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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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行政规章

政策相对于法律具有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等特点。适用范围广、内容科学、完整且经过反复适用和实践检验的政策往往通过法律规范为法律文件。

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与行政规章主要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一节提出:“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

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还根据需要,对某些特定行业制定规范,发送通知要求。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保部与安监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