度,这是需要创立的制度之一。不能把所有院系都纳入单一的评估体系,不能都以学科点、学科基地和研究生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估和经费分配的唯一标准,应当按照社会需求对现有法学院系进行分层、分类、分特色的管理和考核,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法学教育的规模和结构。(5)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制度。针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存在的断层问题,进行法学教育领域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全方位的改革,以法学职业培养目标为中心,建立健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制度,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缩小二者的差距,全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面对法学教育60年的历程,总结经验与教训,反思失误与问题,法学教育工作者及全社会应在对法学教育发展状况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明确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方向,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努力使得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和教育,对加快实现司法行政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积极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对法学教育60年历史进行回顾与反思时,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以及在指导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极其重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的原则和方针,同时,法学教育领域的改革也应该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努力使其深植于法学院师生的法律信仰中,使得法学院校成为培养政治信仰坚定、全力为人民服务、忠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法律人才的摇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年年会和论坛讨论的重点。在年会中,徐显明教授从法学教育的政治性出发,阐述了在法学教育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然性。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系统的和业已成熟的理论体系,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和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学教育,最直接的指导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二,以党的十七报告中所使用的概念来分析,从“公民意识”到“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最后到“法治文化”这个逐步深化、层次递进的关系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于统领于前和指导于后的重要地位。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塑造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以其本体性而内化为一项共同原则,所以成为法治所有环节共同的指导思想。第四,它是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共同的理论原则,在高校所有的法学教育课程里都应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其来引领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这一点也正是中国法学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色所在。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在年会中指出,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到“法学教育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战略地位”,必须“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此,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起培养未来法律人“人民性”立场的责任;强调职业教育与人民性教育的统一,在政法院校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国情、社情和民俗教育;以法律职业为办学导向,培养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以服务人民的本领;倡导为人民服务的就业观,鼓励学生到中西部地区了解基层、了解社会、了解群众,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后,如何协调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热议的一个课题。
毋庸置疑,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可谓意义重大。曾宪义教授指出:“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且,在培养和选拔复合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同的,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构建新型的互动关系也日益重要。”司法考试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正面驱动或者负面冲击已被人们所深刻认识。一方面,司法考试确实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指挥棒”作用,表现在各大法学院校改善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如普遍增加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育方法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但是,司法考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单纯的考试无法满足选拔具有创造性、理论性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司法考试技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考试在选拔复合型人才方面的功能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强烈的冲击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例如,司法考试考核的法律知识范围明确,过度关注司法考试通过率,会导致法学教学课程的畸形,并且会造成对法律人文素养的追求的缺失。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为具备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在专业教育背景上并无限定,这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上打开了缺口,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出现断层。另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现状与司法考试的统一化之间出现了脱节现象。我国存在从中专到博士教育,从正规的法律教育到各式各样的法律职业培训等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司法考试对最低学历的要求,必然使得大批本科以下学历的法科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这些都决定了大量法科学生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发挥司法考试的导向功能,实现法律职业的统一化要求,应从准确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规范法学教育的发展层次、改革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来协调。同时,司法考试应基于我国国情、法学教育发展现状,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创新与完善。
针对司法考试的新要求,我国法学教育未来的改革和完善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首先在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趋于多元化。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限制、较低的通过率以及我国社会的现状使得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并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并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因此,法学教育应贯彻通识性与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针对学生将来从事职业的多元化来确定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法。具体来说,在坚持通识教育的同时,增加职业教育的成分,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以适应司法考试侧重于对考生职业能力考察的要求。法学教育应尽快主动地改变现有困境,加大面向能够有效回应社会需求的职业教育的改革力度。
2.建立对法学院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
前文已论述过我国从中专到博士教育,从正规的法律教育到各式各样的法律职业培训等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机构,良莠不齐的法学教学体系,参差不同的教学水平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已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标准和审查评估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对法学教育有效的数量和质量规制,可谓迫在眉睫。在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趋势逐渐明显,改革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提高法科学生的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3.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为了与司法考试接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在继续强化14门核心课程主导地位的同时,课程结构安排要适应国际化、信息化时代的要求,重视国际法学、信息科学等相关课程。同时,加大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关注力度,努力建立法律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互融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体系。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课程。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较为突出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重缺失,这些已无法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通过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开设法律实务课程,定期举办模拟法庭等举措来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努力促成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接轨,为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坚实基础。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一方面要坚持法学固有的学科要求和自身特定的发展规律,不能一味迎合国家司法考试;另一方面要关注司法考试的要求,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在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良好契机下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者的良性互动发展。
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重塑职业,以便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者与法律人的职业素质。而法学教育,其最大的历史使命与社会任务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此为法律职业输送源源不断的、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提升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水平。可以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都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人才品质与专业水准都是检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不论是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还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都需要作出某些方面的或大或小的改革,才能更加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需求。
(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和诊所教育方法为重点
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以及教师主导型的理论教学方法,导致在法科学生中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缺失、法律人文素养欠缺等现象,进而使得法科学生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需求。通过反思我国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的脱节问题,法学教育界达成共识,即应当改变传统的单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用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相适应的多元有效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否则,法学教育将会沦落为空洞的理论说教教育,无法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科人才。在此形势下,改革传统教学方法,积极引进和推广法学教育发达国家先进的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为主的实践教学方法被提上日程。
案例教学,是指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和研究,加深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探寻、发现法律原理和精神的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最为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通过剖析案例,启发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培养学生形成独立、完整、严密的法律思维方法,提升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促使学生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社会实际问题,实现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能实现学生之间以及学生和老师的互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法律素养。案例教学法能较好地适应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趋势和多元化培养模式的需求。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最先在美国的法学院实行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来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在具有律师资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相关角色,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诊所教育是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式。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学生能得到更多的有关法律技巧的训练,以便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考”。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不仅强化了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和法律素养,而且有效促进了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熟悉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学院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水平。
在法学界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当前,案例教学方法和法律诊所教育在国内法学院校被广泛采用。改革传统教学方法、普及实践教学方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法学教育的进步和法学教育的全面改革,促进了法学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实践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此外,2002年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采用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方法能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际运用理论的能力,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但是,在引进实践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些法学院校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并未从自身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出发,并未提升到在培养模式层面上深入探究,使得实践教学方法流于形式。例如,案例教学对课堂人数(小班制)、课堂环节设计和教师理论与实践水平以及教学技巧等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法学院校来说,盲目采用会出现“形似而神不似”的现象,甚至一些教师仍然无法摆脱传统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教学过程中仅将案例教学作为理论讲授的补充和活跃课堂的手段,这些都制约了案例教学作用的发挥。此外,虽然国内近百所法学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但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着学生参与程度不强、教师积极性不高、运作资金不充足、未纳入学生成绩评级和教师考评体系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悖于诊所教育设立的目的,阻碍了诊所教育的发展和完善。解决实践教学方法面临的问题和困境,首先要对实践教学有一个相对公认的评价体系,包括教学大纲对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衔接和比例的确定,以及对实践教学中教师的考评标准的明确。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在今后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我们应当立足本身,积极推动实践教学方法与中国法学教育现状相结合,深入探讨有中国法学教育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真正发挥实践教学方法在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综合性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五)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作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而法学教育领域的改革应当在了解当下法学教育现状和把握法学教育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法学教育职业化趋势。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的脱节问题,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的发展,甚至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展。法学教育应该以培养法律职业型人才而非学术型人才为目标。当然,职业化的趋势并不排除保留或者由其自己形成以学术为主并以思想创新为追求的学术型法学院的存在,也不排除以培养司法实务人才为主导目标的职业型法学院。以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职业化有利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2.法学教育多元化趋势。法学教育追求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并不妨碍多元化这一发展方向。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加突出,促进了法学教育多元化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形成。社会需求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应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确定不同的培养方向。多元化趋势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现在法学教育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法学院校的发展,要体现出自身的不可替代的魅力和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的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
3.法学教育精英化趋势。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从规模上看,法学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一状况与近年来大学扩招带来的高校规模膨胀是同步的。对法学教育究竟应定位为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当前仍存在广泛的争论,但是,就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分析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精英教育将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构建。法学教育大众化将会导致法学的贫困和危机,“粗放式”发展,量多质差,带来了严重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精英教育应该成为今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以精英教育为导向,对法学院校的准入体制以及招生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从根源上解决法学教育体制带来的问题。
4.法学教育正规化趋势。经过30年的恢复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迅速扩张,其带来的严重危机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杂乱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导致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影响甚至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进步和发展。法学教育形式和教育层次趋向单一化和高级化是历史的必然。我国应逐步取消法学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培训体系,实行单一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即教育形式的单一化。对于硕士阶段的教育要变“牧羊式”的教育为真正的“师徒式”的教育,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效应。应该尽快结束中国的非正规化法学教育时代,否则,法学教育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年会提出讨论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规范》(建议稿)正是为推进法学教育正规化建设所做的一项重要尝试。
5.法学教育国际化趋势。改革开放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契机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开放的社会和健康的市场经济都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学教育国际化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突出。中国加入WTO后,参与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加大,入世后法律制度的衔接方面以及国际法律事务的增多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既是挑战也是难得的机遇。首先,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方面,随着参与世界规则制定的可能性增加,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重任,不仅要培养国家法律人,而且要培养世界法律人。其次,在法学教育制度方面,法学院校将会在人、财、资本、信息等领域与我们服务的市场和对象建立互动交流关系,这些对高校教学制度与国际化背景下人才需求的适应性方面和教师识结构、从业标准等方面与国际接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在教学内容方面,加入WTO后,中国法学教学内容将出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和内容的融合趋向,国际法、比较法相关的教学比重应当提高,加强双语教学,使学生充分了解和认识国际法律制度内容和国外法律制度以及拓展学生和老师的对外交流途径等;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国际间模拟法庭,开拓国际视野。
面对法学教育国际化趋势提出的新要求,积极融入全球化潮流中去,提高国际竞争力,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中国法律职业的需求现状,总结优秀传统和成功经验,并加以渐进地改革,以求中国法学教育规模与水平适合全球竞争的需要。目前,国内法学院校已经做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和极为有益的尝试。例如,积极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方法,吸取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加强法律外语的学习,等等。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培养路径必须“立足本校、立足本地,走特色化道路”,使得国际化视野与地域相结合,体现地域性特征。
6.法学教育政治化趋势。法学教育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塑造国家价值观的一个过程,在当前和今后突出表现为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学教育改革应当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教育办学方向、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将是一个重大趋势。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稳步推进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的改革,使得法学教育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六)日本、韩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新动态
作为一衣带水的日本和韩国,近几年进行的司法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就。《法学家》杂志组织专稿对其进行了介绍。
1.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
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是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扩大法律职业数量和确保法律职业培养质量的目标下作出的制度选择。在日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毕业生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2001年日本内阁出台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可谓是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立的基础。《意见书》认为,应该脱离一直以来以司法考试补习班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在新形势下,法曹不仅应具备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应具备各种综合素质。单纯以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资格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真正选拔精英进入法律界,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等制度和程序的相互衔接和配合来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构想逐渐得到广泛的支持。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即“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法学本科)基础上,建立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法曹)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其目标在于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员。日本从2004年开始设立法科大学院,截至目前,共有74所大学开设了法科大学院,招生规模接近六千人。与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相对应,日本法务省于2006年开始实施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新型司法考试制度。新型司法考试制度以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内容为基础,赋予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垄断参加司法考试的特权,这与现行任何人都可以报考的司法考试模式相反。与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相适应,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的实务研修制度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在建立新型法律职业选任制度以后,司法研修的时间缩短为一年,其主要任务是在法科大学院理论和实务教育的基础上,拓展和提高司法研修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强化法庭能力的培养,增加非诉讼业务能力训练。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以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使得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紧密相连、环环相扣。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 School制度为模本。但日本与美国制度的不同点在于:日本创设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同时,仍然保留了旧有本科学士阶段进行法学教育的法律系。法科大学院不仅吸收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入学,而且招收法律本科毕业生。即在此前提下,法科大学院设有两年制的已修课程与三年制未修课程这两种学制。为了确保法科大学院学生的多元化背景,法科大学院须确保1/3以上的学生为非法学专业或者具有实务经验的学生。对已修课程的入学者,要求其须具备法学知识。对未修课程的入学者,要求其接受全国法科大学院共通的适应性测试与各校独自举办的考试,但不测试法律知识。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结合起来,解决了法曹人数不足的问题和与司法考试制度的结构性矛盾。但它的设立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旨在与司法考试相衔接,但是,在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远低于原设想的现状,使得法科大学院制度遭到一些人的批评和质疑。新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2006年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平均录取率为48.3%,2007年第二次司法考试降到40.18%,2008年第三次司法考试降为33.0%。由于司法部门控制司法考试的及格人数,加之法科大学院考生逐年增多,其合格率就会逐年下降,这就意味着大量的考生将淘汰,这必定导致补习班猖獗,从而使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又回归了传统的教育模式。同时,由于存在法学本科两年制与非法学本科三年制的双重培养模式,两种模式下司法考试通过率悬殊也导致了非法学本科生申请进入法科大学院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与法科大学院设立之初企求保证学生学科背景多元化的初衷相违背。
2.韩国的法科大学院制度
韩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不存在制度上的衔接。全国九十多个法学院系并不以培养法律职业为目标,司法考试并不严格限制报考资格并且录取人数极少,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且成为法律职业的法学系毕业生比例极低。同中国司法考试以及日本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引起的影响相似,在韩国,一方面司法考试引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法学教育的不良作用也愈加明显。例如,不仅法学系的在校生,还有其他专业的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而忽视大学专业课的学习,专心参加私人开设的司法考试辅导课,从而滋生了很多弊端。这样的人才培养选任制度割裂了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选任的内在联系,削弱了法律人才的竞争力,并且使法律人才的数量难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得到增加。而法律人才供给不足和法律人才素质不高,一方面难以满足国民法律需求,另一方面也难以在法律市场开放后与国外律师、特别是美国律师展开竞争。
韩国于2009年3月设立了25所法科大学院,此举标志着其法学教育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韩国政府的主导下,以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为蓝本的法科大学院制度终于在韩国建立起来。与法科大学院制度相适应,2009年5月,韩国国会通过了《律师考试法》,该法与法科大学院改革相适应,规定了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报考,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进行有机衔接,并且规定了考生的应试次数(最多只能参加三次)。未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能报考,这表明韩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和选任体制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
韩国的法科大学院同日本相同,其设立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即有一定的进入标准,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随着法科大学院制度的确立,缓解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的紧张状况,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与美国或日本法科大学院不同,韩国国家法律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入学人数,即使个别法科大学院有再多的教员和教育设施能够招收更多的学生,也不能超过规定的150人上限,其意图在于控制法律职业数量,防止出现法律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但同时国家过度干预的倾向,侵害了大学的自治性。另外,2007年通过的《法科大学院法》规定,设立了法科大学院的大学要全部停止法学本科的教育,未获得设立法科大学院资格的大学仍可继续进行法学本科教学。而2009年《律师考试法》规定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这使得那些完成了四年本科课程,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再次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否则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这对于那些只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而言无疑是很不公平的。韩国法科大学院制度刚刚起步,其成效还需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中、日、韩三国在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培养目标与模式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衔接不周的矛盾。无论是法科大学院制度还是中国法学院校教育制度的改革,都应围绕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社会需求来进行。韩国和日本通过在教育领域进行改革,建立法科大学院的尝试,力求缓解这种矛盾,以增加法律职业者数量、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质量为目标,确保在国际化背景下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保持竞争力。对我国法学教育来说,这有值得借鉴的意义。在我国积极推进法学教育领域和司法考试改革的关头,如何更好地促进二者的和谐,对培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栋梁至关重要。立足本国国情,吸取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推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制度进行深层次衔接,从根源上解决二者之间矛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