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中国法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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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09年度外国行政法研究概况

(一)著作译著

2009年的译著有:[日]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研究专著有: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等等。

译文主要有:[法]让-马克·索维著,张莉译:《法国行政判决的执行》,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3);[法]特里·奥尔森著,张莉译:《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3);[美]杰弗里·吕贝尔斯著,鄢超译:《美国管制革新的方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3);等等。

(二)研究论文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透明政府的必然要求,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离不开实践中的方法论。虽然在规范上可以通过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对免除公开信息进行规定等方式来划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但是必定会存在诸多裁量性政府信息,即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开要件的信息。而对于这些信息如何公开,则须方法论上的支撑。有学者对美国的信息公开进行了研究。美国奥巴马政府重新启用的公开推定原则,是与公开政府理念相一致的重要方法,其将举证责任负担置于政府机关,而推定政府机关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除公开情形时,将政府信息一律予以公开。之前采取的“合理说明”、“实质性基础”等都是形式上符合公开政府的理念,但是在方法论上实际上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相悖的。美国公开推定方法的原理及实践,对于完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方法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参见胡锦光、王书成:《美国信息公开推定原则及方法启示》,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6)。另外,还有学者对法国的信息公开展开研究。他指出,信息自由在法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1978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自由获取行政文件的法律,成为信息自由的基本立法。2005年,该法增加了公共信息再利用的内容,使信息的自由获取与利用成为信息自由原则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实践中,获取行政文件委员会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行政机构,在司法诉讼之外,针对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获取行政文件和再利用公共信息问题发生的争议与分歧,提供了一条独特的解决途径;同时,该委员会对完善信息自由的立法,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以及促进公民信息权利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参见李滨:《法国信息自由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6)。

美国行政法中的公私合作引发了对私人主体承担公共任务时是否应受到正当程序拘束的疑问,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展开了对正当程序“民营化”的探讨。在对正当程序的“公私二分法”进行批判分析以及对政府行为理论予以重构的基础上,学者们认识到程序“民营化”与行政领域中的“民营化”具有关联性。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上的回应则是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作为私人程序的救济方式和以“美国私人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为正当程序“民营化”的重要方式。美国行政法上公私合作和正当程序“民营化”改革对我国公私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参见高秦伟:《美国行政法中正当程序的“民营化”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1)。

有学者研究认为,在法国,只有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土地,并且按照司法最终原则,由行政法官判断土地征收的公用目的性。最高行政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损益对比分析理论”。该理论的应用加强了对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宣告行为司法审查的力度。在加强对行政机关裁量权司法监督的同时,损益对比分析机制并未超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界限,它为行政机关在多个合法方案间自由选择保留了足够的裁量空间。参见张莉:《法国土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1)。

有学者研究认为,法国立法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展现了法国行政诉讼临时处分制度的沿革,法国行政诉讼临时处分程序有不同的种类。中止执行性临时处分和保护基本自由临时处分是使用频率最高、权利救济功能最强的两类临时处分。这两类处分具有独特的救济作用和适用范围,突破了“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法官不得向行政机关下达强制令”等法国行政法传统原则,行政法官运用判例创建和发展了“基本自由”等新的法律范畴。参见郑延谱、陈咏熙:《填补权利保护的漏洞——法国行政诉讼临时处分制度的晚近发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3)。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2007年,英国制定了《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继1958年颁布《裁判所与调查法》之后,对裁判所体系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幅度调整。作为英国宪政改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产物,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定位、组成和结构、程序规则、裁决、上诉机制、裁决的监督和救济等都作了重大调整。本次改革重在简化裁判所体制,建立体系统一、完全司法化的裁判所。有学者研究认为,此举对于重构我国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参见郑磊、沈开举:《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