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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基础、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设权性、文义性、提示性、返还性,其中,流通性是基本特性。票据的经济性功能体现为结算、融资、流通等作用。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两大票据法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其所记载的事项包括绝对必要项目和相对必要项目。汇票当事人有基本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之分,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等。汇票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具体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追索、保证、参加承兑和贴现等行为。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之分。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对支票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签发支票印鉴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可以划线,划线支票的持票人不可以直接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账。非划线支票的持票人既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收款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