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结算的业务基础
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设置及建立,是银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一国银行所从事的国际货币收付活动离不开他国银行的业务协作。如果银行之间没有建立相应的代理关系、上下级关系或者联行关系,则该国与他国之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就很难被清算。
一、商业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分行(Branch)与支行(Sub-branch)
分行是商业银行总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是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法律实体,其所有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以及利润等都纳入总行的财务报表。总行对其业务活动负完全责任。分行的业务范围以及经营活动不仅受总行所在国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东道国关于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的限制。
支行是分行设立的营业机构,受分行管辖,规模比分行小。总行与分、支行之间,分行与支行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均称作联行关系。
(二)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处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具体经营业务,仅为总行或者其国内分行提供当地各方面的信息,为在当地设立分行建立基础。代表处一般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上升为分行。
(三)经理处(Agency Office)
经理处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能办理汇款以及贷款业务的机构,但是不能经营当地存款业务。经理处是总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
(四)子银行(Subsidiary Bank)
子银行是国内银行在国外按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银行,是具有公司性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其股份全部或大部分被国内银行控制,但其业务通常需按东道国法律规定办理。
(五)联营银行(Affiliate Bank)
联营银行类似于子银行,主要区别在于国内银行对联营银行的投资不能达到控股比例,从而无法控制该银行的业务。
(六)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
银团银行是由两个以上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建立的具有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投资者所持股权不超过50%。投资银团银行的母银行通常是信用卓著的跨国大银行,其注册地点多为离岸金融中心,所经营的业务往往涉及巨额资金的交易,超过单个银行交易能力,而且成本高,风险和难度大,业务对象以跨国公司或各国政府为主。银团银行经营范围一般包括辛迪加贷款、公司债券的承销、项目融资、跨国公司购并以及公司财务咨询等业务。
从上述六种形式看,总行对分支行、代表处以及经理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子银行、联营银行以及银团银行,由于它们都是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实体,母银行对其控制权只能是通过其拥有的股权来决定。就具体经营范围而言,由于代表处和经理处的业务有限,因此,总行在海外的分支行对总行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行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或Correspondent)指因签订代理行协议而与国内银行相互提供代理服务的国外银行。代理行是现今办理国际结算、进行资金收付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调拨清算的重要机构,在银行结算网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建立代理行的意义
从业务控制、活动领域等角度看,设立海外分行比建立代理行带来的好处更大一些,但开设分行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第一,资金方面的限制。在国外开设分行必须由总行拿出一笔可观的资本金,对资本金数目的规定,各国各不相同,但办公用品和设施,如电脑、场地租赁等肯定需要大笔资金的投入,这样就使得设立分行的愿望受到扼制。第二,外汇管制方面的限制。在对外汇实行严格管制的国家,对外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甚至根本不允许。即使外汇管制较宽松的国家,对外资银行总行的资本额、盈利情况和经营作风、业务及客户的范围等也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还要求开设代表处达到一定的年限后才能设立分行。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加以限制,如不准兼并、购买东道国的非银行公司、企业,禁止持有当地公司、企业的股票,不得经营东道国的本币业务等。东道国当局只有在充分考虑外国分行对本国金融资源和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对本国国内银行业竞争的影响、当地公众对外国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本国与申请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属国家之间的贸易、金融合作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才会批准外国银行在本国设立分行。第三,人员方面的限制。海外分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由总行派出的,东道国对其素质、管理方法等也有严格的要求,达不到标准则不被获准开设分行。如分行的负责人须熟悉外汇业务,精通国际结算,了解当地银行法和对外资银行的种种规定,懂得东道国的语言,有五年以上的银行工作经验等。由于上述种种限制,总的说来开设海外分行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银行不可能在国外的所有地区都设立分支机构,而通常只在主要结算货币的清算中心设有分支机构。
建立代理行则没有上述限制。在资金方面,几乎不需要任何投资,利用原行的设备、技术和场所就可提供许多服务;在外汇管制方面,代理行是当地的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种种规定或限制与它无关,且熟悉当地的法规及习俗;在人员方面,不仅无须配备任何管理人员,而且国内可派遣人员接受代理行提供的培训。因此,建立海外代理行已成为海外银行网络最实用、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成为一家银行开展各项国际业务的基础。目前代理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大,已从单纯地办理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发展到资金拆放、外汇买卖等货币市场业务和发行、投资各种证券等资本市场业务;相互参与银团贷款、签订有关互惠协议;彼此为对方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协助;相互提供信息、咨询;共同举办业务研讨会、培训人员等。所以,建立海外代理行网络非常重要。
(二)建立代理行的原则及方式
1.建立海外代理行的原则
建立海外代理行的原则首先是平等互利,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相互直接委托的业务关系。对任何国家和地区,所有涉及相互代理业务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技术性的规定都必须符合此原则。其次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同时又要区别对待。按国家的对外国别政策,凡属不准往来国家,与这些国家的银行就不能建立代理行关系;对已同我们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外国银行,又要视其政治态度和业务表现而加以区别,政治态度不好或业务不熟练、服务质量不高者应及时报告总行以研究对策。
2.建立代理行的方式
我国各商业银行建立国外代理行,一般是由总行统一部署。总行根据对外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有选择地和国外银行进行联系、洽谈,签订协议或换确认函,然后通知国内有关分行,相互交换控制文件后,代理行关系即宣告成立,以后两家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就可以直接进行外汇业务往来。也可以由分行向总行提出建议,然后由总行出面与国外的银行具体协商、签订协议,再通知国内各分行。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国外银行主动向我分行或总行提出建立代理行的要求,总行在做必要的了解和考察后,按以上方式操作和处理。
3.建立代理行的步骤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大致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考察对方银行的资信
多方渠道了解对方银行所在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如关于对外资银行的管理条例、外汇管制和金融市场状况等;掌握对方银行的基本情况,如行名、地址、成立时间、发展过程、组织形式、资本构成、主要经营业务等;考察对方银行的资本总额、资信状况、管理的稳健性、经营作风、服务质量以及该行在其国内同业中的地位。其中应特别重视根据对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对其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财务结构比率等进行分析与评估。银行可以利用总行的综合调查资料或分行的调查资料,或者间接委托国外分行、代理行以及驻外商务机构代为调查,还可以参考银行年鉴以及该行的年报等资料。
(2)签订代理行协议
代理行协议在订立时可由一方起草,由对方银行审核同意后缮制正式文本,由双方负责人签署后正式生效。代理行协议包括双方机构的名称(是否包括分支行、几家分支行必须在协议中明确)、控制文件、代理业务范围、业务往来头寸的调拨、融资便利的安排等内容。
(3)代理行之间交换并确认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
控制文件包括:密押(Test Key)、签字样本(Book of Authorized Signature)和费率表(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
密押是加在电文前面以证实电信真实性的密电码。收电行接到电函时,核验密押相符后才能进一步处理。密押一般是由一系列数字组成,每家银行都以自己的方法编押,所以不会发生相同的问题。但各个银行编押的原理基本是一样的,一般是将电函拍发的月份、日期、金额、货币、序号等按某种方式折算成一项数字而成。密押可由代理行中的一方寄送给另一方,双方共同使用,也可各自使用自己的密押。密押属绝密性的文件,由可以信任的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为确保安全,密押在使用一两年以后就要更换。使用SWIFT时,要使用SWIFT密押。SWIFT密押是对全部电文包括所有的字母、数字和符号加押的,准确程度高,且由电脑自动加注和破译,极其可靠。按使用规则,代理行之间的SWIFT密押每半年须更换一次。
签字样本是列示各级有权代表银行签署文件的授权人员的签字式样的文件。代理行之间的书面文件,如信函、凭证、票据等须签字后才能生效。收件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将文件上的签字与签字样本上的签字相核对,在完全相符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并按照文件上载明的要求加以处理。若对国外发来的文件或凭证上的签字有怀疑,应立刻向对方查询以判定真伪。签字样本上的被授权签字的人是有级别的,不同级别其相应的签字额度、有权签字的范围是不同的。若有人事变动则应及时更换签字并通知对方。签字大都是将自己的名字以不易模仿的方式进行书写,不能使用正楷或印刷本,以防假冒。
费率表是代理行代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双方要相互交换费率表,使对方知道其收费标准。对方银行委托业务,按照我方银行的标准收费;我方银行委托业务,按照对方银行的标准收费。费率表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收费不能过高以免削弱作为代理行的竞争力。
(三)账户行
代理行之间的收付清算是通过往来账户的借和贷来进行的,所以涉及在代理行开设账户行的问题。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在所有的代理行都要开设账户,只在那些处于东道国的金融中心或货币清算中心的代理行才考虑设置账户。这是因为处于上述中心的代理行相对业务量较大,且大都是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设备先进、服务效率高的知名银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叫账户代理行(Depository Correspondents),简称账户行(Depository Bank)。因此,代理行中有账户行和非账户行的区别。与非账户行之间的货币收付需要通过账户代理行划转,这样,既可避免外汇资金的分散或闲置,又可充分发挥账户代理行的中心作用。
账户代理行有往账和来账代理行之分。往账是指我方在海外代理行开立账户;来账是指海外代理行在我总行开设账户。若双方商定开立账户,可由一方在对方开立对方货币账户,或者双方相互在对方开立对方货币账户。同时,在代理行协议中要说明设置账户的条件,如有无铺底资金,数额多少;有无存款利息,利率多少;是否允许透支,利率及额度多少;账户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对账单如何交递及频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