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想国》到《代议制政府》:西方政治学名著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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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难点探讨

1.关于亚里士多德划分政体的标准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教材中,通常引用的是卷三第七章中的论述,即按照统治者是否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来区分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在正宗政体中,以一人为统治者,称君主政体;以少数人为统治者,称贵族政体;以多数群众为统治者;称共和政体。在变态政体中,凡一人为治,是君主政体的变态,称僭主政体;凡以少数人为治,是贵族政体的变态,称寡头政体;凡以多数人为治,是共和政体的变态,称平民政体。

另外,还往往补充引用卷三第八章中的论述,即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区别不在人数的多少,而在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应该肯定,上述政体分类法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它对后来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影响是深远的。诸多的政治思想家关于政体划分的标准、类型,虽有自己的某些特点,但就其基本方面论,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尤其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来确定政体类别这一点,至今仍不失其价值。但是,如果仔细阅读《政治学》一书,就会发现亚里士多德划分政体的标准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在对正宗和变态两大类政体的划分上,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提出过三个标准。一是上面所谈过的,以统治目的来划分,是否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二是以统治方式来划分,认为“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是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2页。,也就是说,正宗政体是以轮番为治的方式进行统治的;三是以立法原则来划分,认为人们凭着自己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他人相等,就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或凭着自己只有一项比他人优越,就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同上书,151页。。但是,这三个标准与他所确立的三个正宗政体并不完全相符。例如,他把君主政体列为正宗政体之一,那么,按照第一个划分标准,君主政体应该旨在照顾全邦人民的利益,但实际上不可能。亚里士多德本人就说过,即使承认君主政体为城邦最优良的政体,也很难保证王室真会有“传贤而不私其子的美德”同上书,166页。。再例如,按照他的第二个划分标准,看是否轮番为治,那么不仅君主政体无疑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是早期的贵族政体也做不到这一点。而按照他的第三个划分标准,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同样凭借出身和血统的优越,很难不被划为变态政体。

其次,再看看亚里士多德对六种政体的划分。他认为,是否旨在照顾全邦人民利益这一标准与最高治权的执掌者人数的标准同时并用,对这六种政体的划分都适用。但接下来,除了君主政体外,他又对其他五种政体确定了各自特有的划分标准。以财富为凭是寡头政体;以穷人为主体是平民政体;以才德为依据是贵族政体;以贫富两要素混合为特征的是共和政体;以单独一人统御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的,是僭主政体。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自己对他那两条经常被后世引用的划分政体的标准并没有认真运用。至于以旨在照顾全邦人民利益和以才德为依据这些伦理的标准,又是相当不确切的。难怪后来卢梭用嘲讽的口吻指出:“诚然,亚里士多德区别过暴君与国王,前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后者则是为了臣民的利益而统治……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别还可以推论出,自从世界开辟以来,还不曾有过一个国王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1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关于六种政体之间的关系

首先,从时间方面说,它们是先后出现的,正好构成一部城邦的政治制度史。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王制(君主政体)所以适于古代,是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对世人全无恩泽,但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随后,有同样才德的人增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更后,这些贤良渐趋腐败,他们侵占公共财物,据以自肥,这样就滋生了尚富的渊源,而邦国的名位渐渐以财产为根据,由是兴起了寡头(财阀)政体。随后,寡头政体先变为僭政,跟着,僭政又变为平民(民主)政体。”[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65页。从其他史学著作看,希腊城邦政制也确实是经过了从王制到贵族、寡头政体,中经僭主政体过渡到民主政体这一大致过程。

其次,从空间方面说,除君主政体外,其他政体又是共存的,并且可以互相转化。有一种观点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间相互转化的理论,属于一种政治变迁循环论,其循环的过程是:君主政治转为僭主政治,僭主政治又转为贵族政治,贵族政治转为寡头政治,寡头政治转为共和政治,共和政治转为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又转回到君主政治。这种概括不尽准确,因为亚里士多德对政体间的互相转化问题曾谈到:“就常例说,政体的演化,变为相反的体制较易,变为相近的体制较难。”[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305页。而且他认为,实际上的政体转化更加复杂,例如,一个僭主政体可转变为寡头政体,也可转变为平民政体,还可以一变而成贵族政体。总之,这种政体间的转化,很难说有什么规律性可言。

最后,从优劣程度方面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僭政是最为恶劣的,寡头政体次之,而平民政体是三者中最可容忍的变态政体。关于最好的政体,他提到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对于君主政体,他认为只有在社会上存在才德卓绝、独一无二的英豪时才能采用,可这样的人“世上终不可遇”, “因此我们应该选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更番迭代的政体”同上书,386页。。而每当谈到贵族政体,他的论述就显得神采飞扬:“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算是些 ‘好人’,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 ‘最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同上书,197页。他为理想城邦设计的理想政体,实质上就是倾向贵族政体的。只是他认为贵族政体向善的一端是大多数城邦所无法企及的,所以,在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这个前提下,共和政体才能称得上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适用度最广泛的一种政体。

那么,多种政体形态存在的原因何在呢?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可分为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两个方面。他认为:“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同上书,182页。这里,“公职分配方式”是直接原因,而“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则是根本原因。

一切政体的公职分配制度都由三个要素构成: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仅以议事机能为例,如果一切事项均由全体公民集会审议,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只能对一切政事预先有所研究而提供他们的意见,完全没有任何裁决的权力,这就是平民政体的一种;如果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审查执政人员必须由全体公民大会进行审议,此外各项政事归执政人员处理,而这些执政人员则由选举产生,这就是贵族政体的一种;如果一切事项都须交给由一部分经选举产生和另一部分由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则是共和政体的方式。

公职的分配方式不同决定政体的不同,而公职的分配方式之所以不同,又是由于城邦阶级结构的不同。如果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上超越了另一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就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如果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而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如果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他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

3.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当社会的发展使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若是还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那是不合乎正义的。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就应当分配给同等的权利。因此,各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实际上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因为“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67页。。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中,法治的出现,标志着政体发展到一个特定阶段,即立宪政体阶段。从君主政体到立宪政体,是政体发展的一大进步,后者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这是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政体决定法律,政体是法律的根据,“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同上书,178页。。另一方面,法律又是政体的体现和保证。由政体确定的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体现出来。同时,法律也是一个政体能够得到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可得维持于不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273页。。由此可见,法律与政体是密不可分的,政体离开法律就不成其为政体,而法律又是以政体为根基的,不同类型的政体,甚至同一类型政体的不同品种,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对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的最后一个品种的分析中还可以看出,在他看来,变态政体并不是一下子就走到极端的,每一种变态政体的最后确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而是否还坚持法治,是他判断一个变态政体是否最终确立的主要标志。由此也可以认为,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一般地反对任何变态政体,而只是反对三种变态政体中的那些走向极端的、以人治代替法治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