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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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托收的概念、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522)第2条对托收所做的定义是:

就本惯例而言,“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b款所限定的单据,其目的为:

1.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

3.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其中,URC522第2条b款把托收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意指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其他单据。

根据以上定义,托收即委托收款,是指委托人或债权人(出口商)向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二者皆有,委托该托收行通过其境外的代理行(代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托收适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结算项下的托收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项下的托收,是出口商将货物出运后,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或者不开立汇票,只将商业单据提交给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 Consignor)

委托人是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一般是出票人、债权人或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委托人在货物出运后开立以国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以及托收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当地银行并委托其向进口商收取款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是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托收行既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理托收业务,又委托其国外联行或代理,代向付款人收款。它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收款人,也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在托收过程中,除托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的任何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Drawee)

付款人是根据托收指示书被提示单据的人。一般是受票人、债务人或进口商。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又称交单行,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但是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无账户关系或者不在同一城市,则代收行要转托另一家银行提示单据,该银行即为提示行。提示行通常是与代收行有账户关系而且与付款人有往来关系的银行,一般由代收行指定。

6.需要时的代理(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为了防止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在付款人拒付时,需要时的代理会负责办理有关货物的存储、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宜。如委托人指定需要时的代理,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实务中通常委托代收行做需要时的代理,但URC522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三、托收中的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付款人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因此,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的,是买卖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托收申请书实质上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指示。双方将根据托收指示和URC522的规定行事。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付款人是否应该向代收行付款,不是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债务。代收行无权责成付款人付款,它只能在付款人拒付时,通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由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

总之,在托收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之间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一个买卖合同,两个委托代理合同。在两个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两个委托人(出口商和托收行)和两个被委托人(托收行和代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