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估价(全国消耗量定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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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分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两大类。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这种以造价咨询业务为核心的服务可以是分阶段的,也可以是全过程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一)资质等级标准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8)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需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0)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项、第(6)项所列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学历及年限要求如下。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考试科目。2013年开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四个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

(2)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如下。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权利和义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