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监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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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浙江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浙江省曾是全国血吸虫病严重流行区之一,历史上有55个县(市、区)流行血吸虫病,经过几代人积极防治,于1987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1995年达到传播阻断标准,1996年转入全面监测巩固工作阶段,迄今血防成果巩固。
一、流行和防治概况
据隋代巢元方《诸病源候论》记载,浙江省血吸虫病流行至少已有1300多年历史。1908年嘉兴福音医院院长美籍医生凡纳勃(W.H.Venable)首次从4名患者粪便中检出血吸虫卵。1917年绍兴福康医院有收治血吸虫病人记录。1923年美籍学者福斯特(E.C.Faust)和梅伦奈(H.E.Meleney)在嘉兴、嘉善、绍兴等地检获钉螺。1928年我国学者陈方之、李赋京等人在浙江省进行血吸虫病流行情况调查,其中嘉善县钉螺阳性率为2%~6%,居民粪检阳性率为29.61%。1934~1935年吴光在杭州郊区对127只动物进行肠道寄生虫调查,发现牛、猫、狗等有血吸虫寄生,这是浙江省家畜血吸虫病最早的报道。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开展了大规模血吸虫病流行情况调查,结果有9市及55个县(市、区)流行血吸虫病,累计钉螺面积6.45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204万多人(其中晚期血吸虫病人6.9万多人),血吸虫感染牛13万多头。流行区类型分为水网型和山丘型,水网型主要分布在杭嘉湖平原等14个县(市、区),山丘型主要分布在浙东、浙西等41个县(市、区)。
从1949年开展防治工作至今,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准备阶段(1949~1956年)。1950年在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原浙江省卫生实验院)内设立专业研究和防治组织,1953年全省建立嘉兴、衢州、绍兴3个地级血防所及17个县级血防站,1956年成立浙江省血吸虫病研究委员会。这一阶段,从思想、组织和技术上为全面开展血防工作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阶段(1956~1987年)。1956~1963年,经过广泛宣传发动,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迅速展开,前3年进度一再加快,出现群众血防运动高潮;后4年由于种种原因,血防工作处于低潮。1964年全省血防工作重整旗鼓,以灭螺为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取得了显著成绩。但1966年遭受“文革”干扰破坏,防治工作被迫停顿,疫情出现回升。1970年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掀起了“千军万马齐上阵,一鼓作气送瘟神”群众性血防高潮。1979年提出“主攻钉螺,积极查病治病,结合管粪管水的防治策略”,血防工作持续稳定地向纵深发展。至1987年全省55个县(市、区)均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并有22个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第三阶段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阶段(1988~1995年)。1988年起,全省血防工作继续保持“思想不松,队伍不散,机构不并,工作不停”,全面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防治原则,到1989年在衢州市廿里镇鱼头塘村发生全省血防史上最后一次血吸虫病流行,1992年发现最后1例病原学检查阳性新感染病人,至1995年全省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第四阶段为监测巩固阶段(1996~2013年)。1996年转入监测巩固阶段以来,采取“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外来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实施监测工作管理规范化、技术标准化、队伍专业化,制修订一系列监测工作规划和技术方案,成立血防专业机构(浙江省血吸虫病防治中心),加强技术培训和竞赛,17年来全省累计查出有螺面积1375万平方米,发现输入性血吸虫病人213例,但没有发生本地急性感染病人、新感染病人(畜)和感染性钉螺,血防成果巩固。
二、主要监测措施
浙江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后,采取“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外来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巩固策略”,开展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一)螺情监测
采取“查灭残存钉螺为主,防止输入钉螺为辅”的对策。全面调查历史有螺和历史无螺但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重点调查血防重点县(市、区)及螺情回升地区。
1.原流行区监测
3年内查出钉螺的行政村,每年春季普查1次,辅以秋季复查;3~9年未查出钉螺的行政村,每3年春季普查1次;10年及以上未查出钉螺的行政村,每5年春季普查1次。应查环境包括历史有螺环境和历史无螺但适宜钉螺孳生环境。查螺方法为5m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2框,复杂环境采用全面细查法。
2.非流行区监测
分期分批由近及远地进行螺情调查,重点为与原流行区毗邻的乡、村及与原有钉螺水系相通等适宜钉螺孳生地区。查螺方法为10m系统抽样法。
3.钉螺输入监测
范围为与现有螺区毗邻的水系,经常停靠来自有螺区船只的地段。方法同原流行区钉螺监测。抽查来自有螺区的水生动、植物及船只等防止夹带钉螺。从有螺区引进水生动、植物进行饲养繁殖的环境,采用全面细查法连续查螺3年。
4.群众报螺
发动群众和基层卫生人员报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螺后及时派人核查,经证实为钉螺者给予奖励。
5.螺情核实
如发现钉螺,应扩大范围查清钉螺分布,计算钉螺面积,建好螺点卡。县级疾控机构应对当年新查出钉螺面积进行复核。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当年新查出的钉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需由市级专业机构核实;钉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需由省级专业机构核实。
6.钉螺鉴定
检获的钉螺要及时检查死活和有无血吸虫感染。螺点钉螺少于1000只的全部检查,螺点钉螺较多时每点至少检查1000只。发现感染性钉螺及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发现钉螺,需由省级专业机构核实。如确认后立即启动《浙江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7.消灭钉螺
当年查到钉螺的环境要采取药物结合土埋方法灭螺,确保短期内消灭钉螺。3年内有螺环境要进行巩固性灭螺。对有螺及孳生环境,要结合农田、水利、经济开发区建设等进行环境改造。
(二)病情监测
采取“防控外源性传染源为主,清理内源性传染源为辅”的对策。重点检查来自尚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县和疫情回升县的流动人口(畜)。
1.本地人群
当年查出钉螺自然村,对6岁以上人群和全部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普查1次;连年查到钉螺的村,每3年普查1次;查到感染性钉螺的村,每年普查1次,连续3年。其他地区应结合门诊和各种体检开展传染源监测。
2.外来人畜
范围为有钉螺分布的乡镇、历史流行乡镇以及其他有条件地区。对象为来自尚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县和疫情回升县人群、家畜,或往返于上述县的当地或外省居民,重点是学生、渔船民、水产养殖人员、抗洪抢险人员等。当年对上述监测对象查病1次。
3.方法
人群选用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HA)、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DIGFA)、胶体染料试纸条试验(DDIA)、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中任1种方法检查。血清学阳性者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结合沉渣镜检法粪检,一送三检。家畜选用家畜血吸虫病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L-DIGFA)、斑点酶标三联法(DETA)中的任1种方法检查,血清学阳性家畜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粪检,二送六检。
4.诊断标准
根据《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 261—2006),有血吸虫病疫水接触史和症状体征者诊断为血吸虫病疑似病例,疑似病例经血清学检查阳性者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经病原学检查阳性者诊断为确诊病例。
5.报病
各级临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疑似血吸虫病人时,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将疑似病人血清和粪便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粪检实验室检查,病原学检查阳性结果需经省血吸虫病防治中心确认。确诊病例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6.治疗
病原学阳性病人(畜)用吡喹酮治疗,血清学阳性人(畜)用吡喹酮扩大化疗。
7.调查与处置
查到病人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和现住地疫情调查,详细询问病人原住地疫水接触史、临床症状及工作生活情况,检查体征。对病人现住地及所到地开展人畜查病、查螺和粪便处理情况调查。及时治疗查出病人(畜),消灭查出钉螺,对病人现住地和所到地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组织管理
1.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卫生、农业、畜牧、水利、林业、交通、教育、宣传等部门做好监测巩固工作。毗邻地区的各级政府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同步实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2.经费保障
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卫生的投入责任,实施“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多渠道筹集”的投入体系。各级政府根据规划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3.部门配合
卫生、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继续加强协作,同步开展人畜血吸虫病监测工作,把有螺环境改造列入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改水、改厕,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
4.队伍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分析和上报,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加强专业机构和人员培训,提高监测工作能力。
5.健康教育
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级学校加强血防健康教育,采用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形式,对各类目标人群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血防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发动群众、学生查螺报螺和主动接受查病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