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确立后的企业登记管理
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走向。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而且能够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市场主体发挥导向作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企业制度的改革,我国进入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立法时期,这为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确立
1.我国法人制度的确立
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1986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高度,第一次对法人的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联营等问题作了规定。作为基本法,《民法通则》更为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法》的颁布奠定了基础,从这一角度看,可以说《民法通则》翻开了新中国法人制度的新篇章。
2.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
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基本问题。这在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史上是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登记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共11章39条,对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登记注册事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监督管理等均作了规定。随后的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使《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更明确、具体。《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确立,是落实企业法人地位,实现企业由营业登记向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并举转变的重大举措。
《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人制度的确立,它明确规定了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一般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遵循这些原则,将企业法人条件具体化,为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提供了客观、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从而使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能够真正得以推行。可以说,《民法通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共同确立了我国企业法人制度。
1982年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后初步建立起来的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尚属营业登记,没有提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制度。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第1条规定:“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企业登记从过去的营业登记转向以企业法人登记为主的登记制度,初步建立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企业登记方面的基础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和联营企业的法律地位,适应了我国企业产权界定、产权流动和产权重组的需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使企业的登记注册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1988年年底,除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全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已达561万户,从业人员1.82亿人,注册资金16120.8亿元。
(二)维护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法的陆续颁布
1.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经济中始终占有重要位置。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作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首次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决定》明确指出,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正是在这一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共8章69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调整国有工业企业以及国有的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的基本法。该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企业的组织,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该法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两权分离的原则。
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相适应,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经营权加以细化和充实,对落实企业法人权利,搞活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2.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在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个体工商户不断发展壮大,一部分逐步发展为私营企业。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行为,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关于私营企业设立的基本法规。198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使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管理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3.1990年以后陆续颁布的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发展极为迅速。截止到1998年年底,我国共有集体所有制企业373.64万户,占企业总数的56.83%;股份合作制企业21.0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3.20%。为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1990年6月3日,国务院第5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8章45条;1991年9月9日国务院第88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9章70条。这两个法规的共同内容和特点是:确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从维护集体经济角度出发,规定了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
(2)1996年颁布的《乡镇企业法》。
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社队企业为前身的乡镇企业以异军突起之势迅猛发展。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和乡镇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共43条。
首先,该法规定了乡镇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对乡镇企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支持。例如规定“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并将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写入法规中。
其次,该法也体现了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依法监督管理。该法针对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劳动安全等作了全面规定。例如第33条规定:“乡镇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名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总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乡镇企业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各有侧重地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程序、法律地位、管理制度以及运作规范,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及运作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促进我国当时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规模、数量、领域等诸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1992—1998年间,外商直接投资占我国利用外资总额的72%,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02年4月,我国政府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89万家,合同利用外资776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093亿美元。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而言意义重大。第一,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大量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第二,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三,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还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了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
正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从1979年开始,我国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90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5年8月由国务院批准,9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此为基础构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国民经济,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该法规的核心内容是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法规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概念以及在税务、外汇、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2002年2月国务院第346号令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三)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概念。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预示着我国企业改革从偏重放权让利的政策性调整阶段,转变到着力于进行企业体制改革的创新阶段。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自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因而,在当时颁布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律的呼声较高,立法时机也已相对成熟。
1.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确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正式诞生。该法共分11章230条。《公司法》的颁布,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是建立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里程碑。这一里程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法》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立法体系看,《公司法》颁布前我国的企业立法是按照所有制形式进行划分的,《公司法》确立了以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准,既为公司之间的平等竞争提供了法律上的条件,也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之路,为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体系提供了模式、奠定了基础。
第二,《公司法》的颁布、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政策调整进入了制度创新的新阶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改革一直停留在企业自主权的收、放等政策调整上,企业产权改革是一个禁区。《公司法》将企业法人财产权、股权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明晰了产权关系,理顺了公司与出资者的关系,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了法律依据和实际内容。因而《公司法》的颁布施行,不仅对我国企业制度和公司立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的阶段。
第三,《公司法》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化改造,成为真正的法人。从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历史过程考察,1988年我国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尽管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但国有企业只有国家赋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而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因而严格地讲,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特征。而《公司法》提出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提供了途径和法律依据。
《公司法》作为实体法颁布后,迫切需要颁布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性法规。于是在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共11章73条,分别对公司登记适用范围、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证照和档案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中的一种,因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共同点:都规定了企业或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都通过登记注册赋予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以法人资格;对企业法人和公司都实行公告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公司法》的配套法规,更多地体现了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从这一角度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在登记注册事项上有较大变化。改变了过去按行政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形式对企业进行分类的方法,具体操作上:以“企业类型”取代“经济性质”;以“注册资本”取代“注册资金”;将原登记事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并为“经营范围”,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经营自主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这一登记事项,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并规范投资者。
二是强化了关于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按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等违法违章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条款,共16条之多。这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实行核准设立和严格准则设立并举的公司设立原则。规定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这是我国企业设立程序的重大改革和突破。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速。为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9章57条。《合伙企业法》是规范我国合伙企业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合伙企业的组成、设立、法律责任形式及合伙企业内、外法律关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36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这是合伙企业设立及运作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包括总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附则。《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及运作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后,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之后,国家又颁布了《公司法》,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管理制度,需要相关的配套法规作为补充,为此,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主要包括:
(1)1990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2)1990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3)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1998年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6月12日被国务院修改,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发布);
(5)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发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1号令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7)2004年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8)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发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9)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8号令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10)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截止到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内资企业927.96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注册资本34.58万亿元。其中按企业所有制类型划分:国有企业56.88万户(含分支机构);集体企业85.67万户(含分支机构);私营企业657.42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类型企业127.99万户(含分支机构)。按企业组织形式划分:公司制企业641.43万户(含分支机构),占内资企业总户数的69.12%;非公司制企业中,独资企业108.31万户(含分支机构);合伙企业12.69万户(含分支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16.74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他企业148.79万户(含分支机构)。公司制企业中,有限公司629.12万户(含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12.31万户(含分支机构)。
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年提高。截止到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户(含分支机构14.69万户),投资总额2.32万亿美元,注册资本1.3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003年至今,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进入完善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新阶段。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改革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以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为重点,创新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二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市场准入、存续和退出市场实施全程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回顾这一时期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确立了我国法人制度。1986年至1988年,是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时期,这一时期颁布了《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颁布了一系列以所有制形式为分类标准的市场主体法,1988年至1992年,陆续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这一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是以企业所有制形式为分类标准进行立法的,这些市场主体法在巩固我国公有制经济,保障多种经济成分企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初步建立起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至今,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改革由偏重放权让利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发展到着力于进行企业体制改革的创新阶段。我国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随之进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法阶段。1993年我国颁布《公司法》,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公司法》的颁布,是建立现代企业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里程碑,为我国企业改革解决深层次问题,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提供了途径和法律依据。1994年颁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它以《公司法》为依据,体现了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1999年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初步建立起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2003年至今,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进入完善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新阶段。
目前的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是建立在两条立法主线基础之上的企业登记管理模式,而两条立法主线存在着相互衔接、以谁为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吸收和借鉴国外在企业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构筑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线,以企业所有制形式为副线的企业登记立法框架。表现在企业登记管理上,可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和营业登记。凡采取公司形式的,不论其属于何种所有制,均依《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登记注册;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未采取公司形式的,均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均属于一般的营业登记,从而构筑起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我国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构筑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线,以企业所有制形式为副线的企业登记立法框架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公平竞争,构筑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线的企业登记立法框架,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有利于构筑起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我国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凡采取公司形式的,不论其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均依《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登记注册。这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有利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三,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线构筑企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明确企业的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起草和通过已经进入快车道的运行中,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伴随企业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将建成与国际经济体系相衔接,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登记立法体系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